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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秩字第 1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13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賴清德



代 理 人  黃帝穎律師
被移送人  戴瑋姍



代 理 人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胡佩琪律師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7月3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230293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
㈠被移送人甲○○、乙○○分別係現任副總統及新北市議員,又甲○○其競選總統團隊之發言人乙○○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於其FACEBOOK(即:臉書)粉絲專頁(下稱系爭專頁)上發表文章內容為:「#國民黨不要轉移焦點,餵藥案侯友宜就是行政怠惰,有包庇之嫌!...」、且設定狀態為地球公開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經臉書屏蔽為「不實資訊、已經過獨立查證機構審查」。被移送人上開行為,經告發人呂家愷至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報案告發,稱被移送人甲○○指揮被移送人乙○○系爭文章內容提及之「藥物濃度檢測結果高達64,證明就是有被餵食巴比妥」,將64(-)為檢測陰性之事實,扭曲為「(-)係指不應檢出,故檢出64即代表遭餵食巴比妥」之不實訊息,經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下稱系爭中心)認定為不實資訊,系爭文章已造成民眾對幼教機構之信任崩潰,持續性之新聞媒體及相關政論節目之渲染,已嚴重造成大眾恐慌,造成人心惶惶,影響公共安寧情節重大。
㈡經移送機關通知被移送人於說明後,業已認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情,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爰依法移送請本院裁處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
㈠被移送人甲○○部分:
⒈被移送人甲○○於公開發言時(完整逐字稿如附件),已有合理查證,均有新聞媒體報導資料等為基礎,包括112年6月6日報載「藍營市議員劉美芳說,她4月多就接獲陳情,該案複雜度高」;112年6月4日報載「4歲兒疑被幼兒園師餵食『管制麻醉藥』長達2年,體內竟驗出『巴比妥』父自責:沒有臉面對小孩!」;112年6月9日報載「新北市板橋區某幼兒園疑發生老師不當餵藥,截至目前為止,在28位受檢學童中,8人驗出微量『苯巴比妥』、『苯二氮平類』藥物殘留。新北地檢署昨(8)日啟動第二波搜索約談彭姓園長及4位教保人員,今再傳喚3名教保員前往海山分局問訊,此外,新北市教育局也廢止幼兒園的設立許可,並裁處最高罰鍰新臺幣(下同)15萬元。新北市長侯友宜昨日二度鞠躬道歉,仍平息不了民眾怒火,新北市府今(9)日由副市長劉和然帶領教育局、衛生局、法制局、社會局局處首長舉行記者會,向外界說明案件處理進度,並表示會比照『疫情』每天召開記者會說明,遇假日若只有進度說明,將發布新聞稿。」及報載「第一時間國民黨新北市議員劉美芳在質詢時曾說,有家長在4月就寫信到市長信箱、打1999專線向市府陳情」,而對公共事務為合理評論,亦即,被移送人甲○○所為之評論均有所本,並非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自不構成社維法之謠言,亦不符合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件。
⒉再新北市長侯友宜之市府教育局長張明文會同衛生局、警察局等曾在議會國民黨團召開記者會時說明處置結果,張明文說,家長自行採驗有12名幼生,5日到園採檢則有16名幼生,一共28名幼生採檢,結果發現8名幼生有微量巴比妥反應;他也宣布廢止這家幼兒園營業許可、裁罰15萬元,即被移送人甲○○所言,甚至有新北市政府記者會及廢止許可行政處分為基礎,若上開事實認屬不實,亦非被移送人甲○○散佈謠言,而係新北市政府廢止幼兒園營業許可有無國賠之問題。
