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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2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石木欽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雅婷律師
              黃佑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  偉 
被      告    劉志原 
              林俊宏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複  代理人    莊瀅律師
              周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以16號以上字體、1/2版面篇幅(即寬35.5公分、長26公分)、白底黑字方式,於判決確定翌日起刊登如附表三所示之道歉啟事(下稱系爭道歉啟事)各1日;及㈢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應在鏡週刊雜誌1期封面內頁及「鏡週刊Mirror Media」網站(網址:mirrormedia.mg,下稱鏡週刊網站),刊登判決主文及系爭道歉啟事,並刪除附表一所示影片及報導(本院卷㈠第7至8頁)。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23日提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爭點整理準備狀,就原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刪除「附表一所示影片及報導(下稱系爭影片及報導)」部分,減縮為請求刪除「附表一編號1至8、編號10所示影片及報導」(本院㈠第19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係鏡週刊雜誌之出版商,並透過鏡週刊網站刊登鏡週刊雜誌之報導内容,被告裴偉為被告公司之負責人,並受雇於被告公司擔任鏡週刊雜誌之社長,被告劉志原、林俊宏2人(下稱被告劉志原2人)則為被告公司記者。被告劉志原2人未經查證,即單獨或共同撰寫附表一編號1至7、9、10所示報導,不實陳述伊有關說、涉當財團法律顧問、於翁茂鍾相關案件繫屬中多次接受飲宴及不當往來、掌握消息買股獲利等違反法官法或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復無平衡報導,惡意抹黑詆毀伊之名譽;被告裴偉亦明知前開報導及附表一編號8所示影片若予登出,將貶損伊之名譽,竟仍審核同意後予以登載,以致其他新聞媒體於網路、紙本予以報導引用,造成伊名譽嚴重受損。被告裴偉、劉志原、林俊宏共同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公司未盡僱用人之監督責任,就前開受僱人執行職務之不法侵權行為,亦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以16號以上字體、1/2版面篇幅、白底黑字方式,於判決確定翌日起刊登系爭道歉啟事各1日;㈢被告公司應在鏡週刊雜誌1期封面內頁及鏡週刊網站刊登判決主文及系爭道歉啟事,並將附表一編號1至8、編號10所示影片及報導刪除;㈣就聲明第1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劉志原2人得知原告涉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消息後,因獲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曾就此事件向法務部廉政署、司法院及監察院等機關提出檢舉,即循線向相關單位查證消息之虛實,並依查證結果正當理由信賴消息為真,報導內容亦概與司法院108年9月17日人事審議委員會(下稱人審會)審議結論一致,足證查證過程無訛,已善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且被告公司於人審會審議後之同日中午即刊登附表二報導,將原告委任律師發表之「當法官不能沒有人性」聲明全文翻拍載於文中,並摘述原告聲明之要旨,以完成平衡報導之能事,並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裴偉擔任被告公司負責人,專職人事管理、經濟方針等決定,未曾過問系爭影片及報導之採訪、查證、撰稿、審查及編輯,客觀上無從實施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主觀上更無妨害名譽之故意可言。又被告劉志原2人基於新聞記者之獨立性,自行蒐集資料、撰寫報導,於完稿後交予潤飾、校稿後送印,被告公司基於尊重新聞獨立、保障新聞自由之前提,而不予審查各項新聞稿件,並未違反僱用人應負之選任監督責任,毋須負民法第188條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登載如附表一標題、內文所示影片及報導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公證書及所附網頁、雜誌內頁、影音光碟及譯文等件為證(本院卷㈠第25至115、209至210頁),並經兩造就刊登時間、內容表明不爭執在卷(本院卷㈠第357至359頁)。