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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4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苑曉琬



自訴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被      告  賴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9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自訴人甲○○同為「水蓮山莊」社區住戶,「水蓮山莊」住戶有於Facebook(下稱臉書)成立名為「陽光水蓮」社團供住戶交流使用,「陽光水蓮」社團成員約600 多人,在該社團發表言論之散布速度及廣度極為快速及廣泛。被告竟為下列犯行:(一)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毀損自訴人名譽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5、9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腦或其他可上網之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錄其臉書帳號後,在如附表編號1、5、9 所示之登載處,登載如附表編號1、5、9 「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供特定之多數人瀏覽,以此方法侮辱自訴人及毀損自訴人之名譽。(二)又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毀損自訴人名譽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3、4、6、8 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腦或其他可上網之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錄其臉書帳號後,在如附表編號2、3、4、6、8 所示之登載處,登載如附表編號2、3、4、6、8「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供特定之多數人瀏覽,以此方法毀損自訴人之名譽。(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電腦或其他可上網之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錄其臉書帳號後,在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登載處,登載如附表編號7「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供特定之多數人瀏覽,以此方法侮辱自訴人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刑法第310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意旨可參)。復按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規定之文義以觀,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知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屬同法第311條第3 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不罰事由),賦與絕對保障,合先敘明。
三、復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且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復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其犯罪(詳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自訴人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吳崇民之證述、證人乙○○之證述、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網頁截圖影本、自訴人107年10月6日臉書文章截圖1 份、內政部營建署106年5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027572號函附件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臉書登載如附表編號1至9「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或誹謗犯行,辯稱:我認為自訴人提出的106年6月10日出席委託書(區分所有權暨委託人姓名:伍秀霞,受託人姓名:甲○○,下稱106年6月10日委託書)是偽造的,因為伍秀霞是105年11月過世,伍秀霞的房子是105年11月底分割繼承,106年6月10日委託書上的簽名不可能是伍秀霞本人簽名,我在107年登載如附表編號1至9「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時,認為是自訴人簽名的,才在網路上多次質疑自訴人,我作為「水蓮山莊」住戶,我有權利質疑委託書,且是對社區管委會選舉進行的公評。106年6月選舉完當天,我有和社區委員討論要調閱106年6月10日委託書,我拜訪認識伍秀霞的住戶及房仲,才認定是往生者之委託書。原審卷一第105頁的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登記次序資料是房仲給我的,當時有6位委員聲請調閱自訴人提出之出席委託書,可證明不只有我一位住戶對授權委託書產生質疑,當時投完票後很多住戶議論紛紛因為很多住戶都認識伍秀霞。106年6月10日委託書影本是其中一位委員給我的,他們應該是在選舉完後沒多久調閱到,是在我發表言論前,我就看到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登記次序資料及106年6月10日委託書。自訴人持有往生者授權書是事實,而自訴人得知這個授權書本身是偽造的,還持用106年6月10日委託書進行投票。所謂的「GG主播」意思是我們把事實攤出來後就可以證明主播說謊,另我只有說男盜女偽有其他住戶提男盜女娼,我講了偽造文書不等於娼。有些東西我沒有指名道姓,自訴人要自行對號,我沒有辦法等語。
六、經查:
(一)被告有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至9 所示之登載處,登載如附表編號1至9「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供「陽光水蓮」臉書社團成員之特定多數人瀏覽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自字第7號卷,下稱原審審自卷第88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9號,下稱原審卷二第72頁;本院卷第27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9「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以認定。