⒊綜上,尤其被移送人甲○○之「政治性言論」,應受國家最大保護。司法實務以及學說之見解,國家對於人民發表「政治性言論內容」之審查,應給予較大程度之保障,故司法機關於審理此類案件時,不應使發表政治性言論之人民或團體動輒得咎,否則即有害於言論自由促進民主程序、表現自我等功能之彰顯,亦有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644號解釋及憲法第11條之意旨。
⑴本件首應探討者,本件法院審查之基準。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及644號解釋之意旨,人民有關政治性言論之發表,若對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並無明顯而立即危害之事實,行政或立法機關若不予許可或逕行撤銷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集會、遊行、結社,不僅干預集會、遊行參與者或結社成員之政治上意見表達之自由,且逾越憲法第23條所定之必要性,故集會遊行法第4條與人民團體法第2條即因國家立法事前介入人民政治性言論「內容」之審查,而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在案。
⑵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各種言論自由的限制,採取不同審查標準(例如:對於商業性言論,傾向於採較為寬鬆的中度審查標準,參釋字第414、577號解釋;對於政治性言論,傾向採取嚴格審查標準,例如第445號解釋),其中政治性言論之發表即因具有較高之價值,而受到較高程度之保障,因而被評論者應有較大程度之容忍。故本件若法院以事後追懲之方式,令發表政治性言論之人民,在其言論並無造成明顯而立即危害之事實的前提下,接受處罰或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實與上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及644號解釋之意旨有違。
⑶司法院許玉秀大法官亦曾對何以司法機關對於「其他政治部門」干預人民政治性言論之內容一事採取嚴格之審查標準,表示意見略以:「在各種言論自由當中,政治性言論與基本生活模式、社會基本生活價值觀、個人在社會中的價值形塑,以及不同階級、不同社群、不同族群生活利益的分配息息相關。不同政治立場或主張的對立,涉及不同利益分配方式的角力,也就是涉及生存的競爭,尤其政治立場的對立,都是社會資源上的強者與弱者的對立,對於政治性言論的箝制,也都是發生在對弱勢的壓迫上面,因此政治性言論需要憲法給予最大的保障,否則即無以發表言論謀求改變弱勢地位的可能,如果不能透過發表言論改變弱勢,勢必導致採取激烈的表達方式,則必然造成社會的動盪,進而阻礙社會的發展。因此相對地,對於政治性言論的限制,必須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參照)。
⑷是以,本件告發人係掌握公家公器之民意代表及新北市長侯友宜陣營,被通知人所發表之言論亦為關心幼兒健康權益之公共事務,且就新聞報導業經合理查證而對本案所涉公共事件加以評論,況新北幼兒園餵藥案,本應接受社會之監督,故被移送人甲○○所發表政治性言論之內容,既對公共利益、社會秩序,並無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之具體事實情狀存在,依司法院大法官上開解釋之意旨,亦屬「有正當理由」所為之合法評論,而不能令其負擔刑事責任。然觀諸告發人之種種主張,實已意圖利用司法訴究改變或干預言論自由,司法機關更應依據憲法保障被告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 
㈡被移送人乙○○部分:
⒈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不安、不滿、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非行;所謂「謠言」或「不實之事」,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又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雖有不同,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亦原可各自認定事實,惟認定事實須憑證據,倘無證據足資認定有以構成行政罰或刑罰要件之事實存在,即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則為二者所應一致。
