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48號
被 告 陳威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陳威任為代號AWOOO-A109005B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之男友,並於交往
期間曾至B女當時位於臺北市萬華區之住處(地址詳卷,下稱萬華住處),因而知悉B女之母親即代號AW000-A109005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睡前均會服用藥物。陳威任於民國107年9月7日
凌晨某時許,借宿萬華住處時,竟基於乘機性交、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及非公開活動之犯意,以不詳方式進入A女房間,利用A女自行服用藥物致昏睡而不知抗拒之際,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得逞,並在性交過程中,以B女借予其使用之IPhone 5S牌手機(未
扣案),開啟錄影功能後,無故竊錄其對A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A女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
嗣B女借用陳威任所使用之前揭手機連接網路時,發現陳威任所竊錄之前揭性交過程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質問陳威任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同一性:
㈠
按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表明起訴之特定犯罪,不致與其他犯罪互相混淆,除須足使法院得確定審判範圍外,並須足以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起訴,俾得為防禦之準備,以充足保障被
告訴訟
防禦權。又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
態樣,以及
適用
法律有關事項之記載,如存在無礙於辨別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明顯
錯誤,
事實審法院應
予以究明及更正,並據以認定犯罪事實。
所稱無礙於辨別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明顯錯誤,係指文字顯然誤寫,或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憑卷內
證據有顯著不符
等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75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經查,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起訴被告陳威任對A女涉犯乘機性交及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及非公開活動罪,觀其
所載之案發時間及案發過程,顯係依據
證人即
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所指述之時間為起訴書犯罪時間之依據。然觀諸起訴事實記載「陳威任並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無故以手機竊錄前述以手指乘機性侵A女之過程」等語,顯見檢察官起訴被告乘機性交之
犯行,係其持手機竊錄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之性交行為,
核屬明確。又告訴人於偵查中雖委由告訴人
代理人提出遭性侵害之錄影光碟(下稱告證3性侵害影片),及B女質問被告何以拍攝上開告證3性侵害影片之錄音檔(下稱告證9錄音檔)
暨譯文(見他字不公開卷第87至97頁、偵字不公開卷第22至32頁),然該等影片及錄音檔均無顯示時間,致無從特定確切時間為何,而僅得以告訴人指述之時間為據。惟上開告證3性侵害影片及告證9錄音檔,均由證人B女於本院審理中提出儲存該等檔案之手機,並經本院當庭
勘驗後,認告證3性侵害影片儲存時間為107年9月7日上午8時49分許,而告證9錄音檔之錄音時間則為107年9月8日,有本院110年10月28日勘驗筆錄暨翻拍照片附卷
可稽(見本院公開卷【下稱本院卷】第265至311頁);復
參酌告證9錄音檔譯文,可知告證3性侵害影片確係於B女107年9月8日質問被告前一日所拍攝(見偵字不公開卷第25頁、第29頁),是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案發時間已與告證3性侵害影片拍攝時間不合,確屬顯然錯誤,但起訴事實既係針對被告持手機拍攝時之性侵害犯行,是以上開錯誤並無礙於辨別起訴犯罪事實之同一性,本院自可不受起訴書原載之犯罪時間之拘束,於究明後更正此部分之犯罪時間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而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之犯罪時間存有顯然錯誤部分,於本院審理調查過程中即已明顯顯現,被告及辯護人早已知悉,並無不及防禦之處,是此部分犯罪時間之更正,於其等攻擊防禦方法並無影響,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或辯護人之實質辯護,合先敘明。
