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803號
原 告 林碩彥等8人(姓名及地址詳附表)
共 同
簡凱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李秉謙 律師
代 表 人 曾建煌(董事長)
主 文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
參加人即開發單位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擴展計畫」之開發案(下稱
系爭開發案),向被告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經被告召開109年7月20日109年第10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系爭環評會,全體委員19人,出席12人)決議
略以:「一、本案審查結論如下:(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本委員會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款
之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評述理由如下:……。(二)本案經委員投票表決(8票同意、4票補正後再審),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
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二、委員、其他機關及列席單位意見均經開發單位於會中說明及承諾,業經本會確認,無須再另行開會審議,請開發單位將補充說明資料納入定稿,並經委員確認後製作成定稿。……四、與會民眾所提其他意見不影響本案審查結論,提供開發單位參考。……。」被告
乃據
前開決議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等規定作成110年1月18日府授環發字第1108650369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公告參加人就系爭開發案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等旨。如附表所示原告等8人均不服,以其等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提起
訴願,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開發案之開發單位,為申請許可該開發行為而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並經被告作成原處分所示審查結論,本件原告既係訴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即原處分違法
與否,如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為此依
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