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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勞簡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宛妤、何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7,86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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