原告主張系爭影片及報導不實,不法侵害其名譽權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系爭影片及報導之登載是否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五、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又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乃實現民主價值重要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以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俾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惟亦須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故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倘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99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為落實新聞言論自由之保障,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3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系爭影片及報導之內容,乃關於原告遭檢舉於擔任法官期間涉有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事件。原告曾任最高法院庭長、法官、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其言行操守受社會大眾關注,甚至影響一般人民對司法之觀感及信賴,應認原告所涉上開事件與公共利益攸關,核屬可受媒體檢視並應受社會輿論公評之事項。依上說明,被告等新聞媒體工作者如提出合理之訪問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應認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件被告抗辯系爭影片及報導之事實陳述與司法院108年9月17日新聞稿所載主要事實並無出入,確經合理查證等情,乃提出上開新聞稿為憑(本院卷㈠第387頁)。互核比對,系爭影片及報導內容記載「本刊調查,石木欽遭鎖定調查起於2014年間,一封署名『一群看不下去的台中高分院法官』檢舉信,分別寄到台北地檢署、廉政署、特偵組、司法院與監察院等單位,內容提到翁茂鍾與時任高院院長石木欽關係匪淺,翁涉及應華科技炒股案,因違反《證交法》遭起訴,一、二審皆遭重判8年,後來卻逆轉輕判,內情並不單純」、「去年(指107年)檢方祕密搜索翁茂鍾的佳和集團及住處,發現石家人不但將買股款項匯到翁指定的人頭帳戶,還在翁的董事長辦公室查扣到他親筆所寫的20幾本A4大小筆記本,時間從1997年至2013年,內容鉅細靡遺,記載他和石木欽私下見面、吃喝及討論法律案件次數高達上百次」、「司法院指出,8月29日收到最高檢察署轉來台北地檢署今年8月26日的發函,內容是北檢調查石木欽遭檢舉疑似關說案件,但未發現司法官涉及犯罪,但因有司法官行為失當情事,轉司法院研處」等語,核與新聞稿所載「本案係法務部、廉政署及最高檢察署自103年起陸續接獲檢舉,經最高檢察署於107年間發交臺北地檢署偵辦,該署在同年10月間於石前委員長之翁姓友人住處、公司等地執行搜索,查扣記事本數冊,並調取相關訴訟案件卷宗、通聯紀錄、股票買賣明細及財產所得資料等證物,比對分析後,認查無司法官具體犯罪事證,乃將上開案件予以簽結,就涉及違反法官法等失當行為部分,報請最高檢察署函轉本院研處。本院於108年8月29日獲悉上情,隨即展開行政調查」之調查經過相符,亦與新聞稿記載「於108年9月17日召開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如下:石前委員長多次接受案件關係人翁○○飲宴招待,並頻繁與翁○○及其所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飲宴及球敘;石前委員長與其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下級審甫宣判案件關係人翁○○會面交往、提供法律意見;石前委員長於案件關係人翁○○所涉相關民、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以其妻及其子名義,買進翁○○所經營控制之公司股票;其於97年間以其子名義購入股票部分,103年以後陸續出售獲利,該股票疑為石前委員長實質持有而未據實申報財產…」之人審會決議內容一致,足信系爭影片及報導內容並非出於虛構拼湊,被告抗辯係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而撰文刊登,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乙情,應屬可採。
