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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2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U LENG CHEW(中文名:劉龍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3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9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LAU LENG CHEW(中文姓名:劉龍洲)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因酒後倒臥於路旁,經救護車送往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耕莘醫院(下稱耕莘醫院)救治,被告明知告訴人王雅玲、被害人林慧如、康家郡均為永和耕莘醫院值班護理師,係於執行醫療業務中,竟基於傷害及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於該日晚間11時32分許在急診室廁所內,對告訴人王雅玲、被害人林慧如、康家郡不斷大聲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再於告訴人王雅玲、被害人林慧如、康家郡(此3人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協助被告脫衣如廁之際,故意以手揮打告訴人王雅玲,致告訴人王雅玲受有右下腹挫傷瘀青之傷害,並以此等方式妨害告訴人王雅玲、被害人林慧如、康家郡執行醫療業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王雅玲於警詢時之指述、警方於耕莘醫院之密錄器影像光碟、翻拍照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紀錄、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耕莘醫院急診護理紀錄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110年3月11日因酒後倒臥於路旁,經救護車送往耕莘醫院救治,且告訴人王雅玲、被害人林慧如、康家郡均為當日耕莘醫院值班護理人員,而被告有於當日晚間11時32分許在急診室廁所內,大聲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告訴人王雅玲、被害人林慧如、康家郡等護理人員有協助被告脫衣如廁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傷害、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犯行,辯稱:我當時酒醉,醫護人員在協助我脫衣如廁時,用力拉扯我的外套,導致我整個人往後倒撞到頭,但我的手並沒有碰到告訴人王雅玲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有於110年3月11日因酒後倒臥於路旁,經救護車送往耕莘醫院急診,並於當日晚間11時32分許在急診室廁所內,大聲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且在醫院由告訴人王雅玲、被害人林慧如、康家郡等護理人員協助其脫衣如側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10偵21951卷第5至6頁、111訴273卷第40至42、121至122頁),核與證人王雅玲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證人林慧如及康家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21951卷第7至10、15至22頁、111訴273卷第109至118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卷附警方於耕莘醫院之密錄器影像光碟、翻拍照片、耕莘醫院急診護理評估紀錄護理紀錄、新北市政府社區滋擾案件處理紀要、酒精濃度檢驗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57516號函暨其所附勤務表、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員警工作紀錄簿、密錄器檔案勘驗紀錄、原審勘驗密錄器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及畫面擷圖(見110偵21951卷第23及反面、26至29、48至51、60頁、111訴273卷第54至58、80至84、87至89頁)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認定。