㈠本院
審酌證人B女業於本院審理時
傳喚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
交互詰問,證人B女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與警詢時之陳述尚無明顯不符,無引用其警詢陳述之必要,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是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證人B女於警詢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
詰問權係指訴訟上
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
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所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
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
與否之證據適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又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於例外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惟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人B女於偵查中證述屬審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第98頁),然查證人A女、B女於偵查中係經檢察官告知偽證之處罰及
具結之義務後具結作證,復查無有何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另本院審理時業已傳喚證人A女、B女到庭行
對質詰問,完足合法之調查,
揆諸前揭說明,證人A女、B女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自得作為本案論罪之依據。
㈢證據能力係指該證據可以作為判斷基礎或資料之資格;證據
證明力,係指依該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依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之推理作用,得否直接或間接證明
待證事實之謂,兩者自有不同。是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必然對犯罪事實能提供充足之證明力,自亦不能以證據是否具充足之證明力,反推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而照相機拍攝之照片,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圖像,除其係以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攝取內容,並以該內容為證據外,照片所呈現之圖像,並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當不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圍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
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
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827號、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亦同此旨)。本案告訴人所提供「以手指用她」之紙條照片1張(下稱告證5紙條照片),係證人B女於案發
翌日質問被告時所拍攝,業經證人B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78至179頁),且經本院勘驗B女原拍攝手機,可認該照片並無經
偽造、
變造之情形,有本院110年10月28日勘驗筆錄暨翻拍照片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265至311頁),是告證5紙條照片既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提示予以辨認,自有證據能力。
