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李正皓
訴訟
代理人 王湘淳
律師
被 告 郭豐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臉書網站(網址為http://facebook.com)個人網頁上
如附表3編號1、2、3所示之言論刪除。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
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
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
管轄權;同一
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
事訴訟法第15條、第21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行
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判例意旨
參照。而所謂行為
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皆屬之,而丙
主張在B地甲報社公司之報紙及乙網路公司之網頁,均可見
系爭妨害名譽之報導,且丙居住於B地,不失為一部實行行
為及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故B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臺灣高
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0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3號研討
結果意旨參照)。查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其個人Facebo
ok社群網站(網址為http://facebook.com)動態時報頁面
(下稱臉書網站個人頁面)及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
研究社所設置於網際網路之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之Gossiping
看版(下稱PTT網站八卦版)貼文惡意攻擊、詆毀原告,本
於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並回復原告名譽。
依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係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連接網際
網路於臉書網站個人頁面及PTT網站八卦版,以文字侵害原
告名譽,參照前述說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凡一部實
行行為或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則本院管
轄區之臺北市,應可見
上開網路文字,此為被告所不爭執,
即屬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本院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
訟即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
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文。
經查
,原告起訴時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其於民國105年1月28
日2時17分,在臉書網站個人頁面所貼妨害原告名譽之貼文
予以移除。㈡被告應將附件1之道歉聲明啟事發表於臉書網
站個人頁面及PTT網站八卦版以道歉啟事為標題刊登附件1之
道歉聲明啟事。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元暨法
定
遲延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2頁)。
嗣經本院通知補正刊
載道歉啟事之具體請求內容,原告遂於105年3月25日以民事
準備㈠狀補正並變更為:被告應將附件2之道歉聲明啟示,
以不小於字型12之大小字體、16分之1版篇幅,刊登於自由
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1日;將附件2以不小於
字型12之大小字體、單行間距之行距,於臉書網站個人頁面
及PTT網站八卦版,以道歉啟事為標題刊登附件2之道歉聲明
啟事等語;
復於該民事準備㈠狀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
告應將其於105年1月28日2時17分、105年2月3日7時12分、
105年2月24日11時26分,在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上所貼妨害原
告名譽之貼文予以移除;及變更訴之聲明第3項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10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33-34頁
)。核原告上開補正請求刊登道歉啟事之內容,並追加請求
被告應在新聞媒體刊登道歉啟示及移除105年2月24日11時26
分臉書貼文內容,及擴張請求被告所負賠償責任
等情,屬更
正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3年11月29日舉行之中華民國地方
公職人員選舉擔任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青年團執行長
,被告亦為同黨黨員,於前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完畢後,被
告分別為:
㈠、於105年1月28日上午2時17分,被告使用帳號為「方丈」,
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網站頁面,在其個人頁面公開貼