  ㈡證人王雅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10年3月間,我是耕莘醫院急診室護理師,被告在同月11日由救護車送來我們急診室後,我們協助被告在床上休息,過程中被告想要上廁所,因為被告有喝酒的關係,所以我們沒有辦法攙扶他下來,我們就先推床去一間病房裡面讓他上廁所,但被告說他需要到廁所裡面才有辦法小便,我們忙完之後就帶被告去廁所上廁所,我們協助被告更衣,在脫完衣服後被告就往後癱倒,我就感覺到我右下腹痛,就是有一個力量打到我等語(見111訴273卷第109至110頁);又證人康家郡於警詢時證稱:我在耕莘醫院急診室擔任護理師,被告在110年3月11日被員警強制送醫進來,王雅玲被打時我有在場,我有看見她被打到,她的右下腹有挫傷等語(見110偵21951卷第15頁及反面);再證人林慧如於警詢時證稱:我在耕莘醫院急診室擔任醫護助理,被告在110年3月11日被警察送來的時候被上手銬跟腳銬,王雅玲說她被打時我有在場,我沒有看見她被打到,但我有看到她驗傷時腹部紅紅的等語(見110偵21951卷第19頁及反面),佐以原審勘驗現場密錄器錄影畫面結果:「19.…護理師等人幫男子(即被告)脫外套之過程,男子右手臂朝A女方向上舉,左手臂朝C女方向上舉,於B女(即王雅玲)將外套脫離男子頭部、C女將外套右側袖口往上拉、男子右手臂脫離外套而下垂(約略位置係在男護理師腋下與B女腹部位置間<當時B女為脫男子外套而身體前傾>)時,男子身體向左側傾斜往廁所牆壁倒並撞到牆壁後躺回床上,期間男護理師手均扶住男子背部,可見男子右上臂均呈下垂狀態,右下臂部位則因男護理師身體擋住而未可見狀態,B女迅速將身體向後靠向畫面右側牆壁…22.B女:他剛剛打到我了,他剛剛故意打到我」,有勘驗筆錄及畫面擷圖在卷可稽(見111訴273卷第81至82、87至89頁,詳附件所示),可見被告於護理人員為其脫外套時,其右手臂有因脫離外套袖口而向下垂落,垂落位置亦接近告訴人王雅玲之腹部位置,且觀之被告於脫去外套之瞬間有手臂垂落、身體傾斜撞到牆壁,隨即告訴人王雅玲即迅速將身體後靠並稱「他剛剛打到我了」等情,堪認被告於其右手臂脫離外套袖口而向下垂落之瞬間,其右手有碰觸到告訴人王雅玲之腹部,再參以前開證人林慧如、康家郡親眼所見情形,暨告訴人王雅玲當日經診斷「右下腹挫傷瘀青」,有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查(見110偵21951卷第25頁),足認告訴人王雅玲指稱其當日為被告脫去外套時遭被告打到其右下腹部因而受有挫傷瘀青等情,確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辯稱告訴人王雅玲並未受傷、縱有受傷亦與其無關云云(見本院卷第91頁),難認可採。
 ㈢惟細觀原審勘驗現場密錄器錄影畫面結果,被告於護理人員協助其如廁前,大聲咆哮「我要大便,有人可以扶我嗎」、「阿從剛剛到手、阿雙手麻痺不了,你們有理我嗎」、「我雙手麻痺怎麼下來」、「我現在不好大,我說雙手麻痺我還下來大便」、「白癡問題,有力氣我需要大小聲嗎?哼,有智慧一點好不好」等語,一再表示其雙手麻痺、無力氣;又被告於護理人員協助其如廁過程,可見被告「頭部下垂」、「右臂脫離外套而下垂」、「右上臂均呈下垂狀態」、「身體向左側傾斜往廁所牆壁倒並撞到牆壁後躺回床上」,似與被告咆哮「雙手麻痺、無力氣」之情形相符;且告訴人王雅玲陳稱「他剛剛打到我」時,被告係回以「我想上廁所可是我手沒力」、「我雙手麻痺而已,我只是順勢而已,我哪來的怎樣」,表示其係因雙手無力而順勢下垂(詳附件所示);佐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岀所員警工作紀錄簿記載被告係因酒醉鬧事經警對其實施保護管束強制送醫(見110偵21951卷第51頁),前開勘驗筆錄之對話提及「手銬」、「腳銬」等語(詳附件),證人王雅玲於警詢時陳稱:被告是強制送醫進來,還有上手銬跟腳銬等語(見110偵21951卷第10頁),暨被告於偵查中提出其於110年3月12日前往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就診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腦震盪、雙手及顏面鈍挫傷」等情(見110偵21951卷第24頁),則被告辯稱其雙手被反扣手銬達2個多小時、因麻痺沒有力氣,其被脫去外套時手臂因瞬間脫力下垂、身體下滑頭部撞到牆壁云云(見111訴273卷第119、122頁),似非全無可採,則依當時情狀,被告係因被脫去外套時手臂瞬間脫力下垂而揮及告訴人王雅玲,是否得推認被告係刻意以其右手揮打告訴人王雅玲之腹部,實屬有疑。