㈣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述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期日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8頁),且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亦認為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認
上揭證據資料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例外有證據能力。而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
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得為證據。
㈤其餘未經用以作為被告有罪證明之證據資料部分,不另逐一敘明其證據能力之認定。
貳、實體部分:
一、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曾與B女為男女朋友關係,且曾留宿在萬華住處之事實(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惟
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分及非公開活動之犯行,辯稱:我與A女一家人認識10年了,和B女也交往8年,這段時間我都有幫助他們,不曉得她們為何要誣指我,如果我真的有性侵A女,為何109年我們還有一起出去,正常人會讓性侵她的人處在同一個屋簷下嗎云云(見本院卷第358至359頁)。其辯護人則辯謂:A女在歷次陳述中均未提及有發現被告以手機拍攝
;再者,倘該影片確實為A女房間,何以未拍攝到A女之其他同睡子女,況該影片亦未明顯拍攝到女子臉部特徵,難認該影片之人即為A女;另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前後矛盾,而告證9之對話錄音檔,與B女對話之男子聲音非常小,經
鑑定單位表示錄音品質欠佳無法鑑定,則該對話內容是否確為被告,實非無疑,至告證5紙條照片,經B女證述為被告筆跡,惟對被告當庭所寫之字句,B女卻無法辨認是否為被告所書寫,可見B女作證明顯偏頗而不可採信;又本案並未扣得前揭IPhone 5S牌手機,能否僅以B女翻拍照片中有被告的照片,即認定該影片為被告上傳,亦有疑問;況且被告與A女前夫另有訴訟,可見A女一家與被告間具有很大歧見,在此恩怨糾紛下,應認檢察官舉證尚有不足云云(見本院卷第359至361頁)。惟查:
㈠被告於國中時期與B女交往至108年5月間分手,並於交往期間曾至B女當時位於萬華之住處借宿,且知悉A女睡前有服用藥物之習慣等事實,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不公開卷第35頁、本院卷第46頁),核與證人B女於偵查中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見偵字不公開卷第7至8頁、本院卷第175至176頁),應
堪認定。
㈡經本院開啟告證3性侵害影片,並以每秒擷取一次影像後,可見畫面中手機內有一手指(下稱甲手指)伸入女性下體,而該女性著粉紅色底褲及牛仔裙,復有另一手指(下稱乙手指)撥開該女性下體,前開甲手指仍插於該女性下體,嗣乙手指離開女性下體,而畫面移動至該女子所在處所,畫面昏暗、左側上方有一黃紅色光源,該女子著紅色上衣平躺在床且無反應等節,有本院勘驗擷圖共58張在卷可考(見卷外資料袋)。稽諸B女所提供之Line Keep照片係翻拍另一支手機內影片及照片縮圖(即他字卷第93至95頁,下稱Line Keep照片擷圖),而前開影片及照片縮圖,共有4個影片照片,其內有手指、下體、粉紅色及牛仔布料衣物,與告證3性侵害影片中女子衣物顏色及布料相同;參以被告於偵查中
自承:該展示Line Keep照片擷圖之手機確為B女借予我使用的手機等語(見偵字不公開卷第35頁反面),則證人B女於本院審理具
結證述:發現影片當日有看到4個影片檔案,但我將影片傳到我自己的Line之後,並沒有重新點開影片另外下載儲存,所以過了一段時間,就只剩1個檔案能開啟了,但我在發現當時有將全部的檔案都打開來看,就是我後來提供的Line Keep照片擷圖,這些影片內容並不是完全相同,可是應該是同一天的,我在影片中除了看到有穿著紅色上衣、牛仔短褲的女子外,還看到房間內的擺設及床單,這些衣物是A女的,而擺設及床單與A女房間相同等語(見本院卷第177至178頁、第188至189頁),
應屬非虛。