文載稱:「你在2014年底九合一敗選後,你去酒吧獵豔幾次
?你去林森北戰酒店幾次?」、「你是否在獵豔後,拍過女
生的性愛影片?甚至還進一步,是在女生不知情的狀況下
記
錄戰果?(很抱歉,這部分材料我要留在法院說,隨便公布
可能會被『選擇女主角』後上傳到奇怪的論壇,當成報復)
(PS.李宗瑞也姓李)」等文字(下稱系爭1.言論)。
㈡、另於105年1月30日上午0時16分,被告於PTT網站八卦版,利
用自己申請之帳號「Demonpriest」,以「【問卦】酒店消
費一桌大概多少錢?(我是方丈)」為標題,撰寫文章載稱
:「然後,我在裡面逛阿逛的,看到一桌男女跟老闆喝開了
,桌上滿是高梁、whisky、香檳,空氣中滿是酒香、女人香
、還有男人的廉價古龍水與腳臭味。」、「裡面有個男生我
看得特別不爽,他身穿灰色執行長深V、CK執行長潮褲、戴
著執行長項鍊、穿土色執行長潮鞋、左耳戴耳環」等文字(
下稱系爭2.言論)。
㈢、於105年2月3日上午7時12分,被告使用帳號為「方丈」,在
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臉書網站頁面,在其個人頁面公開貼文
載稱:「我有一個請求,各位遇到李正皓時,請他快點告,
沒種告,就公開向受害人道歉」等文字(下稱系爭3.言論)
。
㈣、於105年2月24日上午接受媒體採訪時陳稱:「李正皓在一個
不夠小心的情況下,被女生發現李正皓偷拍的影片」、「七
到八個,這是我收到的資訊」、「七八個人的消息,是其中
一個被害人,但這被害人是不是李正皓說的前女友,我要保
留。」、「看到七八個人被偷拍的影片這條資訊,是其中一
個人受害人跟我講的」等語(系爭4.言論);復於同日上午
11時26分,被告使用帳號為「方丈」,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
之臉書網站頁面,公開貼文載稱:「1.所有的遮罩,只要當
事人願意公開,我就會重新上傳沒有遮罩的版本。我只能憑
我的判斷去遮罩,以保護消息提供源不願曝光的初衷。」、
「2.『來源01』是我對話最多的,但也是我承諾下的最重的
。大家如果看『來源01_日期0128』應該就能明白了。到了
『來源01_日期0129』因為資訊太多,所以紅通通一片,請
包涵。」、「因此,我還是要對許多『猜測她是誰』的說法
保留,這是
誠信原則。但是,如果他願意公開全部,那我一
樣會上傳完全公開的版本。最後,如果這些對話與其他報導
雷同,我只能說是巧合。以上。」等文字(下稱系爭5.言論
)。
㈤、使他人誤認原告於103年11月29日之公職人員選舉後駐足流
連於酒店,並涉有偷拍性愛影片。然被告所為系爭1.2.3.4.
5.言論不僅均與事實不符,被告亦未向原告為任何查證,且
該言論係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非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而其所為之系爭1.2.3.4.5.言論造成社會大眾產生原告負
面評價,原告之個人形象、人格評價以及社會地位因此受到
嚴重貶損,實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使原告精神上受
有極大之痛苦及壓力。為此,
爰依
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精神慰
撫金10萬元,並應將系爭1.3.5.言論貼文予以刪除,暨將如
附件2所示之全部內容,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
時報、聯合報1日及於臉書網站個人頁面、PTT網站八卦版中
,以回復原告之名譽等語。併聲明:⑴被告應將其於105年1
月28日2時17分、105年2月3日7時12分、105年2月24日11時2
6分,在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上所貼妨害原告名譽之貼文予以
移除。⑵被告應將附件2之道歉聲明啟示,以不小於字型12
之大小字體、16分之1版篇幅,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聯合報1日;將附件2以不小於字型12之大小字
體、單行間距之行距,於臉書網站個人頁面及PTT網站八卦
版,以道歉啟事為標題刊登附件2之道歉聲明啟事。⑶被告
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民事準備㈠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係政治人物,
惟社會評價本即不高,因此被
告言論並未貶抑原告評價。又被告係自訴外人徐○(下稱徐
○)得知原告流連酒店及涉嫌偷拍性愛影片情事,徐○為原
告前女友,被告與徐○經充分討論,徐○並向被告提示其與
原告LINE對話內容,被告合理確信徐○提供之消息為真實。
又原告流連酒店時點為撤換國民黨總統候選人即訴外人洪秀
柱前一晚,原告卻毫不避諱在酒店飲酒作樂,嚴重傷害支持
國民黨群眾政治情感,且原告在酒店之消費關乎國民黨辦公
室公費申報是否屬實,非純屬個人私德而與社會公共利益
無
涉之事;原告是否有偷拍性愛影片則涉犯恐嚇罪嫌,內容涉
及高度公共性,被告並無任何故意或
重大過失而侵害原告名
譽,自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
抗辯。併聲
明: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3年11月29日舉行之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擔
任國民黨青年團執行長,被告亦為同黨黨員,為兩造所不爭
執在卷(見本院卷第61頁反面)。
㈡、於105年1月28日上午2時17分,被告使用帳號為「方丈」,
在其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上,公開貼文發表系爭1.言論,有網
路列印畫面在卷(見本院卷第8-9頁)。
㈢、於105年1月30日上午0時16分,被告於PTT網站八卦版上,利
用自己申請之帳號「Demonpriest」,以「【問卦】酒店消
費一桌大概多少錢?(我是方丈)」為標題,撰寫文章發表
系爭2.言論,有網路列印畫面在卷(見本院卷第10頁)。
㈣、於105年2月3日上午7時12分,被告使用帳號為「方丈」,在
其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上,公開貼文發表系爭3.言論,有網路
列印畫面在卷(見本院卷第43頁)。
㈤、於105年2月24日上午,被告接受媒體採訪時公開陳稱系爭4.