  ㈡系爭影片及報導除前開事實陳述外,夾敘「涉當財團法律顧問」、「富豪宴」、「指點訴訟教戰守則」、「…未主動聲請迴避,不免惹議」、「根本司法界巴菲特」、「宛如股神」、「石家人買賣股票時間點精準獲利」、「買富商股票海削2千萬」、「如此囂張行徑,當然有人看不慣」、「…大言不慚地說:仰不愧天,俯不怍地」、「…瞎扯鬥爭所致」等意見及評論,其用語及描述手法固嫌誇大、尖刻,然此部分屬新聞記者個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件抒發價值觀而為意見表達,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其動機究非以毀損原告名譽為目的,且未達偏激不之程度,於民主多元社會,就此主觀價值判斷應予容許仍應屬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評論。  
 ㈢另被告抗辯於108年9月17日人審會後同日中午,即陸續登載附表二所示報導,於報導中刊登原告委任律師於人審會發表之「當法官不能沒有人性」聲明全文,並引述「石木欽透過律師廖芳萱指出,石問心無愧,打球是朋友間正常社交」、「石木欽的聲明指出,他與翁男雖有交往,但從未審理翁男有關的任何案件,自認問心無愧,並沒有任何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的行為,他只是不想當法官當到沒有人性」、「石木欽聲明指出,自己在昨天中午12點58分才收到93頁的報告,今天就要開會,不到22小時,突襲意味甚明,他也認為調查報告粗糙,相關指控荒謬,司法院處理此案,違反保密義務,營造抹黑風向,形同未審先判」、「石木欽認為,全案移送及偵查過程,諸多羅織鑿痕,難以期待公正,要求移送監察院公正調查」等原告聲明乙情,亦據提出網頁內容為憑(本院卷㈠第177至179、217至222頁)。應認被告就本件與公共利益相關且可受公評之議題,將各方意見完整忠實併陳,並以相當篇幅引述原告對所涉事件之回應,一般閱讀大眾非不得根據相關報導之內容自行判斷,堪信已完成相當程度之平衡報導。
 ㈣綜上所述,原告所涉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之事件,牽涉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事項,被告等為媒體工作者,所登載之系爭影片及報導涉及事實陳述之言論,係經合理查證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涉及意見表達部分之言論,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項基於善意所為之適當評論,並以相當篇幅呈現各方說法而為平衡報導,使該事件得以接受社會輿論全面檢視,應不構成對原告名譽之不法侵害,縱事後證明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應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以其名譽權遭被告裴偉、劉志原、林俊宏共同不法侵害為由,請求其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請求被告公司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云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萬元本息,及為移除報導、刊登判決主文及道歉啟事等回復名譽之處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就聲明請求連帶給付1,000萬元本息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一:
編號
刊登日期及刊登方式
撰文者
標題
報導內文
1
108年9月12日或13日
刊登於鏡週刊網站

劉志原
【司法大醜聞】法官任內涉當財團法律顧問  公懲會委員長請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遭檢舉涉司法關說及當財團法律顧問,台北地檢署調查後,查無罪證及對價關係,但發現他與涉及司法案件的翁姓男子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還教他如何應對炒股案等官司,儼然是私人法律顧問,移請司法院議處,司法院認為,石木欽已嚴重違反法官倫理,預計9月17日開人審會決議是否移送法官評鑑,石木欽自認清白,9月11日請辭。 
司法院指出,8月29日收到最高檢察署轉來台北地檢署今年8月26日的發函,內容是北檢調查石木欽遭檢舉疑似關說案件,但未發現司法官涉及犯罪,但因有司法官行為失當情事,轉司法院研處,因當時石木欽正承審台大校長管中閔兼職案,為讓石木欽安心審判,司法院等到他判管中閔申誡後,才對他進行約談。
檢舉內容是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6年20日期間,石木欽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時,涉嫌為其翁姓友人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於相關案件繫屬中,與之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司法院認為,這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也讓絕大多數兢兢業業於崗位上的法官聲譽,連帶受累。
司法院指出,對此事件的發生,除了感到震驚、痛心與遺憾外,也將依法追究其應負行政責任,宣示司法院絕弊決心。司法院指出,希望全體司法同仁,深以為鑑,謹言慎行,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形象。
2
108年9月17日上午6時58分刊登於鏡週刊網站
