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停字第 8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碩彥       鄭明郎       葉于榳       楊皓然       王麗玲       蔡坤隍       邱泰弌       鄭渝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相 對 人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楊文科(縣長)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參 加 人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建煌(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停止執行聲請事件。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   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   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   加。」,而上開規定係行政訴訟法總則編之規定,對以高等 行政法院為第一審之通常訴訟程序中停止執行程序,自得 用。 二、相對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於民國109年7月20日109年 度第10次會議決議,通過「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 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相對人則以11 0年1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108650369號公告審查結論(下稱 原處分),審查結論略以:「一、㈠、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 ,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 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本委員會專業判斷,認定已 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 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 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㈡、本案經委員投票表決(8票 同意通過、4票補正後再審),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 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 行。二、委員、其他機關及列席單位意見均經開發單位於會 中說明及承諾,業經本會確認,無須再另行開會審議,請開 發單位將補充說明資料納入定稿,並經委員確認後製作成定 稿。…五、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府備查後始得動工, 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及本府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 (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六、本案自公 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 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本府展延審查 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本院卷第49-51 頁),聲請人對原處分提起訴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3號 卷所附訴願卷第59頁),經訴願決定駁回(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803號卷所附訴願卷第364-380頁),聲請人除對於原處 分與訴願決定提起撤銷之訴,並向本院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 聲請:「相對人以110年1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108650369號 公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於其行政爭訟終結前 ,停止執行。」(本院卷第13頁)。查,參加人大享容器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處分之開發單位,本件裁定之結果,倘 認原處分應停止執行,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 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聲 請停止執行事件,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