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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2 年度北秩字第 2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5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吳語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814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語薇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扣案之二○二三年第三○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門票貳張均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吳語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7日15時3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1,015元之價格購買2
        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門
        票2張,並將2張總價2,030元門票以4,000元價格轉售
        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被移送人販售門票之現場照片。
  ㈢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
  ㈣被移送人販售門票之臉書社團對話內容。
 ㈤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門票2張可證。 
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訊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其有於上開時地出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門票2張予喬裝為買家之員警,其係以每張門票獲利985元等情,足認被移送人有非供自用,購買前揭門券而轉售圖利之事實,予認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之手段、程度、情節、年齡智識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日本)門票2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