劉志原林俊宏
【司法醜聞富豪宴1】富商近30本私密筆記曝光 驚爆最高法院10法官參與富豪宴 
負責監督、懲戒全國公務員的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因風紀問題請辭下台,震撼司法界!據司法院掌握資料,石木欽長年充當案件當事人、上市公司佳和集團老闆翁茂鍾的私人法律顧問,指點訴訟教戰守則,且石的妻兒還向當事人買股,宛如股神,獲利超過2千萬元,並規避財產申報漏洞隱匿所得。
這起司法醜聞不僅於此,檢方偵查期間搜索翁茂鍾公司及住宅,查扣他親筆所寫的20幾本筆記本,詳細記載招待10位最高法院法官飲宴或打高爾夫球,包括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也赫然在列,司法風暴一觸即發。
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因與案件當事人、上市公司佳和紡織董事長翁茂鍾不當飲宴及買賣相關股票,9月17日遭司法院人審會下重手開鍘,痛批他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
在此之前石木欽雖已先行請辭下台,但仍不甘示弱反擊,自稱不容於當道,成鬥爭犧牲品,還大言不慚地說:「仰不愧天,俯不怍地。」
本刊掌握,北檢暗中監控石木欽已逾4年,勾稽比對石家人資金後,發現他在翁茂鍾官司纏身期間,疑利用妻兒名義,三度逢低進場購買翁旗下的怡安科技及聯亞光電二檔股票,不但大撿便宜,賣股時間還神準到爆,幾乎都賣在波段高點,共計大賺2千多萬元。
3
108年9月17日上午6時58分
刊登於鏡週刊網站
劉志原林俊宏
【司法醜聞富豪宴2】根本司法界巴菲特 他買富商股票海削2千萬
石家人買賣股票時間點精準獲利,光是聯亞光電這檔就大賺超過2千萬元,辦案人員交叉比對翁茂鍾的筆記本內容,查出石木欽買賣翁茂鍾相關公司股票出現詭異的巧合,如二人見面後不久,石家人就會緊接著買股,尤其是翁涉及應華炒股案原本被重判8年,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後,二人在判決前後曾密集聯絡,石木欽還常打電話給翁茂鍾及其司機、妹妹或祕書找翁,似乎在避免和翁密切通聯遭人查出,用意頗耐人尋味。
本刊掌握,石家人三次買了翁茂鍾旗下公司的股票,恰巧翁都有訴訟案件,首先是1999年間,機殼大廠應華科技的前身怡安科技在上櫃前,石木欽妻子以10元價格買了50張怡安,等到股票公開發行漲到近20元,才全數出脫,賺了近50萬元,當時翁的佳和集團與法國百利銀行爆發金融性商品糾紛挨告,翁四處找法官及律師諮詢法律意見。
第二起是2003年怡安上櫃後,適逢佳能集團欲收購股權,翁茂鍾以怡安大股東身分申報轉讓持股,石妻在利多消息曝光前,搶先一步從公開市場分批以7、8元價格,陸續買進100多張怡安股票,等到股價飆漲才賣出,讓她又大賺一筆,但她卻沒見好就收,後來怡安經營權易手,石妻又進場追高,最後以小賠出場。
巧的是,當時石木欽在最高法院擔任法官,翁此時也反控百利銀行高層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剛好上訴到最高法院,但被翁控告的該名百利銀行高層卻在訴訟中死亡,最高法院依法不受理,石木欽當時就是做出裁定的刑庭法官之一,明知與翁是老友,卻未主動聲請迴避,不免惹議。
到了2008年,換成石木欽的兒子以11元價格,向翁茂鍾的佳和公司買進100張聯亞光電股票,後來該檔股票在2015年上櫃,一度飆破500元,最玄的是,石的兒子有如神助,分批賣股的價格都在波段高點,狂賺2千萬元,對照翁的官司史,當時翁茂鍾因捲入應華炒股案遭起訴,身陷可能入監的風暴,正為官司問題大傷腦筋。
4
108年9月17日上午6時58分
刊登於鏡週刊網站
劉志原林俊宏
【司法醜聞富豪宴3】一餐動輒上萬元 他宴請法官們逾百次
去年檢方祕密搜索翁茂鍾的佳和集團及住處,發現石家人不但將買股款項匯到翁指定的人頭帳戶,還在翁的董事長辦公室查扣到他親筆所寫的20幾本A4大小筆記本,時間從1997年至2013年,內容鉅細靡遺,記載他和石木欽私下見面、吃喝及討論法律案件次數高達上百次。
此外,翁茂鍾還常到石木欽金門街的舊宅,或是相約到台北市喜來登飯店桃山廳、三井或鮨割烹小粋等高檔日式餐廳吃飯,一頓飯一群人用餐下來,恐動輒上萬元。
筆記本內容更勁爆的是,翁茂鍾招待飲宴不僅石木欽一人,約有10名最高法院法官的名字出現其中,由於翁茂鍾官司纏身,連同自己的炒股案,加上公司經營爆出的糾紛等約10件民、刑事案件,為了培養與司法高官的情誼,刻意挑選高檔餐廳,或安排法官到台南官田的嘉南高爾夫球場打球聯誼。
最高法院約有10位法官曾受邀參加翁的飯局或球敘,包括現任最高法院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及退休不久的最高法院法官花滿堂等人的名字都出現在翁的筆記本,有時連翁的律師及其他企業界人士也在場作陪。
諷刺的是,大法庭是經立法院通過的新制,為此次司改的重大議題,設立目的為一改過去民眾常批評法院判決初一十五不一樣或一院各表,具有憲法平等意涵,以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如今,洪昌宏身為首屆大法庭審判長,加上花滿堂曾是最高法院刑一庭審判長,判決書見解足以影響全國各地審判及案件是否發回更審,卻出現在爭議的富豪宴客名單,勢必引起爭議。
5
108年9月17日上午6時58分
刊登於鏡週刊網站
劉志原林俊宏
【司法醜聞富豪宴4】司法龍馬球隊再現 法官也愛上小白球
政商名流愛打小白球,翁茂鍾也招待一群法官到位在台南官田的嘉南高爾夫球場打球,該球場開業已24年,離烏山頭水庫很近,占地寬廣,還有標準的18洞,球場內還有高檔餐廳及SPA會館,除了運動打球,還能聚餐聯誼。