㈢B女自其借予被告使用之IPhone 5S金色手機中發現告證3性侵害影片後,隨即存取至自己使用之手機內,並質問被告為何以手指插入其母親A女陰道內等事實,業據證人B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我與被告交往期間,被告曾經手機壞掉,我就借他IPhone 5S金色手機,有一天我用IPAD追劇,請被告打開我借他的手機讓我連Wi-Fi,打開後,我就看到這個手機裡面有影片正在上傳,影片是存在被告的Line Keep內,我點進去後,看到影片中是我母親即A女著紅色衣服及牛仔短褲躺在床上,而場景是A女在萬華住處的房間內,影片內容是有人用手侵犯A女,我從衣著判斷出影片中的女子是A女,因此當天我便從那支手機用Line將這個影片傳到我手機的Line中,因為影片中的手不是我的手,也不是A女的,家中3個小朋友的手也沒有這麼長,因此我認為是被告的手,所以在看到影片後,我就在車上面對面的質問被告,有關告證3性侵害影片內容是否是他所為,並用手機錄音,他先是一直不講話,否認,就說我為何明知故問,最後他說講不出口,要用寫的,就在一張紙上承認他有用手用A女,我就拍下來,就是告證5紙條照片等語明確(見偵字不公開卷第7至8頁、本院卷第177至179頁、第188至189頁),且有告證9錄音檔暨譯文1份、告證5紙條照片1張、Line Keep照片擷圖2張在卷
可參(見偵字不公開卷第25至32頁、他字不公開卷第93至97頁),
堪認證人B女前開證述內容,信而有徵,應可採信。
㈣又告證9錄音檔中與B女對話之男子確為被告,且被告於B女質問時當場書寫「用手指用她」之紙條,經B女拍攝保存乙節,業據證人B女證述如前。而觀諸告證9錄音檔暨譯文,可知B女確係因發現被告手機內上傳至雲端之檔案,且檔案內遭以手指插入陰道之女子所著衣物,與B女當日所見A女穿著相同,遂質問被告昨日有何不妥行為,被告未為回應,經B女一再追問後,始表示「用寫的行不行」、「我想用寫的」,B女聽聞後,允諾被告書寫後嗣稱「用手指用她?她是誰?」,被告則回應「明知故問」,B女復再追問被告所書寫之「她」為何人,並表示「去外面亂搞,搞到我朋友身上就算了,你搞的人是誰?你搞的人是誰?是誰?是我媽?」等情(譯文內容詳附表所載,見偵字不公開卷第25至32頁),倘與B女對話之人非被告,B女何以一再直呼被告姓名?又苟B女係與他人串通誣陷被告,與B女對話之男子大可直接承認並口述其所為行為,何須閃爍其詞?況參以本院當庭勘驗B女持以錄製告證9錄音檔、存取告證3性侵害影片、拍攝告證5紙條照片之手機,足認告證9錄音檔之原始錄音時間為107年9月8日,而告證5紙條照片之拍攝時間為107年9月8日上午10時56分許,另告證3性侵害影片存取時間則為107年9月7日上午8時49分許等節,有本院110牛10月28日勘驗筆錄暨附件擷圖共22張在卷
可徵(見本院卷第265至267頁、第269至311頁),益徵B女確係是觀看告證3性侵害影片後,始質問被告,且被告係自行書寫告證5紙條照片所示字句。
㈤A女於107年6月至10月間曾至臺北市立萬芳醫院(下稱萬芳醫院)就診,並長期服用藥物,其中經醫師開立之癒利舒盼錠、美舒鬱錠、舒肉筋新錠、維泰寧膠囊,分別有嗜睡、疲勞、頭昏、思睡、眩暈、蹣跚、倦怠感等副作用等情,有萬芳醫院108年9月17日診斷證明書1紙、109年5月12日萬院醫病字第1090003593號函暨A女病歷影本、門診藥品開立清單1紙與藥品仿單12份在卷可考(見他字不公開卷第13頁、偵字不公開卷第39至65頁)。參以證人A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吃完萬芳醫院的藥後會想睡覺,全身無力等語(見
偵查不公開卷第16頁),佐以依告證3性侵害影片影像內容可見被告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時,A女並無任何反應;且依告證9錄音檔譯文內容,亦可見B女詢問被告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時,A女是否有感覺時,被告回稱「不知道」、「她醒動了一下,然後我就趕快弄出來。」,B女聽聞後,詢問「弄出來是什麼?什麼叫弄出來?」,被告答「手啊」,B女再追問後續情況,被告表示「沒有啊,然後,就回房內了,就這樣啊」等節(見偵字不公開卷第29頁),倘A女當時清醒,衡諸常情,A女不可能毫無知覺反應,亦未為任何表示,是證人A女所述因服用萬芳醫院醫生所開立之藥物致精神不濟而昏睡乙情,應非虛言。再者,A女不論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證稱其對於被告是否拍攝其性交過程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並不知悉,是後來B女提供始知悉遭錄影等語(見偵字不公開卷第16頁、本院卷第195頁),核與證人B女證稱:告證3性侵害影片是我去警詢作筆錄時,A女才看到,她就問我為什麼她會被偷拍,為何她之前都不知道等語(見偵字不公開卷第8頁),益徵A女遭被告拍攝告證3性侵害影片時已處於意識模糊,類似
精神障礙不能抗拒之狀態,並無同意性交之能力之程度,亦未同意拍攝該影片等節,
應堪認定。
㈥至證人A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均證述:被告在107年8月間某日晚上,進入我當時位於萬華住處的房間內3次,我當時感覺下體被人用手戳,並插入陰道,還有親我的嘴巴,當時我嚇醒並起身質問被告,並將被告趕出房間後,再繼續睡覺等語(見偵字不公開卷第15至16頁、本院卷第191至192頁)。然其就遭被告在同日晚間3次以手指插入陰道、親吻嘴巴時,是否因服用藥物而處於意識模糊乙節,於警詢及偵查時先證稱:有天晚上我在客廳有喝1、2瓶啤酒,就跟B女及我的小孩說我要去睡覺,而且我每天睡覺時會吃鎮定劑,藥效發作馬上就會睡著,對於周邊發生什麼事情都不知道,在藥效減退後才會意識比較清楚,所以遭被告戳下體時,我有感覺,但意識是昏沉的等語(見他字不公開卷第49頁、第53頁、偵字不公開卷第16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我