言論;復於同日上午11時26分,被告使用帳號為「方丈」,
在其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上,公開貼文發表系爭5.言論,有蘋
果日報網路新聞列印畫面、網路列印畫面、新聞採訪繹文、
東森新聞網列印畫面在卷(見本院卷第44、49、126-128、1
30-136頁)。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發表之系爭1.2.3.4.5.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
致原告受損,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
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情置辯,是本件應審究為:㈠被告發表系爭1.2.3.
4.5.言論,是否有侵害原告名譽權?㈡如是,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刪除系爭1.3.5.言論及登報併
在網路上道歉,是否有據?茲析述如下:
㈠、被告發表系爭1.2.3.4.5.言論,是否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⒈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
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
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
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
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
第
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
台上字第646號判
例
要旨參照。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故意
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
會之評價受到貶損
之虞。而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
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又民法上
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惟刑法第310
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
乃係
為調和個人名譽與
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為維護法律秩序
之整體性,俾使各種法規範在
適法或違法之價值判斷上趨於
一致,是上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
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而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亦在不罰之列。故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
其言論係屬真實者,倘未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或
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
難謂係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
外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
者有真實
與否之問題,具
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
,且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
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
法
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
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
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
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
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即不具違法
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參照)。惟事實陳
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
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
程中夾論夾敘,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
,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
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
為真,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1169號、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原告於系爭1.2.言論中陳稱「你去酒吧獵豔幾次?你
去林森北戰酒店幾次?」、「看到一桌男女跟老闆喝開了,
桌上滿是高梁、whisky、香檳,空氣中滿是酒香、女人香」
等文字,使一般閱讀者認為原告涉足酒店笙歌,被告復進一
步質疑:「你說你不是權貴,你是如何在快樂王國展現那些
消費能力?」等文字,讓一般閱讀者生有原告挪用國民黨公
款至酒店花費之印象;復於系爭1.4.5.言論中陳稱:「你是
否在獵豔後,拍過女生的性愛影片?甚至還進一步,是在女
生不知情的狀況下記錄戰果?」、「沒種告,就公開向受害
人道歉」、「李正皓在一個不夠小心的情況下,被女生發現
李正皓偷拍的影片」、「七到八個,這是我收到的資訊」等
文句,使一般閱讀者認為原告有未經女性同意而偷拍性愛影
片之舉,涉嫌刑事妨礙秘密罪嫌,
堪認原告之社會評價業已
受到貶抑,其名譽權業已受到損害。被告雖辯稱:原告於其
發表系爭1.2.3.4.5.言論前,社會評價即不佳,其前開言論
不足貶低原告之社會評價
云云,惟不論原告原本社會評價如
何,依被告所發表之言論,顯然寓含原告挪用國民黨公款及
涉犯刑事妨害秘密罪責之人格負面評價及責難意涵,而衡以
原告於
斯時為國民黨青年團執行長,並參加歷次國民黨全國
性選舉輔選活動,一般人對於政治人物之生活自律、自制及
品性有相當大之期待,而被告
前揭言論確實有致一般人認定
個人品格有疑義,顯見足以認定為貶低原告人格之社會評價
,致原告之名譽受損,且被告為前揭言論時亦當知悉該言論
足以貶低原告人格之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亦即被告
為前揭言論時知悉其為該等言論者,會造成原告之名譽受損
,被告仍為前揭言論,即難謂無故意過失,
揆諸前揭規定及
判決意旨,應由被告舉證證明前揭言論即所陳述之事實係屬
真實,或被告業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或係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始得免責。
⒊
觀諸系爭1.2.3.4.5.言論之內容,並非單純提出個人主觀見
解、評論或價值判斷,而係以「事實陳述之方式」直指原告
挪用國民黨公款流連酒店喝酒及獵豔,並涉有未經同意偷拍
性愛影片,則前揭言論所涉事項應認屬事實陳述,具有可證
明性,足堪認定。被告辯稱系爭1.2.3.4.5.言論之消息來源
主要來自接獲原告前女友徐○檢舉,經向徐○為合理查證後
,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前揭言論確為真實,應屬免責之事
由云云。然查:
⑴就指涉原告挪用國民黨公款駐足酒店之言論部分,審酌被告
提出與徐○臉書私訊對話記錄:「Stacy Hsu(即徐○):他
月收五萬。還能在酒吧這樣撒錢。也蠻誇張」、「方丈(即
被告):那就是他有存錢去撒吧?Stacy Hsu:他很重視這
塊。沒有。哈哈。所以就覺得很奇怪」、「方丈:如果闊氣
的頻率太高,那真的有調查空間,但是久久一次,可能打腫
臉充胖子」、「Stacy Hsu:他不是久久喔」、「方丈:常
常闊氣?是2014年6月以後的事嗎?還是之前?」、「Stacy
Hsu:之後。我認識他不到一年」、「方丈:那個時間蠻關
鍵的,他之後才升主管」、「Stacy Hsu:嗯」、「Stacy H
su:哈哈。所以大家都知道他私生活很"精彩"?」、「方丈
:算是不難猜」、「Stacy Hsu:嗯」、「方丈:但我就沒
接觸到你們這些第一手互動的人」、「Stacy Hsu:因為沒
有人知道真相吧」、「方丈:對阿,所以我指控他的13點,
沒列這部分」、「Stacy Hsu:哈哈。我應該是他眾多妃子
第一個知道真相」、「Stacy Hsu:李都去酒吧。夜店很少