其實早在18年前,匯豐證券爆發掏空弊案,時任董事長陳謙吉涉及捲款潛逃,連帶也讓司法圈的龍馬及幸福高爾夫球隊成員曝光,一堆院檢司法官全都中箭落馬,有人黯然改任律師,也有人官運之路重挫。
當初在院檢盛行的這2支高球隊,名稱分別是「龍馬高球隊」和「幸福高球隊」,成立超過10年,根據法務部及司法院調查,當時該球隊中,曾任法官和檢察官者近30人,現職者有19人,包括兩位檢察長和一位二審法院院長,一度傳出有人與逃亡的陳謙吉有財務往來。
本刊調查,石木欽遭鎖定調查起於2014年間,一封署名「一群看不下去的台中高分院法官」檢舉信,分別寄到台北地檢署、廉政署、特偵組、司法院與監察院等單位,內容提到翁茂鍾與時任高院院長石木欽關係匪淺,翁涉及應華科技炒股案,因違反《證交法》遭起訴,一、二審皆遭重判8年,後來卻逆轉輕判,內情並不單純。
檢舉信提到,翁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未詳加審酌犯罪金額是否逾億元,就改依刑責較輕的違反《商業會計法》將翁判刑四個月,檢方也未上訴而定讞,讓翁得以易科罰金逃過牢獄之災,檢廉等單位收到檢舉信後,發現翁、石二人自此不再有通聯,但回溯半年追查發現,雙方通聯確實密集,遂暗中監控至今,終於查出內情,扳倒石木欽。
6
108年9月17日上午6時58分
刊登於鏡週刊網站
劉志原林俊宏
【司法醜聞富豪宴5】司法院長撿到槍 瞄準自己人大改革
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遭檢舉涉及關說及不當飲宴,司法院還發現他的親人買股大賺逾千萬元,涉及財產申請不實,決定在明(17日)開人審會進行議處,知情人士指出,司法院長許宗力上任後,聽聞很多關於法官風紀問題,但卻都苦無證據,正己阻力重重,因此在收到檢方這份報告後,司法院如同撿到槍,順勢對石木欽開鍘,也準備對其他風評不佳、交往複雜的法官進行必要處置,同時也宣誓法官潔身自愛的重要性。
法界對此出現陰謀論,有人聯想到,是否是有司法首長覬覦職務或對公懲會委員長的位置另有安排,才提供這些檢舉資料要讓石木欽去職,知情人士指出,此案早已偵辦多年,主要是案發時間太久遠,收到檢舉時,已過追訴時效,加上偵辦後相關被檢舉人就很小心,檢方也苦無實證,決定簽結。
因此在年度檢察官列行調動日8月28日前簽結,終結此一陳年舊案,又鑑於司法官要有更高的道德標準,檢方才決定將相關資料送交司法院,司法院有官員指出,此案發展,應該就只是司法院撿到槍。
石木欽已於9月11日請辭,司法院已發聲明表示,對此案「震驚、痛心與遺憾」,石木欽也反擊,發聲明指自己從事司法工作40年,畢生奉獻司法,此案是自己的判決不能見容於當道,導致他成了鬥爭下的犧牲品,石木欽強調辭職是愛護司法,但壯志未酬,仍期待司改能成功,由於石木欽在司法界輩份相當高,法學素養佳,不少判決都被後輩當成學習的範本,很多人都不相信石木欽會出問題。
石木欽最近的一次判決,是台大校長管中閔遭控在擔任政務委員時的投稿行為涉兼職,石木欽罕見 地將此案公開審理,並於9月2日判管中閔申誡,知情人士指出,司法院議處此案,應與管中閔案無關,因為此一檢舉案,北檢已偵辦多年,簽結後於8月26日移送司法院,司法院考量石木欽當時在處理管中閔案,等到石木欽宣判後,才進行處置。
知情人士指出,因為管中閔投稿時,是政務人員,依法公懲會只能判申誡或撤職,法界大都認為,石木欽判管中閔申誡或不懲戒都算是合理判決,沒有爭議,也沒有所謂不見容於當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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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9月17日上午6時58分
刊登於鏡週刊網站
劉志原林俊宏
【司法醜聞富豪宴6】怪怪的!熟到常吃飯 法官石木欽審案隱匿不迴避
本刊掌握,翁茂鍾與石木欽是多年老友,石家人三次買了翁茂鍾旗下公司的股票,恰巧翁都有訴訟案件,首先是1999年間,機殼大廠應華科技的前身怡安科技在上櫃前,石木欽妻子以10元價格買了50張怡安,等到股票公開發行漲到近20元,才全數出脫,賺了近50萬元,當時翁的佳和集團與法國百利銀行爆發金融性商品糾紛挨告,翁四處找法官及律師諮詢法律意見。
第2是2003年怡安上櫃後,適逢佳能集團欲收購股權,翁茂鍾以怡安大股東身分申報轉讓持股,石妻在利多消息曝光前,搶先一步從公開市場分批以7、8元價格,陸續買進100多張怡安股票,等到股價飆漲才賣出,讓她又大賺一筆,但她卻沒見好就收,後來怡安經營權易手,石妻又進場追高,最後以小賠出場。
巧的是,當時石木欽在最高法院擔任法官,翁此時也反控百利銀行高層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剛好上訴到最高法院,但被翁控告的該名百利銀行高層卻在訴訟中死亡,最高法院依法不受理,石木欽當時就是做出裁定的刑庭法官之一,明知與翁是老友,卻未主動聲請迴避,不免惹議。
由於翁茂鍾日前遭約談時稱,他曾向石木欽建議買股標的,但不認識石的老婆及小孩,辦案人員則查出,石家買股的資金都由石妻匯錢,不禁讓人懷疑石木欽才是買賣股票的藏鏡人,並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辦法規定的「成年子女免於申報」漏洞,藉此隱匿財產,雖然石木欽有內線交易之嫌,但遺憾的是,怡安等案已過舊法10年追訴時效,無法究辦。
本刊調查,石木欽是司法官學院15期結業,中興法律系畢業,台大國發所碩士,從任職18年的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再高升到高院擔任院長,前年底才被拔擢升任公懲會委員長,原本官運亨通,如今卻爆發司法醜聞,還瞎扯鬥爭所致,不但重創了司法威信,也難逃監察院彈劾及職務法庭懲戒。