原本每次睡覺前都會吃含鎮定劑的藥物,但後來我兒子跟我說媽媽你不要再吃藥了,我詢問他原因,他就說被告一直跑進來房間,我就訓斥他不要亂講話,結果有一天我也覺得怪怪的,就沒吃藥,然後被告就進入我房間,不然我怎麼會知道那晚被告進入我房間3次等語,經辯護人提示警詢及偵查筆錄再與A女確認所指述遭性侵當日是否服用藥物時,復
翻異其詞,改稱:我忘記被告一晚進入我房間3次的那天,我是否有吃藥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00至201頁),前後證述內容固有所不一。然參酌證人A女於偵查中證述:我記得被性侵的次數大概5至6次,我記不起來,印象最深刻就是一個晚上跑進去3次,陸陸續續等了好幾天又偷跑進我房間,有一次是褲子脫到一半,就嚇醒了,我就奇怪我的褲子怎麼在下面,趕快穿起來,我有看到被告,就詢問他為何在我房間,他都講同樣理由,進來抱妹妹睡覺,我忘記這次有無性侵我,我不想想等語(見偵查不公開卷第1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第二次警察問我時有講到被性侵時完全無意識,且連被性侵都不知道,怎麼會知道時間的這些內容,但我在第一次警詢時有仔細講了一天晚上被性侵3次的情形,是因為被告進去過太多次,我也搞不清楚,有時候我是沒有意識的,但我確定有發生我所說的同天晚上遭被告性侵3次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206頁),佐以A女於107年8月、9月間確實曾服用萬芳醫院醫師所開立之藥物,並於服用後就寢一情,已詳前述,則A女既於服用藥物後有意識不清、昏睡等情形,其對於遭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而為性行為等經過細節,或有記憶不清、模糊或混淆之情,亦屬常情。本案既有被告所拍攝之告證3性侵害影片,並經證人B女證述
綦詳,復有告證9錄音檔暨譯文1份、告證5紙條照片1張、Line Keep照片擷圖2張
可資佐證,自難僅憑證人A女前開有所混淆之證詞,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㈦被告及其辯護人其他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⒈被告雖辯稱:倘我於108年有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為何到109年時我們還有一起出去,我也有去A女家,正常的人會讓性侵她的人跟她處在同一個屋簷下嗎等語(見本院卷第359頁)。然性侵害被害人遭侵害後,其對外表現之方式本就因人而異,無論學歷高低、
資力、社會經歷多寡,均不一而足,更無所謂一般社會想像之「典型被害人」形象,自不能以被害人並無驚慌,即逕認並無性侵害之事實。是被告前揭所辯,要非可採。
⒉又A女之前夫即代號AW000-A109005C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C男)於108年7月29日傷害被告之犯行,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有罪確定,嗣檢察官
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669號
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前揭
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至73頁、本院不公開卷第21至33頁、第111至114頁),固堪認定。惟告證3性侵害影片、告證9錄音檔、告證5紙條照片均係在107年9月間儲存、錄音、拍攝,兩者已相隔1年,已難認係B女預料C男與被告事後訴訟糾紛,而事先偽造證據栽贓被告。是辯護人徒以被告與A女家人間之訴訟糾紛,遽認證人A女及B女有誣指被告之可能,
稍嫌速斷。
⒊至告證5紙條照片與被告當庭書寫及其於本院繫屬後在庭外自行書寫之「用手指用她」字跡固略有不同(見他字卷第97頁、本院卷第159頁、第213頁)。惟經本院肉眼比對告證5紙條照片及被告當庭書寫中「她」字跡,「她」字右方之「也」,筆畫「乚」多呈圓弧狀,且就該字整體觀之,左方「女」字與右方「也」字組合高度大致相同;衡以縱屬同一人所書寫之筆跡,或可能因書寫環境、書寫人之身體狀況、書寫人當時情緒等因素,筆跡略有不同,亦與常理無違。而前揭字跡既有上開架構相似之處,且本院參酌證人B女證述內容、及告證5紙條照片、告證9錄音檔、告證3性侵害影片之時序後,已足告證5紙條照片確係被告自行書寫,業如前述,自難僅憑被告事後書寫之字跡略有不同,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㈧
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自難採信,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至辯護人
聲請調取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2號卷宗,以明A女與被告間確有嫌隙云云(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惟本案並無挾怨報復、誣指被告之情,已如前開所載,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