⒉系爭中心之事實查核報告#2442(下稱系爭報告),其標題為「【錯誤】網傳『孩童巴比妥檢驗64後面的(-)不是陰性,而是代表應該零檢出』?」,可知系爭報告係針對「網傳『孩童巴比妥檢驗64後面的(-)不是陰性,而是代表應該零檢出』?」所為,姑不論該查核係如何進行、是否正確,可見依系爭文章所載內容,並未提及如上「孩童巴比妥檢驗64後面的(-)不是陰性,而是代表應該零檢出」等文字,因此,自無依系爭報告率斷系爭文章之內容為不實、虛構或謠言之事理。其次,系爭報告於112年6月20日發布後,於翌日即112年6月21日更新,並增加「四、專家指出…其檢驗數值64高於儀器最低可偵測濃度,表示有檢出疑似物質64ng/mL…」等文字,並佐以同年月12日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林應然理事長受訪,就幼童體內檢驗出微量巴比妥是否為環境接觸造成,表示「不可能,第一,一般環境中哪會有這種東西,第二,假設有人吃了藥排泄到糞便、汙水中,這都已經被稀釋掉,根本不可能存在,而且它不像病毒一樣在環境、下水道等總是有多少微量存在,所以環境接觸是絕對不可能的。」、「醫療人員因為工作環境因素,常常接觸到這些巴比妥類藥品,也不會因此就檢測出身體含有微量巴比妥,巴比妥主要就是吃到才會在身體內檢驗出含量,所以可以說只要有檢驗出體內含有巴比妥,這些幼童就是有吃到相關藥物,甚至被餵藥的可能性非常大。」並就感冒藥水、腸胃藥是否含有巴比妥,表示「…幼兒園使用的巴比妥管制藥過去主要用在小兒癲癇上,但現在已經很少用了。如果是含有巴比妥成分的複方藥,以自己為例,身為兒科醫師40年來從沒有開過這樣的藥物,假設有些醫師真的有開,也會在健保資料庫留下紀錄,或是從開立的診所找到相關資料。」足證系爭中心對其一開始於112年6月20日發布之系爭報告之判斷,亦增加保留態度之處,且肯認就藥物濃度檢驗數值為64,表示有檢出疑似物質64ng/mL,系爭文章所載「有家長在4/27就帶孩子去驗尿,藥物濃度檢測結果高達64,證明就是有被餵食巴比妥」,客觀上並無不實,被移送人乙○○主觀上亦無明知所述為不實事實或虛構,遑論有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
⒊又Facebook公司將系爭報告與系爭文章連結,並判斷系爭文章為「不實資訊,已經獨立查證機構審查」,並予遮蔽,為Facebook公司運作之結果,且依前開系爭報告所載,可知系爭報告係針對網路其他傳聞而為,並非針對系爭文章內容,足證Facebook公司之判斷與遮蔽即有錯誤,況即使Facebook依其內部運作規則判斷作「不實資訊,已經獨立查證機構審查」並予遮蔽的標示、決定,亦無從以此證明被移送人乙○○之系爭文章確實有所不實、虛構或錯誤,甚遽論係在散佈所謂謠言擾亂公眾。再者,幼兒園孩童經檢驗後,體內存有巴比妥藥物濃度為64為事實,且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林應然理事長為小兒科醫師,亦於媒體受訪時不但表示一般環境不可能存有巴比妥,孩童體內檢驗出微量巴比妥不可能是環境接觸造成,更明白說明「這些幼童就是有吃到相關藥物,甚至被餵藥的可能性非常大。」是被移送人乙○○於系爭文章所載內容,絕非故意虛捏者,非屬謠言。
⒋被移送人乙○○於Facebook發表系爭文章,主觀上並未認知有任何錯誤、不實、虛構訊息,且客觀上言論之內容,不僅前有新北市長侯友宜於112年6月8日親自說明,諸如:「板橋幼兒園發生老師餵食管制藥物事件,我們都非常痛心自責,幼兒園居心叵測的老師,居然對幼兒做出令人痛心的事情,讓孩子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讓家長如此地不安心。我在這裡,為保護孩子不夠周全,深深給大家致歉!」之言論,並於同日至政治大學演講時兩度鞠躬向社會大眾道歉,且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於同日召開記者會,邀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局長等人參加,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局長於記者會當場表示幼兒在園竟然檢出藥物反應,已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語,並宣布即日起廢止該幼兒園之設立許可,並依法裁罰最高罰鍰15萬元。則行政罰認定之事實須憑證據,如無證據認定有構成行政罰的事實存在,即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是可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亦認定幼兒檢出藥物反應係事實,並非推測,甚或捏造。