(二)證人吳崇民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水蓮山莊」住戶伍秀霞係於105年11月7日往生,登記在其名下坐落於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12樓(位在「水蓮山莊」社區內)之房屋及土地,於105年11月2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變更登記所有權人為我,但因更改水蓮山莊所有權人名義,管委會要我出具很多文件,我懶得辦,所以我未向「水蓮山莊」社區管委會辦理區分所有權人名義之變更。於106年6月10日選舉前幾天晚上,自訴人登門希望我簽「水蓮山莊」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時,我跟自訴人說「我母親已經過世了但是社區的名字依然登記在我母親這邊,我能否簽我母親的名字」,自訴人應該是說「好吧」,我就在106年6月10日委託書上簽立母親伍秀霞之姓名,並蓋用伍秀霞之印鑑章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9頁至第65頁),並有106年6月10日委託書影本及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登記次序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參(見原審審自卷第93頁;原審卷一第103頁、第105頁),堪認106年6月10日委託書確實非由伍秀霞本人簽名及蓋章,且自訴人亦同意證人吳崇民在該委託書上簽伍秀霞之名等情屬實。則伍秀霞生前居住在「水蓮山莊」,當與其餘住戶有所聯繫、互動,而伍秀霞過世之情事亦應會被「水蓮山莊」之住戶所知悉,是被告辯稱:我拜訪認識伍秀霞的住戶及房仲,才認定106年6月10日委託書是往生者之委託書等情,實與常情相符,應屬非虛。又因106 年6 月10日委託書並非伍秀霞本人簽立,而該份委託書又係在106 年6 月10日由自訴人在「水蓮山莊」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並行使受託人之權限,被告據此質疑106 年6 月10日委託書是否係自訴人所偽造一節,尚非全然無據。至由卷附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登記次序查詢資料以觀,雖可從中知悉該份資料經查詢之時間為107年10月9日17時17分之事實,但此至多僅能顯示被告提出與法院之查詢資料係於該時點所查詢,而不能證明被告係於107年10月9日17時17分始知悉或觀覽到該查詢資料上所顯示之事實,此亦核與被告所辯稱:我拜訪認識伍秀霞的住戶及房仲,才認定是往生者之委託書。原審卷一第105頁的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登記次序資料是房仲給我的等語相符,是自訴代理人所主張:被告提出來的伍秀霞繼承資料,明顯記載係於106年10月9日查詢的,而被告係於106年10月5日已開始誹謗自訴人,當時被告在客觀上顯然沒有為任何查證云云,顯有誤會,未能採信。基此,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6、編號9「登載內容」欄及編號8「登載內容」欄下半部所示之文字,均係對攸關社區公益之管委會委員選舉之委託書是否為偽造之事項,以社區住戶之身分在社區住戶得共見共聞之「陽光水蓮」臉書社團內,陳述其所認知之事實及個人意見,且就屬事實陳述部分,被告已有相關客觀事證為據,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陳述為真實,況就屬意見表達部分,被告係對於可受公評之社區事務,而為適當之評論,縱批評內容之用字遣詞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仍應認受憲法之保障,自難以誹謗之罪責相繩。另由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109年4月14日(109)水蓮管字第1090141002號函文以觀(見本院卷第115頁),雖可知郭瑞龍曾擔任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十六、十七屆管理委員,於十七屆任期中之105年11月26日因個人因素辭職,並沒有擔任第十八屆之委員之事實,但如前所述,附表編號8「登載內容」欄下半部所示文字主要係被告對管委會委員選舉之委託書是否為偽造之事項,以社區住戶之身分陳述其所認知之事實及個人意見,固附帶論及郭瑞龍之內容與客觀事實略有出入,仍難據此認定被告在主觀上有誹謗自訴人之故意。
(三)自訴意旨另主張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5、9「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內容,亦同時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然被告既係對可受公評之社區事務為適當之評論,非僅抽象謾罵或嘲弄,已難認被告在主觀上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且其批評之部分用語縱使尖酸、刻薄、極盡嘲諷之能事,惟若配合通篇文字整體以觀,其文意在客觀上實尚未達均足以貶損自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之程度,故此部分之行為亦不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四)此外,如附表編號5「登載內容」欄中所示「騙吃騙喝到處闖禍到處致歉厚顏無恥不知道檢討笑掉人家大牙的無理頭老師」之內容,顯係針對某位「老師」所為,與工作為主播之自訴人顯然無涉。再由附表編號8「登載內容」欄上半部所示之內容觀之,可見此部分刊文之內容應係在說明被告有提出社區採購項目清單,希望可以讓廠商公平競爭,獲取物美價廉之物品等情,亦難認與自訴人有關,是被告所為此部分之言論均應非針對自訴人所為,即無涉犯誹謗或公然侮辱自訴人之可能。
(五)另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多互不知此之真實身分,在此種情境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保護之對象,應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身分,惟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之多數人,一望即知行為人欲侮辱或誹謗之特定人在真實世界中為何人之程度。若網路世界之其他參與者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究竟為何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經查,單純就如附表編號7「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男盜女『』徵求答案」以觀,可知見聞者並無法一望即知被告登載此句文字所指何事或所欲指涉之對象為何人,至自訴代理人雖於原審準備程序中陳稱:請參酌自證8(見原審審自卷第41頁),被告另提及「有個女的問她夫婦的行為大家應該怎麼稱呼?盜領公款應該叫盜賊偽造文書應該又叫啥?