雖證人王雅玲、林慧如、康家郡於警詢時均稱其等覺得被告是有力氣,但故意不出力云云(見110偵21951卷第9頁反面、第17頁反面、第21頁反面),惟此僅係證人王雅玲、林慧如、康家郡主觀之臆測,尚無從由上開勘驗結果逕認被告雙手呈現無力之情形,係被告刻意表現為之,再佐以證人王雅玲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我沒有辦法確定被告有沒有辦法去控制自己的行為;其實被告在急診室已經吵鬧很長一段時間,當時我們真的太忙碌,所以沒辦法馬上處理他,因為被告嘴巴一直在罵,所以我不曉得被告當下是真的沒有意識還是因為等太久,所以我才會覺得被告是故意往後揮的,因為我站在他的右後方,照理來說床上因為有圍欄,他往後靠其實手不至於會往後打等語(見111訴273卷第112至113頁),足見證人王雅玲亦無法確定被告是否係刻意表現雙手麻痺、無力而故意揮打告訴人王雅玲之腹部。從而,被告於護理人員協助其脫外套過程中,其右手固有揮打到告訴人王雅玲之腹部並造成其右下腹挫傷瘀青之傷害,然依前揭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此舉係基於傷害之故意而為,又被告當時既有癱軟、雙手無力之情形,自難認被告於其右手臂脫離外套袖子時,可精準控制其右手臂垂落之方向而避免揮打到告訴人王雅玲之腹部,而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併予指明。
  ㈣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於103年1月29日增訂之立法理由為:「為維護醫療環境與醫護人員執業安全,期能改善醫病關係,爰參酌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第304條強制罪法定刑,增訂第三項」,可知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與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具有類似性,必須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類似之非法方法,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始能構成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否則妨害醫療業務進行之原因甚多,如不強調妨害醫療業務進行之手段不法,僅以妨害醫療業務進行之結果,即可以刑責相繩,將有涵蓋過廣之疑慮,有違刑罰謙抑性之原則。又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於106年5月10日修正,其修正理由略以: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爰將條文內之「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而此項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中,強暴、脅迫、恐嚇例示規定,均屬妨害醫事人員意思自由之方法,並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作為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等語。參以刑法分則類似立法方式之構成要件解釋,前開「其他非法之方法」,當應解為與該例示構成要件相同,以具有妨害他人意思自由不法內涵之行為態樣者為限。