⒌又於112年6月8日,有更有諸多國民黨籍立委、立委候選人、議員、現任國民黨發言人等人,各自以發聲明稿、於Facebook發文等方式,分別表示「此次的幼兒園餵藥事件…政府一定要依法查處、嚴懲」(國民黨前臺北市議員、現大安及文山區立委候選人羅智強聲明稿)、「餵毒僅開罰15萬?孰可忍孰不可忍!不立即修法是我們對不起孩童。…餵毒的行為僅僅是老師的個人行為,還是這間幼兒園默許的共犯結構,都應該說明清楚並且重罰!」(現任國民黨立法委員洪孟楷於Facebook發文之文章)、「還有多少孩子受害?孩子們被餵藥的影響可以挽救嗎?虐童者該重判吧!幼兒園負責人要重罰還要負連帶責任一起關吧。」(現任國民黨發言人李明璇於Facebook發文之文章)、「這次,都在孩子身上驗出三級毒品了,才罰15萬」(現任國民黨發言人白喬茵於Facebook發文之文章)、「在近一個月來,美芳一直很關切幼兒園餵藥案的發展」(現任國民黨新北市議員劉美芳於Facebook發文之文章);於112年6月9日,中廣廣播新聞網之【千秋萬事】廣播節目,於廣播節目標題即載「幼兒園餵毒案延燒」,主持人王淺秋(曾任國民黨韓國瑜總統競選辦公室總發言人)於廣播中表示「這是餵毒,還不是餵藥」(廣播34:08-34:09處),來賓即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執行長柯志恩於廣播中表示「一個幼稚園這麼可惡,還有什麼彩虹藥,我聽了整個是膽顫心驚(主持人王淺秋:好可怕喔),我說實在的怎麼會有一個幼稚園這麼這個的從業者會用這麼樣一個可惡的行為」(廣播35:09-35:22處)。足見於被移送人乙○○發表系爭文章前,業有新北市市長、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長以及諸多議員、立委、廣播節目等,不但明白定調幼兒園事件為餵藥案,肯認幼兒有遭幼教人員餵食藥物,更有認為幼兒係被餵食三級毒品者。俱見被移送人乙○○系爭文章之內容,並非故意捏造或虛構者,絕非謠言。況於被移送人乙○○發表系爭文章後,有專業人士發表與文章內容意旨相符之意見,舉例而言,劉玠暘醫師於112年6月20日發表文章表示「回到新北市幼兒園的案子…能夠給出每毫升29或64奈克(ng/mL)的數字,顯見這些數值都還在檢驗的有效範圍;換言之是有驗出該藥,只是因為量較低,就檢驗科學上無法排除他物干擾。但當有臨床症狀與病史時,驗到的確實是巴比妥的可能性就很高了(如果檢體還在,可以用層析質譜法進一步確認)」,佐以112年6月9日電子新聞報導載「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王薇君表示,該協會連日來收到受害家長反映,孩子遭幼兒園老師餵藥與施暴,不但被老師餵食『彩虹藥水』,而且只要不喝藥水就會被關到廁所或體罰,甚至還有家長影片拍到孩子疑似出現戒斷症狀,不斷在鏡頭前情緒失控地不斷尖叫,還做出扯頭髮、撞牆等自殘行為。」、「王薇君表示,另有一位受害家長透露,孩子從今年過年開始,情緒變得暴躁易怒,有時候還會扯頭髮自殘,帶孩子去檢驗,結果發現孩子體內竟然出現被法務部列管的三級毒品『巴比妥』等藥物反應。」,在在足證系爭文章並無不實、虛構,更非謠言。
⒍又依告發人所指112年6月18日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發表聲明稿(呼籲停止幼兒園及教保人員餵藥,下稱系爭聲明稿)或報導,通篇未指出係因被移送人乙○○發表之系爭文章所致,且依系爭聲明稿之內容,可知是基於當時包含新北市市長之言論及後續新北市政府之作為,未能及時釐清疑慮,不得不採取之作為、呼籲,112年6月20日在TVBS新聞又有「真『停止餵藥』了?部分幼園:停餵『非處方』藥」相關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亦係針對系爭聲明稿所為之報導,與系爭文章無涉。是告發人主張造成所謂「民眾對幼教機構信任崩潰,造成社會大眾及新北市民之恐慌」,實係事件本身以及後續市府處理作為所致,社會大眾對此有所關注與討論,無從逕為認定就是擾亂社會公共安寧或是造成社會恐慌,此情並有現任國民黨發言人李明璇於112年6月8日Facebook發表之文章載「關於家長表示四月撥1999未獲回應、報案四天後才成立專案小組,同樣是做媽媽的我,除了希望政府嚴懲傷害小孩子的幼兒園,更希望看見市府的積極作為」、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執行長柯志恩於112年6月9日中廣廣播新聞網之【千秋萬事】廣播節目表示「這個時候除了幼稚園要負最大責任之外,他的主管單位,這個新北的這個,不管是教育局,或等等之類的,你對這件事情可以拖延到這麼久,然後話都沒有講清楚,這難怪大家這個火會燒起來...」