妨害秘密罪。
㈡罪數關係:
被告在乘機性交之過程中,同時以手機竊錄其對A女性交過程及A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其所犯乘機性交罪與妨害秘密罪間具有時間上的重疊關係,且犯罪目的在於對A女為性交行為,進而留存該等性交之畫面,為一行為而侵犯數
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乘機性交罪論處。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為A女女兒(即B女)之男朋友,惘顧A女對其之信賴,利用A女服用藥物致昏睡而不能抗拒之際,以事實欄所示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對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其心中所生之性侵陰影恐終身難以抹滅,且被告復持手機加以竊錄,亦嚴重侵害A女隱私權,於現今網路發達之時代,檔案傳輸快速,此等檔案因涉及性行為,容易引人一窺究竟,倘經他人利用網路漏洞侵入被告手機而取得,一經外流將快速散佈而無法遏止,其犯罪所生之危害非微,應予嚴懲;兼衡被告
犯後猶仍飾詞狡辯,暗指A女設詞誣陷,難認有悔意,復考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及其自陳大學肄業之
智識程度,現於父親經營之中藥行工作,每月薪資約新臺幣3萬元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53頁);且參酌被告
迄今仍未與A女達成
和解,彌補所造成之損害,暨其犯罪情節、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㈠被告用於竊錄A女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IPhone 5S牌手機,為B女所有乙節,業據證人B女陳述明確(見偵字不公開卷第7頁反面),既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被告所竊錄之影像檔,依告證9錄音檔所載,可見被告均已刪除(見偵字不公開卷第31頁反面),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該等影像檔仍存在而未滅失,爰不依法宣告沒收。至B女所提供之影像光碟及卷內擷圖,
乃其基於採證目的而轉存或下載列印之證據,非刑法第315條之3所指「附著物及物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1項第315條之1第2款、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羅儀珊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林鈺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0萬元以下
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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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女:喂,我問你啊你昨天有喝酒醉嗎? 被告:沒有阿 B 女:所以你都很清楚你在幹嘛? 被告:沒有到醉阿 B 女:那你知道你自己在幹嘛? 被告:知道阿 B 女:昨天你在幹嘛?怎麼不講話趕快講 話 被告:嗯? B 女:你昨天在幹嘛? 被告:沒有啊 B 女:看著我,陳威任,你昨天在幹嘛? 被告:沒有阿 B 女:我給你一個機會讓你坦承,你不要錯過這個 機會,看著我 ,你為什麼不敢看我? 被告:我不是有看你? B 女:你一直看著我,告訴我你昨天晚上 在幹嘛?你確定不說? 被告:阿你不都知道嗎? B 女:我知道什麼?我就是要從你嘴巴親口聽到 | |
B 女:敢不敢講話?你臭俗仔、敢做不敢當?看著 我,你昨天在幹嘛?快說話,不然我會讓你 很難堪,你確定你不說? 被告:不知道怎麼說 B 女:用嘴說,你媽沒生嘴給你嗎?什麼叫不知道 怎麼說,轉過來看我,講話,他媽的啞巴阿 被告:不知道阿 B 女:不知道? 說,否則會讓你想說你沒機會了, 你信不信,你快點說,你不會說話?還是要 我家坐著說?要不要要不要去我家坐著說? 被告:好啊 B 女:那我今天不要上班了,我們去我家坐著說, 說完去你家坐著說,好嗎?我第一次這麼想 去你家耶,還是去警察局說?先生講話啊。 被告:在聽阿 B 女:啞巴啊?你昨天做了什麼事? 被告:不知道怎麼說阿 B 女:用嘴巴說啊?你現在不是在講話?什麼叫不 知道怎麼說?那你怎麼會做?我都不知道你 怎麼會這麼做呢?你會做不會說?是嗎?不 是阿,你通常是只會說不會做的人,就像你 答應我的任何承諾,只會說不會做。現在只 會做不會說,是嗎? | |