大家幫忙想想」,另遍觀被告之前所有的PO文,只有在指摘一個人盜領公款、偽造文書,然後剛好該二人又是夫妻,另觀自證8 第2 頁(見原審審自卷第43頁),被告寫到「滿口謊言的大明星」,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是在指摘自訴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4頁),惟如附表編號7「登載內容」欄所示之內容並未具體指名道姓或敘明揭露自訴人年籍、地址或其餘可資辨別自訴人身分之資料,亦無其他使不特定人在日常生活中足資具體辨認所指之事與自訴人有關之資訊,一般閱覽者能否從該留言即推敲或連結至自訴人本人,實屬有疑。其次,自訴意旨雖亦認為如附表編號7「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係在影射辱罵自訴人為娼妓,然在同一頁截圖中(見原審審自卷第43頁),被告復留言表示「偽造文書不=娼,我也是想破頭啊哈哈」,是可知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7「登載內容」欄所示文字之重點,仍在質疑自訴人涉嫌偽造委託書之事,而在主觀上亦無公然侮辱自訴人之犯意,故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並不能對被告論以公然侮辱之罪責。
(六)證人乙○○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然而在電視台上班的氣象主播...三立氣象小主播你都不怕報應喔」這段文字看得出來是在講苑小姐。「三流主播、GG主播」看前面就知道在講甲○○,我覺得「GG主播」就是掛了的意思。「三X主播...期待上法庭拆穿你這虛偽的嘴臉」,我覺得在講甲○○。「涉嫌偽造往生者委託書,能騙就騙不能騙就硬坳的謊話連篇主播,不知道羞恥為何物」應該在甲○○,看到主播我都想到甲○○。「男盜女『』」我認為『』裡的字應該是娼等語(見本院卷第205頁至第208頁),然證人乙○○所證述之內容均僅屬表達其個人感受或猜測之詞,並非證述其親見親聞之事實,且證人乙○○與被告間亦曾具有妨害名譽之訴訟,業據證人乙○○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08頁),是證人乙○○與被告間之關係既非和睦,甚至有訴訟上之糾紛,則其對被告所為言論之解讀,即不足用以證明一般不特定之閱覽者亦會有相同之評斷,是證人乙○○之證詞並未能據為不利被告之判斷。
七、綜上所述,依自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所為已構成自訴意旨所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 項加重誹謗等犯行之確信,而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是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之判決。
八、原審因認被告被訴涉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嫌,核屬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尚無違誤。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認定被告已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陳述為真實,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誤,亦有違證據法則。其次,被告對於自訴人之謾罵顯非可受公評之事,且其所為言論已逾越表達意見之必要程度,非屬適當之評論。再者,原審判決認定一般閱覽者無法從被告發表之文字推敲或連結至自訴人本人,且被告發表之文字非意在侮辱自訴人,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誤,亦有違證據法則。是以,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即散布自訴人偽造委託書等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言論,其真實惡意甚明,又多次發表足以貶損自訴人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之言論,顯有公然侮辱之惡意,且該等言論與可受公評之事無涉,亦逾越表達意見之必要程度,非屬適當之評論,請撤銷原判決,並判決被告有罪云云。然查,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6、編號9「登載內容」欄及編號8「登載內容」欄下半部所示之文字,均係對攸關社區公益之委託書是否為偽造之事項,以社區住戶之身分在「陽光水蓮」臉書社團內,陳述其所認知之事實及個人意見,不但就屬事實陳述部分,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陳述為真實,且就屬意見表達部分,亦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自難以誹謗之罪責相繩。其次,如附表編號1、5、9「登載內容」欄所示之內容部分,被告係對可受公評之社區事務為適當之評論,非僅抽象謾罵或嘲弄,且其批評之部分用語雖尖刻、極盡嘲諷之能事,惟若配合通篇文字整體以觀,其文意在客觀上實尚未達均足以貶損自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之程度,故此部分之行為亦不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再者,如附表編號7「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並未具體指出任何能使不特定人在日常生活中足資具體辨認所指之事與自訴人有關之資訊,且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7「登載內容」欄所示文字之重點,仍在質疑自訴人涉嫌偽造委託書之事,而在主觀上並無公然侮辱自訴人之犯意,故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如附表編號5「登載內容」欄所示「騙吃騙喝到處闖禍到處致歉厚顏無恥不知道檢討笑掉人家大牙的無理頭老師」之內容,及附表編號8「登載內容」欄上半部所示之內容,均難認與自訴人有關,即無涉犯誹謗或公然侮辱自訴人之可能,均詳述如上。綜上,自訴人上訴意旨恐有誤認,且係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之職權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登載處
登載內容
證據
1
107年10月5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團專頁
大部分非管委會印製的委託書是相同一個人的筆跡,只有簽名沒有蓋章而且還有用的是鉛筆,...因為那場選舉是委託書絕大多數是偽造的、選舉是不公平的... 一般住戶對法令常識不足可以理解,然而在電視台上班的氣象主播不會也毫無一點選舉罷免法的常識吧?...把這種沒有蓋章非管委會制式的授權書的來源全部都推給往生者三立氣象小主播妳都不怕報應喔?我相信只要有住戶提出告訴並把委員會那個囂張氣燄的形象照片提供給媒體記者應該會有很多感興趣的吧?可能三流主播就成GG主播了
107年10月5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23頁)
並非往生者簽名,據三流主播自己說的,這些委託書是往生者給她的,給了她沒有多久這位往生者就過世了...況且我看到的數份委託書都是相同筆跡且共同一個特點只有簽名沒有蓋章...
