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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秩字第 2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3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黃鈺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230280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鈺喬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本分局文德派出所於112年11月26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臉書社團「台灣職棒棒球門票(讓票、換票、求票)」上,被移送人以暱稱「Ase Houng」網友公開刊登賣票廣告,門票原價新臺幣300元,需搭配周邊商品以2000元價格一起購買,經查詢周邊商品市價約600元,被移送人將從中賺取價差1100元,員警遂喬裝買家與被移送人約定於臺北市○○區○○街0巷00號進行交易,雙方完成交易交付金額及商品後,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對行為人進行盤查,現場查扣門票1張(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日期2023/12/03、18:00、票號:0000000000000)、周邊商品鑰匙圏2個(李振昌)、徽章2個(峮峮、曼容)、交易所得現金2000元,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否認有上開犯行,並辯稱:想要2個人一起去看球赛,但只有1張票,所以就想說賣掉,「台灣職棒棒球門票(讓票、換票、求票)」上,以暱稱「Ase Houng」刊登賣票廣告,門票300元需搭自選一張圖商品共一張票+—張圖商品一組2000元王柏融簽名卡組2500元,因為不想賣黃牛票,那些商品家裡太多了就想說一起賣出,搭配市價1700元的球團周邊商品一起賣,中信兄弟職棒球團官方正版扭蛋周邊商品,分開購買的話1個峮峮徽章600元、1個曼容徽章400元、2個李振昌鑰匙圈各399元,若一起購買一共是1700元等語。衡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稱門票以原價300元販售,搭配商品一同出售,而商品交易價值無公定價格,認被移送人轉售行為尚屬合理,難認有購入之初即有轉售圖利之意圖。此外,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於購買系爭門票之初確實係非供自用,則難認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又被移送人上揭行為既經本院為不罰之知,是扣案之物品即無須沒入,附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