(廣播35:33-35:46處)等可參。遑論在新北市市長侯友宜已經發表「板橋幼兒園發生老師餵食管制藥物事件,我們都非常痛心自責,幼兒園居心叵測的老師,居然對幼兒做出令人痛心的事情,讓孩子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讓家長如此地不安心。我在這裡,為保護孩子不夠周全,深深給大家致歉!」之言論,且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又予廢照,並為裁罰,且於當時並非單一幼兒有遭檢驗出體內存有巴比妥藥物濃度之情形,即使未有系爭文章,社會大眾對此事件之關注及疑慮,仍會持續存在。被移送人發表系爭文章,實非謠言,更無足以使聽聞者心生不安、不滿、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非行。
⒎被移送人乙○○主要工作為新北市議員,基於新北市議員之職責,就公眾矚目之事件發表當之意見、評論,以促請新北市政府勿再怠慢,應積極處理,同時引起社會關心,絕非擾亂公共安寧及秩序,更無任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律之主觀意圖與客觀事實,且事情發展今,已發展成對於被移送人個人之系爭文章內容告發,告發人蓄意忽略新北市政府及市長已確認幼兒遭餵藥此一事實並予道歉之過程,此恰足證系爭文章中關於市府延宕怠慢、中國國民黨轉移焦點等評論,確實有據。本案應受民主社會言論自由之最大保障,不容告發人濫用司法,藉此箝制言論,甚或達羞辱被移送人之目的,否則,將致民意代表未來針對政府施政無從、畏於監督之窘境,不利我國民主發展,更非社會大眾所樂見,尤非民主法治社會、健全政黨政治之正常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知無罪之判決,此乃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按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亦有規定。再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則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明文規定。參之該款之立法理由為:本條第1項第5款參考違警罰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是以,謠言既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則散佈之方式縱然不拘,故在臉書上之發文當然屬之,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至所謂「散佈」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即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或可得為知屬不實事實卻欲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據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成立要件,必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此即屬故意、惡意,並有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方式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之行為,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形式上即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款違序行為。亦即,本條款規定之非行,行為人須知為不實事實、有散發傳佈於公眾目的,並於客觀上以外顯之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內容方式呈現,再傳播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之非行,而非謂客觀上,行為人只要曾有散佈並非事實之內容,即可構成,應先予說明。