而所謂「強暴」乃逞強施暴,係指一切有形之實力或暴力等物理力之行使,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所稱「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查被告於前揭時地大聲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固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被告於上開時地除為前揭言詞,尚稱「醫生護士還站在那旁邊,不協助我大便」、「醫生死光光,護士也死光光了嗎」、「就是拖拖拖,讓你自生自滅,笑死人了…」、「哼、哼,黑衣天使死光光了」、「黑衣天使~死光光了~醫生也死光光了」、「病人爽收了醫療協助也沒得到回應」、「阿從剛剛到手、阿雙手麻痺下不了,你們有理我嗎」等語,有上開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詳附件,見111訴273卷第54至57頁),可知被告當時所稱「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客觀上固屬令人不快之抱怨、謾罵用語,然其程度尚未達於前述刑法強暴、脅迫之程度,且該等語意內容,未有具體加害告訴人王雅玲、被害人林慧如、康家郡或其他醫事人員生命、身體安全之惡害通知,客觀上難認達到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況證人王雅玲於警詢時陳稱:我印象中被告一直大吵大鬧還不斷辱罵我們,說醫院的人都死光了嗎,還說我們是黑衣天使等語(見110偵21951卷第10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不知道黑衣天使是什麼意思等語(見111訴273卷第111頁),證人康家郡於警詢時陳稱:被告在等候區等候看診,一直不斷大聲咆哮、大罵護理人員等語(見110偵21951卷第18頁),證人林慧如於警詢時陳稱:被告吵很久,還一直罵護理人員黑衣天使等語(見110偵21951卷第21頁反面),可見告訴人王雅玲、被害人王雅玲、林慧如均認被告僅係在大吵大鬧、辱罵護理人員,未因被告上開話語致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再者,依原審勘驗密錄器錄影畫面之結果,被告係躺在耕莘醫院病床上大聲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見111訴273卷第54至58、80至84頁),該等行為亦未具暴力或強制性質,雖證人王雅玲於原審證稱:被告大聲咆哮其實會影響到其他病人的休息等語(見111訴273卷第111頁),檢察官並認被告所為妨害醫院內之安寧秩序(見本院卷第32頁),惟上開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係為維護「醫事、救護人員執行醫療、救護業務」,並非維護病人及醫療機構之安寧。且縱被告之右手有揮打告訴人王雅玲之舉,亦無從認定被告係蓄意為之,業如前述,除此之外,依檢察官提出之積極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對告訴人王雅玲等人有任何強暴、脅迫、恐嚇或有具暴力或強制性質之言詞舉動,難認被告所為該當於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㈤綜上所述,被告於耕莘醫院咆哮「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等語,固未尊重醫事人員、影響就醫環境之安寧,且使醫病關係趨於緊張,所為固屬不該,然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起訴意旨所指傷害或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犯行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據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至被告於本院與告訴人王雅玲、被害人林慧如、康家郡成立民事和解並賠償完畢,且告訴人王雅玲、被害人林慧如、康家郡均同意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等情,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9至130頁),僅係被告與告訴人王雅玲、被害人林慧如、康家郡就其等民事上之法律關係達成之協議,自不得反推被告有故意傷害告訴人王雅玲或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行,併予指明。