。還有林森北酒店」、「方丈:喔喔,我外行XD,在我看來
都以為一樣。是喔他還有戰酒店?」、「Stacy Hsu:有」
、「方丈:那天的情況,你有辦法回憶看看嗎?」、「Stac
y Hsu:有」、「方丈:日期和時間,店家,資訊都試著回
憶看看」、「Stacy Hsu:我都知道。店家老闆是李正皓好
朋友」、「方丈:那時間還記得嗎?」、「Stacy Hsu:記
得」、「方丈:那天你們在包廂嗎?」、「Stacy Hsu:10/
16」、「方丈:除了剛剛那個靴子女生,你這個女生,還有
誰?」、「Stacy Hsu:他那邊沒有包廂」、「方丈:2014
的1016?」、「Stacy Hsu:女生就我們兩個。2015」、「
方丈:還是2015的1016?旁邊還有服務生嗎?」、「Stacy
Hsu:就老闆。老闆都會來跟我們喝。招待。這樣」等語,
有被告與徐○臉書對話記錄網頁列印畫面附卷
可稽(見本院
卷第70-77頁),是由前開對話記錄
可徵,徐○僅提供被告
有關原告涉足酒店乙事之資訊,並未指摘原告涉有挪用國民
黨公款之事實,被告亦僅係對於原告何以得時常駐足消費昂
貴之酒店及酒吧心生疑惑,從未進一步查證國民黨公費是否
確經挪用、原告於酒店消費之資金來源、公費用途是否包含
公關費而得合理在酒店、酒吧中消費等情事,卻於社群網站
中,即逕自以原告涉足酒店之事實推論並質疑原告有挪用國
民黨公費、虛報假帳之情事,而發表系爭1.2.言論,被告之
舉已足資認定未為相當之查證而得以合理相信為真實,要難
據此逕認被告無故意或過失。
⑵就指涉原告偷拍性愛影片之言論部分,
考諸被告提出與徐○
臉書私訊對話記錄:「方丈:你說的影片,是只有你被他拍
?還是你跟他一起入鏡?」、「Stacy Hsu:只有我。他很
聰明不入境(即鏡之誤)。除非要他脫褲子比對」、「方丈
:應該就是『那種』影片吧?你在影片內的表現是?同意嗎
?」、「Stacy Hsu:影片內女生似乎都不知道被拍」、「
方丈:喔?所以不只你?」、「Stacy Hsu:李宗瑞的新聞
你知道吧」、「方丈:恩,我知道。你掌握到的人數有幾人
?」、「Stac y Hsu:7-8個吧」、「方丈:影片的地點在
?」、「Stacy Hsu:他手機裡」、「方丈:我說場景是他
家嗎?」、「Stacy Hsu:是的。他左手手環也都有入境」
、「S tacy Hsu:他偷拍很多人。我可以確定」、「方丈:
但是只寫拍有點弱?喔喔!你跟他對話有提到偷拍嗎?不然
怎知道?」、「方丈:好了,第三版,把威脅、偷拍都拿掉
,換成模糊說法,用問的。」等語,有被告與徐○臉書對話
記錄網頁列印畫面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88頁),可認
被告係藉由向徐○查證原告可能涉及偷拍性愛影片等情事,
惟原告是否果未經被拍攝之人同意而偷拍性愛影片、遭偷拍
之確切人數,甚至拍攝影片內容等節,僅由徐○個人片面向
被告宣稱,卻無法詳述前開各節,或提供查證方式、途徑,
甚至徐○亦自陳影片女生「似乎」不知道被拍,可徵徐○實
無從確認影片內容是否確未經被拍攝人同意,被告卻僅憑徐
○臆測之詞,即逕發表原告涉嫌偷拍7至8人性愛影片之言論
,
難認就此已有盡查證義務,而謂被告無故意或過失之情。
雖徐○另提供其與原告Line對話內容供被告查證,然揆以對
話內容:「原告:想想什麼狗屁法條有用的話,李宗瑞的影
片為何隨便找都一堆」、「徐○:但是李宗瑞現在在哪」、
「原告:所以你不要惹我。我們好好相處。就很棒。當面刪
除我不能備份?我們好好相處。當朋友。真心的朋友。你不
要弄我。有一天那些影片自然會消失。我這輩子沒害過人。
也沒威脅過人。你是第一個。」、「原告:她說一個女生的
好姐妹。跟他爆料。有可能是你嗎?」、「徐○:不是」、
「原告:我其他都很安全。確定?那他就是唬爛」、「徐○
:而且你怎麼知道其它很安全。靠現在怎麼辦」、「原告:
沒有。真的很安全,我自己的事自己知道」、「徐○:你真
的沒有把影片給別人看?」、「原告:恩」等語,有對話內
容翻拍照片存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88-101頁),
是故從原告
與徐○之對話內容中,亦無從知悉原告是否涉及偷拍性愛影
片,以及拍攝影片人數等情,
益徵徐○雖有告知被告原告可
能涉及偷拍性愛影片,但影片內容及人數均無從得知真實性
,被告從未進一步查證,
足證被告發表系爭1.3.4.5.言論前
並未確認是否有7至8位遭原告偷拍性愛影片,或原告果真
持
有相關影片,亦即被告發表系爭1.3.4.5.言論之前,難認有
盡查證義務。
⒋從而,被告所為系爭1.2.3.4.5.言論性質上均屬事實陳述,
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被告應先為合理查證,且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被告卻僅從原告前
女友徐○對話內容得知前揭訊息,並未確認徐○所述是否有
偷拍7至8位女性之性愛影片真實性,及逕自主觀臆測原告流
連酒店之消費乃出於挪用國民黨公款,率爾發表系爭1.2.3.