㈡被移送人乙○○雖被舉發在其臉書發文標題為國民黨不要轉移焦點之系爭文章一文中,內容有提及「...有家長在4/27就帶孩子去驗尿,藥物濃度檢測結果高達64,證明就是有被餵食巴比妥...」等語,並在其後附上照片來源為王薇君理事長、112年4月27日送驗結果報告,然查該照片影像中,112年4月27日送驗結果報告,在藥物濃度巴比妥項之檢驗結果為:64(-)等情節明確,但就此一檢驗結果,在該報告並無任何說明或查對標準,則移送人乙○○在系爭文章中,除有敘述「...有家長在4/27就帶孩子去驗尿,藥物濃度檢測結果高達64」等語之外,同時,系爭文章並有附上該評論意見憑據之該送驗結果報告影像,而該送驗結果報告上,並無遮掩前述檢驗結果之部分,則縱然事後證明被移送人乙○○於系爭文章中,所解讀該檢驗結果報告之意義為錯誤【按:該次檢驗報吿為使用免疫法的尿液初步篩檢,巴比妥酸鹽類檢測值低於閾值200ng/mL,判定為陰性。所載64數字後的(-)就是陰性的意思,此(-)並不是如系爭文章所稱是指體內不應該有,只是實驗室單純依試劑說明書判讀發出的報告。因酵素免疫法的尿液篩檢便宜、方便且易於執行,缺點是可能有偽陽性或偽陰性,解讀尿液初步篩檢報吿應綜合考量受檢者用藥史、病症、採檢檢體與時機,以及使用的儀器檢測方法等,若有疑慮應該送質譜分析進行確認檢驗,並不宜以尿液初篩報告就做出有無用藥之判定。正常狀態下人體內不應該有巴比妥,期待是零檢出,但實務操作上,儀器檢驗都會有其偵測極限,只要低於偵測極限就測不到,因此檢驗報告顯示為未檢出,而不是零檢出。此有卷存系爭中心隨即於112年6月20日公開澄清刊文可表】,但斟酌移送人乙○○係將自他人處取得之檢驗結果報告影像照刊,而自行做出:「...有家長在4/27就帶孩子去驗尿,藥物濃度檢測結果高達64」之意見結論,則其表示因其主要工作即為新北市議員,係就此一當時公眾矚目事件,以個人立場,在臉書上發表意見、評論,目的在以促請對立黨籍執政之新北市政府應積極處理,同時引起社會關心等情,即非全無可採。
㈢移送意旨固以被移送人乙○○所公開刊登之系爭文章內容有故意將檢驗結果之64(-)數據,應為檢測陰性事實,竟扭曲為「(-)係指不應檢出,故檢出64即代表遭餵食巴比妥」之不實訊息,且系爭言論就敘述「...有家長在4/27就帶孩子去驗尿,藥物濃度檢測結果高達64,證明就是有被餵食巴比妥...」等語,業經系爭中心認定為不實資訊等節,為其主要論據。但若就被移送人乙○○所提出當時系爭文章之前、後文予以綜合觀之,其並無特意表現將112年4月27日送驗結果報告中記載之64(-),應該為檢測陰性事實,故意扭曲為該送驗報告中「(-)」為不應檢出之意義,即便其個人閱覽該份112年4月27日送驗結果報告相關記載後,因無法真正理解該記載檢驗結果、參考區間之專業判讀意思,亦無先行諮詢更專業之意見,即因該議題具有輿論上高度時效性,而在個人臉書做出系爭文章中所謂:「...有家長在4/27就帶孩子去驗尿,藥物濃度檢測結果高達64」之陳述及相關意見表述,以其身為為民喉舌、代民監督之議員身分,在政治專業上似有謹慎不足之不妥之處,然實則此情應係其個人或所屬議員幕僚就閱覽及解讀該份送驗報告時,以一般街坊相同之認知做出之判斷,在判讀送驗報告之專業度尚有不足之處所導致,如無其他積極事證,仍難認為係其在主觀上已明知道系爭文章所為之上開陳述內容為不實,卻故意散佈該等內容謠言之故意可言。
㈣又以,所謂謠言,應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但系爭文章之後方註記及併同提出照片來源:王薇君理事長以及該送驗報告,且查所檢附之該送驗報告上記載:在藥物濃度巴比妥項之檢驗結果為:64(-)、參考區間:(-),則此等檢附系爭文章來源依據之方式,已足以使在公開臉書得以閱覽之公眾利用本身知識、專業或自行查詢之結果等等方式,再度對照、檢視被移送人乙○○在其臉書之系爭文章提及「...有家長在4/27就帶孩子去驗尿,藥物濃度檢測結果高達64,證明就是有被餵食巴比妥...」等內容之真實性、其評論之正確度。本院以為倘若本件被移送人乙○○乃係有意藉著混淆真相、散佈謠言方式達到影響公共安寧目的時,其仍將自認所依據之相關112年4月27日送驗結果報告一同公開展現之可能性甚低,否則,豈非易於遭人對照系爭文章與該份送驗結果報告後,即發現其系爭文章前開論敘內容之誤謬?於此,其雖係被檢舉在其臉書公開刊發系爭文章內容,在「...有家長在4/27就帶孩子去驗尿,藥物濃度檢測結果高達64,證明就是有被餵食巴比妥...」等語,經判定立論依據錯誤,故其評論意見之基礎事實並非真正,但仍難已認定其有遭移送之特意扭曲該「(-)」記錄指不應檢出,而散播「故檢出64代表遭餵食巴比妥」不實訊息之行為。