至於和石木欽過從甚密的翁茂鍾,今年66歲,是紡織大廠佳和集團第二代掌門,曾留學日本,目前擔任二家上市公司負責人,與台南幫淵源頗深,人稱台南四公子,跟古董張曾經聯合炒作佳和股票遭起訴,6年前還被爆出在高鐵上對列車長罵三字經而被判罰金1萬元,名噪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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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9月16日
發布在Youtube影音網站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X7Fv_U095M)

《鏡週刊新聞內幕》公懲會委員長下台風暴擴大 最高法院10法官受富商招待
影片譯文:
拿著誓詞,高舉右手宣誓就職,身任公懲會委員長的石木欽,在北檢暗中監控四年後,被爆出和案件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飲宴,甚至通過妻兒買股獲利,終於遭司法院開鍘。但這起醜聞掀起的司法風暴,不止於此。
檢方搜索翁茂鍾的佳和集團及住處,發現翁茂鍾在官司纏身期間石木欽疑似利用妻兒三度逢低買進翁茂鍾旗下的怡安科技、聯亞光電股票,等股價飆漲時又都在高點賣出,狂賺二千萬元,還規避財產申報隱匿所得。北檢還扣到20幾本筆記本,翁茂鍾親筆記下1997年到2013年間,翁茂鍾和石木欽兩人在飯店、高檔餐廳等地會面不下上百次,指點訴訟教戰守則。但更勁爆的是,招待飲宴除了石木欽外,還有至少十名最高法院法官。翁茂鍾因為捲入應華炒股案外加公司的民事刑事案件,忙著巴結諸位司法高官,頻頻安排高檔日式餐廳、高爾夫球場聯誼示好。現場還有翁茂鍾的律師跟其他企業人士作陪,而名單中赫見現任最高法院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及退休不久的最高法院法官花滿堂都曾是座上賓。
如此囂張行徑,當然有人看不慣。2014年,署名一群看不下去的台中高分院法官的檢舉信,分別寄到台北地檢署、廉政署及特偵組等單位,就是點名翁茂鍾與時任高院院長石木欽關係匪淺。檢廉單位回溯追查發現,石木欽和翁茂鍾通聯密集,甚至也不迴避相關案件。原本應華科技炒股案的判決,翁茂鍾因違反證交法,一、二審重判八年,卻在高分院改判違反商業會計法,4個月定讞。翁茂鍾得以易科罰金避過牢獄之災。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這句坊間流傳的歇後語,讓翁茂鍾的宴客記事本成了最大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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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9月18日
刊登於第155期鏡週刊雜誌
劉志原林俊宏
公懲會委員長下台風暴擴大 最高法院10法官受富商招待
負責監督、懲戒全國公務員的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因風紀問題請辭下台,震撼司法界!據司法院掌握資料,石木欽長年充當案件當事人、上市公司佳和集團老闆翁茂鍾的私人法律顧問,指點訴訟教戰守則,且石的妻兒還向當事人買股,宛如股神,獲利超過2千萬元,並規避財產申報漏洞隱匿所得。
這起司法醜聞不僅於此,檢方偵查期間搜索翁茂鍾公司及住宅,查扣他親筆所寫的20幾本筆記本,詳細記載招待10位最高法院法官飲宴或打高爾夫球,包括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也赫然在列,司法風暴一觸即發。
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因與案件當事人、上市公司佳和紡織董事長翁茂鍾不當飲宴及買賣相關股票,9月17日遭司法院人審會下重手開鍘,痛批他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
在此之前石木欽雖已先行請辭下台,但仍不甘示弱反擊,自稱不容於當道,成鬥爭犧牲品,還大言不慚地說:「仰不愧天,俯不怍地。」
常私下會面 高檔飲宴
本刊掌握,北檢暗中監控石木欽已逾4年,勾稽比對石家人資金後,發現他在翁茂鍾官司纏身期間,疑利用妻兒名義,三度逢低進場購買翁旗下的怡安科技及聯亞光電二檔股票,不但大撿便宜,賣股時間還神準到爆,幾乎都賣在波段高點,共計大賺2千多萬元。
去年檢方祕密搜索翁茂鍾的佳和集團及住處,發現石家人不但將買股款項匯到翁指定的人頭帳戶,還在翁的董事長辦公室查扣到他親筆所寫的20幾本A4大小筆記本,時間從1997年至2013年,內容鉅細靡遺,記載他和石木欽私下見面、吃喝及討論法律案件次數高達上百次,翁茂鍾還常到石木欽金門街的舊宅,或是相約到台北市喜來登飯店桃山廳、三井或鮨割烹小粋等高檔日式餐廳用餐。
筆記本內容更勁爆的是,翁茂鍾招待飲宴不僅石木欽一人,約有10名最高法院法官的名字出現其中,由於翁茂鍾官司纏身,連同自己的炒股案,加上公司經營爆出的糾紛等約10件民、刑事案件,為了培養與司法高官的情誼,刻意挑選高檔餐廳,或安排法官到台南官田的嘉南高爾夫球場打球聯誼,包括現任最高法院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及退休不久的最高法院法官花滿堂等人的名字都出現在翁的筆記本,有時連翁的律師及其他企業界人士也在場作陪。
遭訴訟纏身 密切聯繫