六、原判決對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並敘明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核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檢察官上訴仍執原審已詳予斟酌之證據,對於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法行使,逕為相異之評價,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傷害、違反醫療法之犯行,尚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另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家瑜提起上訴,檢察官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附件:勘驗筆錄(見111訴273卷第54至58、80至84頁)
一、播放名稱「2021_0311_233437_682.MOV」之檔案,勘驗結果如下:錄影畫面顯示時間自「2020年7月31日22時54分4秒起至57分5秒」止,檔案開啟後,畫面顯示該區域拍攝畫面為醫院內貼有無障礙標誌之廁所門前,該門呈現半開狀態且門內並未開燈:
  ㈠密錄器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1年3月11日23時32分37秒」開始至「2021年3月11日23時35分59秒」:
1.(一名戴眼鏡身穿淺綠色手術衣的女護理師【下稱A女】及綁包頭且身穿藍色衣服的女護理師【下稱B女,即王雅玲】站在貼有無障礙標誌之廁所門前,A女將門慢慢關上僅留小縫。)
2.男聲:竟然拿走我的東西(大聲吼叫)
3.A女:(朝向護理站方向)家俊(音譯)我照你的話做了
4.男聲:醫生護士還站在那旁邊,不協助我大便
5.(一名身穿藍色衣服綁馬尾的女護理師【下稱C女】站在門口)
6.男聲:醫生護士死光光了
7.(護理師私下聊天)
8.男聲:黑衣天使
9.B女:謝謝
10.男聲:醫生死光光,護士也死光光了嗎
11.(護理師私下聊天)
12.男聲:用什麼耕莘醫院,笑死人了
13.(護理師私下聊天)
14.A女:(向拍攝人員)這樣暗暗的你看的到嗎
15.拍攝人員:沒關係阿
16.C女:(向拍攝人員)我們不要這樣委屈自己了
17.拍攝人員:喔好,謝謝謝謝
18.(A女靠近門將門稍微拉開後,C女將門打開。一名身穿紅色上衣米色外套的男子躺在病床上,即發出男聲之男子【即被告】)
19.男聲:就是拖拖拖,讓你自生自滅,笑死人了。台灣的民眾,要讓耕莘醫院的護士。哼,我要告他們侵占
20.男聲:哼、哼,黑衣天使死光光了
21.B女:你要喝水嗎,我去倒
22.(B女朝值班櫃臺走去)
23.男聲:黑衣天使~死光光了~醫生也死光光了
24.(護理師私下聊天)
25.男聲:病人爽收了醫療協助也沒得到回應
26.男聲:哼哼哼哈哈哈
27.(B女將液體倒入紙杯)
28.B女:你要喝水嗎,你要不要喝水
29.男聲:我要大便,有人可以扶我嗎
30.B女:好,可以啊,你不要那麼大聲我就扶你
31.男聲:你威脅我嗎
32.B女:沒有啊
33.C女:你才威脅我
34.男聲:啊從剛剛到手、啊雙手麻痺下不了,你們有理我嗎
35.B、C女:有啊
36.男聲:到現在幾十分鐘了
37.B女:你可以小聲一點嗎
38.男聲:我小聲你們聽的到嗎
39.B女:聽的到
40.男聲:剛剛沒有過來
41.B女:有啊,我剛剛有過來阿
42.男聲:有過來嗎
43.B、C女:有啦
44.男聲:有過來我還會雙手麻痺嗎
45.C女:你過來的時候是他把你手銬解掉的啊
46.男聲:我雙手麻痺怎麼下來
47.C女:叫你不要那大聲你又要那麼大聲,你要我怎麼幫你
48.男聲:因為沒大聲你們聽不到阿
49.B女:你小兒麻痺嗎
50.男聲:沒大聲嗎
51.C女:沒麻痺你在那邊吵什麼吵
52.男聲:放屁
53.B女:不是要下來尿尿嗎
54.男聲:(…不清楚)我雙手雙腳嗎
55.C女:誰綁住你了
56.男聲:謝謝
57.(護理師私下聊天)
58.男聲:我又沒幹嗎,打我一針,這是你臺灣
59.B女:我剛剛有問過你你要打嗎
60.男聲:臺灣醫療體系,我只是要大便打我一針哈哈哈,我一定告
61.C女:告死告死,等著你
62.男聲:好
63.(護理師私下聊天)
64.男聲:只想大便
65.B女:好啊,我扶你咩
66.男聲:沒人協助,哈哈哈哈哈。外籍人士哈哈哈
67.B女:幫我開密錄器(B女戴上手套)
68.拍攝人員:有開了開啦
69.(B女進入廁所並開燈)