衡之,當時社會上因為此等涉及幼小孩童健康、我國民間托育環境、幼教安全性之社會事件,引起多數國人關心,則被移送人乙○○在此等有重要性、時效性社會公共議題之評論中,因其同時具有民意賦予監督新北市市政府之議員身分,而提出該112年4月27日送驗結果報告,同時以系爭文章質疑孩童先前血液檢測及該次尿液檢測之諸多疑慮,縱然文中錯誤解讀該檢驗報告之結論,而被移送人乙○○基於議員身分為民問政、質疑之專業,確實應有較諸一般社會人士更謹慎且高度專業性之評論意見,但誠如前述,當時新聞媒體諸多報導確實亦就包含送驗報告在內之事證來源有不同之議論,且即便新北市政府於112年6月間亦甚為重視而啟動稽查及介入機制,此有卷存新聞報導可查,則112年6月14日公開刊出之系爭文章,亦難認為有因此造成民眾對幼教機構信任崩潰,因此嚴重造成恐慌、人心惶惶,影響公共安寧情節重大情事。
㈣據上,依本件移送意旨及卷證以觀,被移送人乙○○固被舉發在其臉書公開刊發系爭文章之行為,且系爭文章確實造判定有不實之內容,但查其尚無散佈謠言之故意行為、主要目的亦非擾亂公共安寧及秩序,且查無其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律之主觀意圖與客觀事實,已可認定。
㈤移送意旨另認為被移送人甲○○亦因被移送人乙○○為被移送人甲○○競選總統團隊發言人,但被移送人乙○○以發言人之姿,卻於112年6月14日在其系爭專頁上發表系爭文章,故認為其亦同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情,故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等節。業經被移送人甲○○提出其另於公開發言時之逐字稿,其中說明其係根據媒體報導,並就醫師身分、醫療角度表示意見等情,其中,並無任何提及被移送人乙○○遭舉發在臉書刊發系爭文章之內容,並提出前述其他之新聞報導資料為據,則其所陳述之上開情事,雖非本件被移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實,但查被移送人乙○○業已表明其被舉發在其臉書公開刊發之系爭文章,乃以其個人身分發文,並無以被移送人甲○○競選總統團隊發言人發言之意,且查系爭文章亦無提及被移送人甲○○、其所屬之競選總統團隊等語,僅有點名新北市市長、行政怠惰、國民黨等語,與其說係以被移送人甲○○競選總統團隊發言人身分為系爭文章,就形式上較像以個人兼以新北市議員身分為發該等言論,亦即,本難認為被移送人乙○○所為系爭文章之發表,與被移送人甲○○之競選團隊、總統候選人之競選活動相關,益難認為與被移送人甲○○有關。更何況,從卷存被移送人甲○○所自行提出其另於公開發言時之逐字演說內容,其表述方式亦與被移送人乙○○系爭文章不相同,且亦無提及任何該112年4月27日送驗報告之結果或相關意見,則縱然眾所皆知被移送人甲○○具有醫學背景、被移送人乙○○又身兼被移送人甲○○競選總統團隊發言人,但無從認為兩者間與系爭文章中對該送驗報告錯誤解讀有何干係,徵以,被移送人乙○○公開刊發系爭文章,尚無可認有散佈謠言之故意、其目的亦非在藉此擾亂公共安寧及秩序,已經本院認定如前所述,是以,被移送人甲○○亦無憑空捏造之散佈謠言行為,亦無影響公共安寧情事。據上,依本件移送意旨及卷證以觀,被移送人甲○○經核並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事,亦已可認定。
四、被移送人2人分別身居我國重要之政府官員及執政黨政治人物,其所為之任何發表,不論議題之大小,自會對社會輿情及政策走向發生相當之影響,然依卷內資料,均無從證明被移送人等有何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故意散發傳佈於公眾行為,縱認為被移送人乙○○在其臉書公開刊發系爭文章所述內容,確實有與真實不符情事,但誠如前述,其刊文之初已附上評論意見之來源依據,社會大眾仍可透過其他方式將其虛偽不實之錯誤予以揭發、更正,是本件情事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不符。此外,系爭文章內上開不實訊息,其內容亦無足使見聞者因而產生畏懼或恐慌等集體負面心理,並無因是類內容之輾轉傳述而造成損害情事,當時我國政府及新聞媒體或民眾,均認為此係我國重大兒童身心健康、幼教環境之社會議題,多所不同之意見提出及評論,是本件亦無可認系爭文章之發佈即有因此導致影響公共安寧情事可言。綜上所述,本件被移送人等所為,經核均尚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要件不符,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行為,自均應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