4.5言論,堪認被告並未達合理查證而確認系爭1.2.3.4.5.
言論為真實之程度,難謂其無過失,並不具前述阻卻違法事
由。
㈡、如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刪除系爭
1.3.5.言論及登報及在網路上道歉,是否有據?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
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
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
否貶損為斷(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慰藉金之賠償須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
告於被告為前揭侵權行為時,為國民黨青年團執行長,國民
黨為我國政治領域重要政黨,適逢轉型爭取選民認同之際,
身為政黨幹部之原告道德操守自屬外界關切之焦點,而為選
民願否繼續支持國民黨重要評斷標準之一,被告指稱原告涉
嫌挪用國民黨公款及偷拍7至8位女性性愛影片,而質疑原告
人品乃至於是否適合擔任國民黨黨內重要幹部,顯足以貶損
原告之人格。茲原告時為國民黨青年團幹部,並為新聞媒體
時常採訪對象,乃具全國性知名之政治人物,系爭1.2.3.4.
5.言論不實指控其挪用國民黨公款,及偷拍數位女性性愛影
片,足使其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嚴重貶損,其精神上所受到
之痛苦應屬甚
詎。復查被告同為國民黨黨員,碩士畢業,10
2、103、104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6萬5,807元、41萬6,849元
、34萬2,762元,名下無其他財產及投資;原告為博士肄業
,擔任國民黨幹部,於102、103、104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5
8萬5,258元、61萬1,866元、83萬4,071元,名下無其他財產
及投資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可證(本院卷第137-138頁、第143-155頁)。本
院審酌兩造前開身分、地位、
經濟能力,以及被告查證未達
合理方式並確認為真實之程度,即逕為前揭言論,貶損原告
人格之社會評價,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上開金額之
請求,
即屬無據。
⒉再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
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明。而所謂「適當處分」,
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如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
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而
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
號解釋文暨理由書參照)。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
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
參諸上開大
法官解釋文暨理由書所闡釋之意旨,法院仍應就原告名譽權
受侵害之情節輕重與強制被告表意之內容等事項,審慎斟酌
而為適當之決定,非謂原告之名譽權受有損害,法院即須依
原告所聲明回復名譽之方式一律准許,始符合憲法第23條所
定之比例原則並兼顧雙方基本
人權之維護。查原告請求被告
在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臉書網站個人
頁面及PTT網站八卦版刊登道歉啟事,以為回復原告名譽之
方法。經查,被告在臉書網站個人頁面張貼發表系爭1.3.5.
言論,及於PTT網站八卦版張貼發表系爭2言論,貶損原告之
名譽,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雖原告請
求被告應將發表於臉書網站個人網頁之系爭1.3.5.言論之全
部內容移除,並應將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啟示以不小於字型
12之字體、16分之1版篇幅,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
中國時報、聯合報各1日;並以不小於字型12之字體、單行
間距之行距,於臉書網站個人頁面及PTT網站八卦版。以道
歉啟事為標題刊登如附件2所示之道歉聲明啟事。但系爭1.