107年10月5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自卷一第115頁)
可以親自問問郭瑞龍他老婆委託書是哪位往生者委託給她的?
107年10月5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25頁)
2
107年10月6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團專頁
我都以負責任的態度公開方式告訴大家委託書事件三X氣象主播甲○○拿的是往生者的委託書了,如果本人說的不是事實拜託當事人請儘速至法院按鈴控告本人提出毀謗告訴,到了法院證據會拆穿誰在說謊,事實真相一切攤在陽光下接受社會大眾公評
107年10月6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27頁)
大家看清楚不是影射喔!
107年10月6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27頁)
沒證據耶,請快來告我 呵呵呵
107年10月6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29頁)
偽造委託書是甲○○,她就是當事人
107年10月6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卷一第63頁)
3
107年10月7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團專頁
今天又有幾位熱心的前委員告訴我確實有往生者的委託書,而且有前委員糾正我這位往生者已經往生已久了,我是無法了解這位往生者是如何託付給這主播?到底這張委託書到底是由誰簽署?這位主播受託者好像一直在避重就輕閃避問題
107年10月7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31頁)
怎麼現在三X主播沒有聲音了?不是對我保留法律追訴權嗎?心中沒有鬼儘管告呀!期待上法庭拆穿妳這虛偽的嘴臉
107年10月7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33頁)
4
107年10月10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團專頁
關於往生者委託書經本人查證確實握有充分證証據,歡迎三X氣象主播甲○○對本人提告,切勿心虛不敢告
107年10月10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35頁)
5
107年10月11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團專頁
一個騙吃騙喝到處闖禍到處致歉厚顏無恥不知道自我檢討笑掉人家大牙的無理頭老師,一個是涉嫌偽造往生者委託書,能騙就騙不能騙就硬拗的謊話連篇主播,兩個完全不知道羞恥為何物嗎?怎麼還有臉在一言堂唱雙簧?還有心情說謊鬼扯,不知道住戶都在議論你們嗎?兩位的厚顏無恥真是水蓮山莊之恥啊
107年10月11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37頁)
6
107年10月14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團專頁
委員會如果還有一點是非應該追究甲○○偽造往生者授權書主動提出告訴才對!
107年10月14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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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水蓮臉書社團專頁
男盜女「」徵求答案
「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41頁、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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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2月25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團專頁
為避免社區手腳不乾淨人士對社區採購上下其手從中漁利,本人已經社區採購項目清單廣為流傳,除了可以更透明、公開的廠商公平競爭,也讓社區真的可以買到物美價廉的物品為全體住戶看緊荷包
108年2月25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45頁)
就是A6棟甲○○持偽造授權書助其丈夫郭瑞龍當選委員郭瑞龍當選委員非但委員會議咆嘯、翻桌跟其他委員大小聲,還恐嚇當時得標生活館經營的海灣公司不得前來經營並以不實的出勤紀錄詐領全體住戶公積金近三十萬元台幣
108年2月25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審自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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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1月10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團專頁
社區除了那些死豬價工程那個不是私相授受黑箱作業?委員全都說沒有A錢合約都不敢公開難怪要對稍有專業知識懂工程、懂財務的住戶、委員極儘造謠抹黑排擠之能事自從這批利益勾結委員掌握多數社區錢沒有少花 環境日益髒亂以前整日可見的清潔阿姨失去蹤影社區除了生活館其他維修彷佛停止生活管現場經理造假A錢不追究反而以公報私對為住戶看緊荷包的委員提告無恥住戶拿往生者委託書不追查反而追查哪位委員洩露秘密委員堆置雜物影響公共安全不處理反而對住戶門口鞋墊、櫃造冊舉報社區工程正規廠家進不來落跑無良廠商訂單滿手抓黑箱作業主、監、財委不喝止優秀專業駱主委、熱心委員抹黑、霸凌加霸免委員會劣幣逐良幣挑撥、抹黑加挑釁委員會內有位委員已經有報應因果報應別不信,災禍連連加短命挑撥離間裝善良他家一年喪事好幾起,子女車禍沒停息勸你們這些委員別賺取昧著良心錢靠賺這種骯髒錢注定你家窮苦一輩子
107年11月10日「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件(見原審卷一第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