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催字第657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
系爭遺失票據究為
本票或支票(
聲請狀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所載之票據種類不符)。
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
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並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及付款人名稱。另聲請人
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
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
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三、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本票」,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
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並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