言論中之文章僅如附件3編號1所示,系爭2.言論中之文章僅
如附件3編號2所示,系爭3.言論中之文章僅如附件3編號3所
示(包含附件)之言論內容,貶損原告之名譽,其餘部分言
論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應尊重被告及其餘回應之讀者
發表言論之自由,原告請求將系爭1.3.5.言論內容中未侵害
原告名譽之部分一併刪除,自乏依據。再報紙與網站閱覽群
不同,被告上開言論僅發表於網路,將在臉書網站個人頁面
發表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移除,已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原
告請求被告另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尚難認具必要性,非屬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又審酌兩造紛爭肇因於國民黨於103
年11月29日舉行之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敗選,距今已
逾1年半餘,是為避免道歉啟事登載於臉書網站及PTT網站八
卦版,致其餘原本未瀏覽被告臉書網站個人網頁而不知情之
人,或已淡忘此事之大眾,反而重新獲悉兩造之糾紛,反無
益於原告名譽之回復,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如附件3編
號1、2、3所示言論,自被告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中予以移除
等語,
洵屬有據,逾此部分,即無可取。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無從
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自民
事準備㈠狀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05年3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5萬元,及自民事準備㈠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05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
告移除臉書網站其個人網頁上如附件3編號1、2、3所示內容
之言論,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
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0,000元,爰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
宣告免為假執行。關於本判
決主文第2項部分,即被告刪除其臉書網頁上如附件3編號1
、2、3所示內容之言論,因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
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於判決確定時始得視為已有
意思表示,自不得以宣告假執行之方式,使其意思表示之效
力提前發生,是原告聲請就此部分宣告假執行,顯
於法不合
,自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
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
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附件1
┌──────────────────────────┐
│道歉聲明 │
│本人郭豐碩,民國105年1月28日於Facebook及後續於臺大批│
│踢踢實業坊BBS電子佈告欄未經查證即發表不實言論,公然 │
│誣指李正皓先生,嚴重損害李正皓先生之名譽,本人謹向李│
│正皓先生,鄭重道歉,並鄭重聲明本人日前所為關於李正皓│
│先生之所有言論均非真實,謹此聲明。 │
│此致 李正皓先生 │
│道歉人 郭豐碩 │
│ │
└──────────────────────────┘
附件2
┌──────────────────────────┐
│道歉聲明 │
│道歉人郭豐碩,自民國105年1月28日起陸續於個人臉書頁面│
│(網路化名「方丈」)、臺大批踢踢實業坊BBS電子佈告欄 │
│、媒體採訪中,公開誣指李正皓先生偷拍女性性愛光碟、喜│
│好流連酒店之言論,已嚴重損害李正皓先生之名譽。道歉人│
│郭豐碩謹向李正皓先生,鄭重道歉,並鄭重聲明道歉人日前│
│所為關於李正皓先生之所有言論均非真實,謹此聲明。 │
│此致 李正皓 先生 │
│道歉人 郭豐碩 │
└──────────────────────────┘
附件3
┌──┬────────────────────────┐
│編號│ 應刪除之內容 │
├──┼────────────────────────┤
│1 │你在2014年底九合一敗選後,你去酒吧獵豔幾次?你去│
│ │林森北戰酒店幾次? │
│ │你是否在九合一敗選後繼續「夜晚的快樂王國」?你說│
│ │你不是權貴,你是如何在快樂王國展現那些消費能力?│
│ │你是否在獵豔後,拍過女生的性愛影片?甚至還進一步│
│ │,是在女生不知情的狀況下記錄戰果?(很抱歉,這部│
│ │分材料我要留在法院說,隨便公布,可能會被「選擇女│
│ │主角」後上傳到奇怪的論壇,當成報復)(PS.李宗瑞 │
│ │也姓李) │
├──┼────────────────────────┤
│ 2 │沒種告,就公開向受害人道歉 │
│ │ │
├──┼────────────────────────┤
│ 3 │1.所有的遮罩,只要當事人願意公開,我就會重新上傳│
│ │沒有遮罩的版本。我只能憑我的判斷去遮罩,以保護消│
│ │息提供源不願曝光的初衷。 │
│ │2.「源01」我對話最多的,但也是我承諾下的最重的。│
│ │大家如果看「源01_日期0128」該就能明白了。到了 │
│ │「源01_日期0129」為資訊太多,所以紅通通一片,請 │
│ │包涵。 │
│ │因此,我還是要對許多「測她是誰」說法保留,這是誠│
│ │信原則。但是,如果他願意公開全部,那我一樣會上傳│
│ │完全公開的版本。 │
│ │及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