B 女:陳威任你講話,請你趕快講你昨天做了什 麼,說話啊 被告:用寫的行不行? B 女:為什麼要用寫的?用說的不行? 被告:我想用寫的 B 女:好啊你寫啊,寫啊,要我撕紙給你嗎,來, 這麼多張紙,你自己挑一張,你要哪一張 紙,你要哪一張寫,這一張,我的證件上 面,來,就這張,這是空白的。寫大一點寫 清楚一點,來,就這張,空白的,給你寫。 不要寫那麼小,寫大一點,這樣我看得會比 較清楚,不然我一直覺得我自己業障重。 B 女:用手指用她?她是誰? 被告:嗯? B 女:她是誰? 被告:明知故問 B 女:我明知故問?明知道不能做的事情為什麼能 做?陳威任?看著我阿!轉過來看著我,你 怕嗎?你怕嗎?如果你要跟我分手,我不會 因為這樣後悔打你兩巴掌,她是誰?說話, 她是誰?她是誰?還不快點說話?啞巴?她 是誰?回答我啊?你知道你自己在幹嘛嗎? 看著我,看我,你知道你自己在幹嘛嗎?我 剛已經問過你好多次了。哪一隻?哪一隻? 這一隻還是這一隻還是這一隻?還是兩隻? 現在牽到你的手我都覺得骯髒,你知道嗎? 我打你的手,你不還手,你現在不是已經會 還手了嗎?講話,講話啊! | |
B 女:你怎麼知道我知道?看著我講話。 被告:嗯? B 女:你怎麼知道我知道?看我 被告:我就是知道阿 B 女:那你怎麼知道? 被告:就是知道 B 女:怎麼知道? 被告:感覺啊 B 女:感覺,因為我這個人很坦白,很直,我比你 藏不住,我不像你這麼賤,告訴我你為什麼 要這麼做?告訴我。 沒關係我們慢慢講,你老實的告訴我,昨天 的事你不會不會記得吧,一天而已,不像以 前的事好幾年了,你為什麼要這麼做?我在 跟你說話。 B 女:我在跟你說話,你啞巴了嗎?是嗎?敢做不 敢當?是嗎?是不是,我在跟你講話。 | |
被告:沒有 B 女:看我阿,你怎麼不敢看我?你知道你用手指 用的人是誰嗎?快點轉過來看我。你知道是 誰嗎?你不敢看我是不是? 對嗎?對嗎?你是不是不敢看我?我在跟你 講話,你為什麼要這麼做?你為什麼要這麼 做,陳威任?陳威任!你為什麼要這麼做? 就因為我跟你吵架,你不爽,是嗎?我一次 次的原諒你,換來的是什麼?看我,我一次 次的原諒你,換來的是什麼?換到你的得寸 進尺。你跟別人去看電影、去接別人、想別 人、親別人,然後勒?還可以到最後摳人家 姬芭是不是?我在跟你講話,我在跟你講 話,你不要逼我。我問你昨天到底做了什麼 事?你沒有講,你用寫的?你不敢講是嗎? 連用正眼看我都不敢是嗎?我們在一起多久 了,我都沒有想過你是這樣的人,我都要恨 死你了,真的是個垃圾。想知道我怎麼知道 的嗎? 啞巴? 被告:你就是知道阿 B 女:你不好奇我怎麼知道的? 被告:還好 B 女:那你告訴我你到底為什麼要這樣做?你不管 要和我分手去外面亂搞搞到我朋友身上就算 了,你搞的人是誰?你搞的人是誰?是誰?是 我媽?跟我講話吧,陳威任,我就是這麼喜歡 咄咄逼人,怎麼樣。不然我們到警察局講,要 嗎?陳威任,陳威任先生,我在跟你講話。 被告:拜託啦 | |
B 女:我說你為什麼要這麼做?我問你,你怎麼進 去的,我媽不是昨天門有反鎖嗎?你怎麼進 去的? 被告:他們出來上廁所 B 女:誰出來上廁所? 被告:...(語意不清)阿。 B 女:他剛好出來上廁所,他進去沒鎖門,所以, 看著我,你叫我喝酒,用激將法,跟我說不 可能喝那麼多、不可能喝那麼多,我一定會 喝這麼多。 被告:想太多。 B 女:然後我倒了,把我騙進去房間睡覺,然後做 這種骯髒的事情。 被告:你想太多了。 B 女:什麼叫我想太多,我是想不到你會做這種事 吧?誰想得多?當我媽跟我講的時候我也覺 得我想太多,結果呢?陳威任,看著我,你 不敢看嗎?你知道我媽喝酒、我媽吃藥,所 以你敢做這麼、對我來講骯髒、對你來講刺 激的事,對吧?對吧?陳先生,講話。你承 認了嗎?你承認你做的這些事嗎? 被告:我一直都承認阿 B 女:你怎麼走進去的? 被告:我怎麼會知道 B 女:什麼叫你怎麼會知道? | |
B 女:是不是我在你旁邊的時候? 被告:對阿 B 女:那你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情?你為什麼要做這 件事情?陳威任,你以前做的事情,我都忍 下來,我都可以忍,因為我愛你,你不愛我 就算了,還一次次傷害我,甚至到傷害我的 家人。我昨天問你,剛剛也問你,你還愛我 嗎?你現在能回答的出口嗎?對著我說阿, 對著我說話!你愛我為什麼要欺負我他?或 是像我說的你愛我媽,不是我?你愛的是不 是我媽媽?是嗎?是不是? 被告:沒有 B 女:沒有,什麼叫沒有,沒有那你做什麼事情? 你做什麼事情?陳威任,趕快,看我,你愛 我媽嗎? 被告:我愛你啊 B 女:你愛的是A女嗎?是嗎? 被告:嗯? B 女:那你為什麼要欺負我媽?看著我,這種事情 你怎麼能做得出來?你怎麼能?看著我,我 在哪?你為什麼要做這種事情?你覺得不愛 你嗎?你覺得我B女對你不好嗎? 被告:好啊 B 女:你覺得我不愛你嗎?我媽對你不好嗎? 被告:好啊 | |
B 女:○○○叫你爸爸,你真以為你自己是他爸 啊?你昨天用手指摳,如果我媽喝醉了,你 會不會直接幹她?會吧?不會?天啊,那陳 威任你為什麼要用她?講話。轉過來看我, 我講最後一遍。你是不是喜歡我媽? 被告:沒有啊 B 女:你是不是有病? 被告:沒有 B 女:你之前傳A片給我媽?講話,看我。 被告:沒有 B 女:不用揮啦,蚊子叮我一百個包也不會像你傷 害我這麼痛。你到現在還覺得我虧欠你嗎? 被告:沒有阿 B 女:我對你可有可無? 被告:蛤? B 女:我對你可有可無? 被告:對我? B 女:我對你可有可無,對吧,你剛剛說的。 被告:你說我嗎? B 女:我B女對你陳威任而言是不是可有可無? 被告:沒有阿 B 女:你剛剛不是這樣講。 被告:我什麼時候說過你對我可有可無? B 女:剛開始。 | |
