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碩彥
鄭明郎
葉于榳
楊皓然
王麗玲
蔡坤隍
邱泰弌
鄭渝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相 對 人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參 加 人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建煌(董事長)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
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停止執行聲請事件。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
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
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
加。」,而
上開規定係行政訴訟法總則編之規定,對以高等
行政法院為第一審之
通常訴訟程序中停止執行程序,自得
適
用。
二、相對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於民國109年7月20日109年
度第10次會議決議,通過「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
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相對人則以11
0年1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108650369號公告審查結論(下稱
原處分),審查結論
略以:「一、㈠、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
,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
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本委員會專業判斷,認定已
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款情形
之
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
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㈡、本案經委員投票表決(8票
同意通過、4票補正後再審),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
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
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
行。二、委員、其他機關及列席單位意見均經開發單位於會
中說明及承諾,業經本會確認,無須再另行開會審議,請開
發單位將補充說明資料納入定稿,並經委員確認後製作成定
稿。…五、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府備查後始得動工,
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及本府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
(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六、本案自公
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
期限屆滿前,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本府展延審查
結論效期1次,展延
期間不得超過5年。」(本院卷第49-51
頁),聲請人對原處分提起
訴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3號
卷所附訴願卷第59頁),經
訴願決定駁回(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803號卷所附訴願卷第364-380頁),聲請人除對於原處
分與訴願決定提起撤銷之訴,並向本院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
聲請:「相對人以110年1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108650369號
公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
行政處分,於其
行政爭訟終結前
,停止執行。」(本院卷第13頁)。查,參加人大享容器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處分之開發單位,本件裁定之結果,倘
認原處分應停止執行,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
聲
請停止執行事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