諷刺的是,大法庭是經立法院通過的新制,為此次司改的重大議題,設立目的為一改過去民眾常批評法院判決初一十五不一樣或一院各表,具有憲法平等意涵,以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如今,洪昌宏身為首屆大法庭審判長,加上花滿堂曾是最高法院刑一庭審判長,判決書見解足以影響全國各地審判及案件是否發回更審,卻出現在爭議的富豪宴客名單,勢必引起爭議。
辦案人員經交叉比對翁的筆記本內容,查出石木欽買賣翁茂鍾相關公司股票出現詭異的巧合,如二人見面後不久,石家人就會緊接著買股,尤其是翁涉及應華炒股案原本被重判8年,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後,二人在判決前後曾密集聯絡,石木欽還常打電話給翁茂鍾及其司機、妹妹或祕書找翁,似乎在避免和翁密切通聯遭人查出,用意頗耐人尋味。
本刊掌握,石家人三次買了翁茂鍾旗下公司的股票,恰巧翁都有訴訟案件,首先是1999年間,機殼大廠應華科技的前身怡安科技在上櫃前,石木欽妻子以10元價格買了50張怡安,等到股票公開發行漲到近20元,才全數出脫,賺了近50萬元,當時翁的佳和集團與法國百利銀行爆發金融性商品糾紛挨告,翁四處找法官及律師諮詢法律意見。
高點賣股票 大賺千萬
第二起是2003年怡安上櫃後,適逢佳能集團欲收購股權,翁茂鍾以怡安大股東身分申報轉讓持股,石妻在利多消息曝光前,搶先一步從公開市場分批以7、8元價格,陸續買進100多張怡安股票,等到股價飆漲才賣出,讓她又大賺一筆,但她卻沒見好就收,後來怡安經營權易手,石妻又進場追高,最後以小賠出場。
巧的是,當時石木欽在最高法院擔任法官,翁此時也反控百利銀行高層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剛好上訴到最高法院,但被翁控告的該名百利銀行高層卻在訴訟中死亡,最高法院依法不受理,石木欽當時就是做出裁定的刑庭法官之一,明知與翁是老友,卻未主動聲請迴避,不免惹議。
到了2008年,換成石木欽的兒子以11元價格,向翁茂鍾的佳和公司買進一百張聯亞光電股票,後來該檔股票在2015年上櫃,一度飆破500元,最玄的是,石的兒子有如神助,分批賣股的價格都在波段高點,狂賺2千萬元,對照翁的官司史,當時翁茂鍾因捲入應華炒股案遭起訴,身陷可能入監的風暴,正為官司問題大傷腦筋。
重判經上訴 輕罰四月
由於翁茂鍾日前遭約談時稱,他曾向石木欽建議買股標的,但不認識石的老婆及小孩,辦案人員則查出,石家買股的資金都由石妻匯錢,不禁讓人懷疑石木欽才是買賣股票的藏鏡人,並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辦法規定的「成年子女免於申報」漏洞,藉此隱匿財產,雖然石木欽有內線交易之嫌,但遺憾的是,怡安等案已過舊法10年追訴時效,無法究辦。
本刊調查,石木欽遭鎖定調查起於2014年間,一封署名「一群看不下去的台中高分院法官」檢舉信,分別寄到台北地檢署、廉政署、特偵組、司法院與監察院等單位,內容提到翁茂鍾與時任高院院長石木欽關係匪淺,翁涉及應華科技炒股案,因違反《證交法》遭起訴,一、二審皆遭重判8年,後來卻逆轉輕判,內情並不單純。
檢舉信提到,翁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未詳加審酌犯罪金額是否逾億元,就改依刑責較輕的違反《商業會計法》將翁判刑4個月,檢方也未上訴而定讞,讓翁得以易科罰金逃過牢獄之災,檢廉等單位收到檢舉信後,發現翁、石二人自此不再有通聯,但回溯半年追查發現,雙方通聯確實密集,遂暗中監控至今,終於查出內情,扳倒石木欽。
本刊調查,石木欽是司法官學院15期結業,中興法律系畢業,台大國發所碩士,從任職18年的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再高升到高院擔任院長,前年底才被拔擢升任公懲會委員長,原本官運亨通,如今卻爆發司法醜聞,還瞎扯鬥爭所致,不但重創了司法威信,也難逃監察院彈劾及職務法庭懲戒。
至於和石木欽過從甚密的翁茂鍾,今年66歲,是紡織大廠佳和集團第二代掌門,曾留學日本,目前擔任二家上市公司負責人,與台南幫淵源頗深,人稱台南四公子,跟古董張曾經聯合炒作佳和股票遭起訴,六年前還被爆出在高鐵上對列車長罵三字經而被判罰金一萬元,名噪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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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9月22日上午7時28分
刊登於鏡週刊網站
劉志原林俊宏
【全文】公懲會委員長下台風暴擴大 最高法院10法官受富商招待
同編號9報導內文
附表二:
編號
刊登日期
撰文者
標題
報導內文
1
108.9.17
劉志原林俊宏
【司法醜聞富豪宴】獲利是正常投資 石木欽自請送監院
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及與涉證交法的台南富商翁茂鍾不當飲宴,又遭查出妻兒買翁男相關企業股票獲利千萬,司法院今(17日)舉行人審會進行議處,石木欽未到場,他委請律師廖芳萱以「當法官不能沒有人性」為題發聲明,宣布因司法院處理不公,石木欽自請移送監察院進行公正調查,廖芳萱律師說,石木欽與翁男結交30餘年,而法官不能沒有朋友,石木欽是清白的,至於妻兒買股獲利,則是正常投資、長期持股,沒有問題。
廖芳萱律師指出,法官還是會有朋友,石木欽的聲明指「當法官不能沒有人性」,是說,法官有的是從小長大的朋友,或是還沒當法官時認識的,不是指司法院沒有人性,而是每位法官都會有這樣的問題,身為律師的廖芳萱說,她有問題時,也會很直覺地問法官朋友,但只要沒有隸屬關係,那能不能說呢?