被告:我是說以前到現在,我是說很久以前… B 女:你弄她她一點感覺都沒有嗎? 被告:不知道 B 女:不知道是怎樣?看著我的眼睛跟我說話,你 弄她她一點感覺都沒有? 被告:應該有 B 女:她有動嗎? 被告:她就醒來啊。 B 女:她有醒來?然後勒? 被告:然後勒?然後就睡覺啦? B 女:她醒來她沒跟你說話? 被告:沒有阿。 B 女:她醒來看著你弄她這樣? 被告:沒有 B 女:不然呢? 被告:她醒動了一下,然後我就趕快弄出來。 B 女:弄出來是麼?什麼叫弄出來? 被告:手阿 B 女:然後勒? 被告:沒有啊,然後,就回房內了,就這樣啊。 | |
B 女:難怪我媽今天起來問我說,他們誰起來上廁 所,他一直問,有人走進房間。 被告:然後勒? B 女:然後勒?你忘了?你今天還可以裝作若無其 事的樣子,你真的很會演。你記得昨天你怎 麼跟我講的話嗎?你記得嗎? 記得我媽昨天怎麼跟你講的嗎?她叫你好好 對待我,不要傷害我,記得嗎?她講了這句 話之後就去睡了,你知道嗎?你記得嗎?她 早就覺得你怪怪的了,你知道嗎? 我真的沒有想過你會是這種人,你到底是怎 麼了,你可以告訴我嗎?我在跟你說話。你 怎麼會做出這麼荒唐的事情?為什麼不說 話? 被告:不知道。 B 女:那你怎麼會這麼做,做事情都沒想過後果 嗎?你計謀了很久對不對? 被告:沒有 B 女:昨天突然想到的嗎?看著我,計謀了很久對 吧,那你哪裡來的靈感讓你想這麼做? 被告:不知道 B 女:你不知道?你覺得這件事情要怎麼處理? B 女:我曾經很愛的手、牽過我的手、幫我吹頭髮 的手,如今,摳我媽姬芭。 我問你,看著我,你哪一隻手摳她? | |
B 女:你一隻手在摳她,另一隻手在幹嘛? 被告:摳她阿 B 女:...我說你一隻手在摳她,另一隻手在幹嘛? 被告:放著阿 B 女:那你怎麼錄影的?你怎麼錄影的?你很噁心 耶,你知道他們三個小孩子在旁邊嗎?你知 道嗎?你覺得我打你這幾巴掌污辱人了嗎? 被告:沒有啊 B 女:那你覺得我這樣做的是應該的嗎?你覺得我 不該動手嗎?你覺得我講的話是咄咄逼人 嗎?你為什麼要錄影?你他媽錄影就算了, 還上傳到雲端是怎樣?是留紀念啊?是嗎? 要留紀念是不是? 被告:沒有 B 女:要不要上警察局?你還有前科。要不要?我 從來沒有這樣打過人家巴掌,陳威任你第 一個。告訴我這件事怎麼處理?還是你要跟 我一起刪影片?對了,我最後問你一次,你 昨天是不是有改密碼,到今天早上才改回來 的? 被告:真的沒有 B 女:沒有?那為什麼我一直點不進去 被告:我不知道,我真的沒有改 | |
B 女:晝面的密碼還有指紋你都重設過了 被告:沒有 B 女:沒有?我到設定裡面為什麼他會說你已經改 過密碼? 被告:真的沒有改 B 女:那為什麼點不進去 被告:我不知道 B 女:什麼叫你不知道,你不知道就了事了嗎? 被告:我真的不知道 B 女:你什麼都…告訴我存在哪裡,自己點開來。 在這邊弄。 被告:我全部把他删掉了。 B 女:什麼? 被告:全部我都把他删掉了。 B 女:你今天把他删掉了,手機裡面沒有記錄了。 被告:我上傳到雲端的都刪掉了。 B 女:你既然怕我媽醒為什麼要做這種事?告訴 我,你還會怕我發現嗎?怕我發現還是怕我 媽發現? 被告:都有 B 女:那你今天做事情為什麼沒有想清楚? 被告:不知道 B 女:什麼叫你不知道,再問你一次,我打給你不 接那天,你是不是整夜在門口? 被告:沒有 | |
B 女:看著我,你從凌晨兩三點就在門口對吧? 被告:沒有 B 女:沒有?那我媽看到鬼嗎? 被告:你媽? B 女:她看到鬼嗎? 被告:兩三點看到我 B 女:你沒有坐在門口嗎?你沒有坐在門口喝酒 嗎? 被告:那是早上我已經喝兩三瓶(罐)了 B 女:你七早八早過去幹嘛 被告:喝酒喝茫,沒辦法走,我只能在門口 B 女:那你為什麼要喝酒?你覺得我媽會幫你開 門?我不在,你剛好有機可趁? 被告:沒有啊 B 女:說實話 被告:什麼叫有機可趁? B 女:就是你昨天做的行為,早就預謀好。我問你 為什麼要傳A片給她。 被告:我忘記了。 B 女:你忘記?你傳給她都會忘記?你怎麼不傳A片 給我爸?怎麼不傳A片給你媽?你喜歡摳別人 B怎麼不去摳你媽B ? 你媽不是跟你睡嗎?幹 嘛不摳她B ? 被告:我忘記為什麼了…總之就傳給她,總之有講 到A片就對了,好像就講說A片不是要錢嗎, 沒有啊,免費的,然後那時候就有傳。 | |
B 女:那你為什麼傳…(語意不清) 被告:沒有讓你知道,就傳給她。 B 女:後來呢?為什麼…(語意不清)?靠近一點 被告:蛤? B 女:靠過來一點,再靠過來一點,你確定你的影 片都刪掉了? 被告:對阿,就刪掉了 B 女:這是什麼? 被告:...(語意不清)相薄跟雲端都刪了 B 女:知道嗎?睁開眼閉上眼滿腦子都是這晝面。 知道嗎? 看,仔細看,你用的左手,她的雞巴比較好 摳嗎?仔細看!不是就留著給你看的嗎?我 叫你看,我叫你看。你摸她她有沒有流水? 被告:我不知道 B 女:什麼叫不知道,你手沒有濕濕的嗎?沒感覺 嗎? 我在問你話,轉過來看我,看,看阿。 B 女:這樣嗎?我看到的時候,還不知道這是什 麼,直到我看到這個床單,我一開始以為你 只是翻開就算了。你她媽還手指還插進去戳 幾下?你這根手指頭是不是不要了?是嗎? | |
被告:沒有 B 女:你知道你會有什麼下場嗎?你知道嗎?來, 翻開,你到底是哪裡來的膽子啊?藉酒壯膽 原來是這樣子是嗎?喝了三瓶啤酒膽子這麼 大啊?是不是阿,陳威任。 B 女:我怎麼知道的?我怎麼樣也想到,看!我看 到那個内褲,粉紅色的,前幾天掛在廁所 的,再看到這件牛仔褲,最後,看,最後你 拍到她整身,她今天不就穿這件衣服,不是 嗎?不是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