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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裁字第 17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738號 上 訴 人 磚國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丘欣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5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3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 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 ,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並以原 審本於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對上訴人於民國94年7 月21日委由捷聖報關行向被上訴人申報進口越南製拋光磁磚二批 ,確有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之認定,任意指摘不當為理由,而非具 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 、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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