廖芳萱指出,石木欽與翁男涉及被告的案子無關,唯一有關的是翁男去提告,後來被告死亡,當時石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因被告死亡,依法全案是不受理的,石有在判決上簽名,廖芳萱說這是依法處理,會有什麼關說問題呢?
廖芳萱指出,司法院對此案的處置方式,對全體法官不公平,她反問,如果自己有問題時,若有律師朋友,不會問律師嗎?有法官朋友,不會問法官嗎?這是人之常情,她說,法官常被講恐龍,難道法官只能有法官朋友,不能有其他朋友,這是不合理的,對石也不公平。
廖芳萱強調,石木欽與翁男間是,正常社交活動,沒有去不當場所,有打球,是朋友的當交流,全案目前唯一靠的是筆記本,至於石木欽家人投資翁男相關企業股票,獲利千萬,廖芳萱說,持股是每個人多少有一些股票,石木欽妻兒是正常投資,期間很長,到現在還有持有,不能就單一股票去指涉不法,這是石木欽妻子跟兒子的正常理財投資,她強調,一般人都有股票投資,賠也有賺也有,這中間沒有任何對價,是很正常的。
2
108.9.17
劉志原林俊宏
【司法醜聞富豪宴】與涉案富商打球 石木欽:不想當法官當到沒有人性
司法院調查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與富商翁茂鍾不當飲宴及打高爾夫球案,另發現最高法院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剛退休的最高法院庭長花滿堂也參加。
石木欽透過律師廖芳萱指出,石問心無愧,打球是朋友間正常社交;花滿堂則說,自己的確在10多年前與最高法院法官十多人到台南打球,全程自費,未受招待,他問心無愧,翁男是不請自來的賓客;洪昌宏則說,參加過翁男在台北的餐聚,但雙方無互動,他甚至對翁可說是沒有印象,雙方沒打球。
已退休的最高法院庭長花滿堂認為,此案對他是無妄之災,當時並不知翁男會涉案,他自己問心無愧、坦然面對;最高法院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則對回應,他對翁男全名都不太清楚,印象中翁男是在餐會中途到場,是賓客,不是宴會的主人,他從來沒有打過高爾夫球,也沒參加過翁男的高爾夫球敘。
石木欽則發聲明強調,他相信所有的司法官都可能有類似的生活經驗,當自己成了司法官後,親友出事涉訟,第一個想到的人,就是當司法官的人,石木欽認為,此時面臨的是自許有著皇后的貞操而封鎖該親友,還是建議請律師,並適度闡明司法生態,避免當事人受騙?
石木欽的聲明指出,他與翁男雖有交往,但從未審理翁男有關的任何案件,自認問心無愧,並沒有任何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的行為,他只是不想當法官當到沒有人性,在遇到涉訟的親友,即避之而唯恐不及。
【當法官不能沒友人性】
【石委員長調查案的若干回應】
石木欽聲明指出,自己在昨天中午12點58分才收到93頁的報告,今天就要開會,不到22小時,突襲意味甚明,他也認為調查報告粗糙,相關指控荒謬,司法院處理此案,違反保密義務,營造抹黑風向,形同未審先判。石木欽認為,全案移送及偵查過程,諸多羅織鑿痕,難以期待公正,要求移送監察院公正調查,並釐清法官於當今社會生活的分際。
附表三(道歉啟事):
道歉啟事:
本刊未經查證,刊載內容不實,有損石木欽前委員長聲譽,
特此道歉。
道歉人: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裴偉
        劉志原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