 ㈡密錄器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1年3月11日23時35分60秒」開始至「2021年3月11日23時37分37秒」:
1.A女:(阻止B女)你不要弄了,等下被(不清楚)密錄器先開著
2.拍攝人員:有有有
3.B女:你要大便嗎
4.男聲:我現在不好大,我說雙手麻痺了我還下來大便
5.A女:好,來,你先坐起來
6.(A女將床背升起)
7.B女:你有力氣自己脫褲子嗎
8.A女:他說他雙手麻痺了你先讓他(不清楚)
9.男聲:白痴問題,有力氣我需要大小聲嗎?哼,有智慧一點好不好
10.B女:好我沒智慧,謝謝
11.男聲:你以為我希望你們協助嗎
12.B女:謝謝誇獎
13.男聲:哼哼
14.(A女與眾護理師討論協助方式後,C 女及男護理師戴上橡膠手套)
15.男聲:我希望全程錄影好不好嗎
16.B女:好啊,可以啊沒問題啊
17.(護理師持續討論並準備協助男子上廁所)
18.拍攝人員:要幫他解腳銬嗎還是不用
19.密錄器畫面顯示A女指示其他護理人員協助男子之方式後,A女進入廁所後站在男子病床左側,C女、B女及一名身穿藍色護理服之男護理師陸續站在男子病床右側(男護理師站在接近男子頭部方向之病床旁,C女站在男子接近腰至右腿邊之病床旁,B女則站在C女及男護理師間)。3位女護理師共同將男子上半身扶推起,男護理師雙手放在男子背後。男子上半身被扶推起時,頭部下垂。A女邊拉邊扶男子左肩、左手臂邊幫男子脫左身部分外套,C女將男子右手臂上舉將其外套右手臂部分上拉,B女亦將男子右側部位外套上拉,男護理師則扶助男子背部,護理師等人以此等方式幫男子脫外套。護理師等人幫男子脫外套之過程,男子右手臂朝A女方向上舉,左手臂朝C女方向上舉,於B女將外套脫離男子頭部、C女將外套右側袖口往上拉、男子右手臂脫離外套而下垂(約略位置係在男護理師腋下與B女腹部位置間<當時B女為脫男子外套而身體前傾>)時,男子身體向左側傾斜往廁所牆壁倒並撞到牆壁後躺回床上,期間男護理師手均扶助男子背部,可見男子右上臂均呈下垂狀態,右下臂部位則因男護理師身體擋住而未可見狀態,B 女迅速將身體向後靠向畫面右側牆壁。
20.B女:(後退後指向拍攝人員)你站裡面
21.A女:等下(脫掉男子左袖外套)
22.B女:他剛剛打到我了,他剛剛故意打到我
  
二、播放名稱「2021_0311_233738_683. MOV」之檔案,錄影畫面顯示時間自「2020年7月31日22時57分04秒起至23時0分5秒」止,檔案開啟後,顯示畫面承接「2021_0311_233437_682.MOV」之錄影畫面:
  ㈠密錄器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1年3月11日23時37分36秒」開始至「2021年3月11日23時39分12秒」:(拍攝鏡頭往廁所內移動)
1.A女:(將男子已脫下之外套放在病床上)他現在故意癱軟
2.B女:他故意打我肚子
3.A女:他現在故意癱軟,這樣沒有辦法
4.C女:你站進去,你站在那個角落(B女:最角落),洗手台角落(指揮拍攝人員)
5.A女:沒有,他現在故意癱軟
6.B女:他故意打我肚子
7.A女:他現在故意癱軟,沒辦法扶他,我跟妳說就算10個人也沒有辦法扶他。(一名戴眼鏡身穿深藍色外套之人進入畫面)我跟你講他現在故意癱軟一定扶不動
8.B女:他會跌倒,不要理他
9.A女:沒有沒有沒有,他現在一定故意跌倒,不行不要動,先這樣子
10.A女:走走走全部出去,因為他故意癱軟,不行,這樣到最後是我們自己吃虧,來,全部出去
11.B女:他剛剛打我耶
12.A女:他就是剛剛也是這樣子阿,他這樣抓我才閃的(以手對空抓握),我閃開耶
13.C女:你要上廁所現在就配合
14.男聲:(搖頭)我想上廁所可是我手沒力
15.A女:沒有,他就是
16.B女:你手沒力還有辦法打我
17.A女:你還有辦法抓人,你剛剛明明就是要抓人家胸部
18.男聲:我沒有打你,是抓衣服,我只是
19.B女:那為什麼手往旁邊揮
20.男聲:我雙手麻痺而已,我只是順勢而已,我哪來的怎樣
21.B女:你不是沒力氣嗎
22.男聲:沒關係有錄影
23.A女:沒力氣你還有辦法抓人家(雙手緊握)
24.(A女與拍攝人員離開廁所)
25.男聲:不要去狡辯好不好,我們有錄影存證沒有要狡辯,我只是雙手麻痺動不了而已,我雙手麻痺沒辦法我要大便而已,好奇怪喔,我是雙手麻痺,哈哈哈哈
26.(護理師討論協助男子方式)
27.A女:我跟你講他是有力氣,他故意癱軟的,他都有力要打他了。
28.C女:那個紙尿布,紙尿布來
29.A女:他這樣抓我耶
30.C女:直接上紙尿布了
 ㈡密錄器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1年3月11日23時39分13秒」開始至「2021年3月11日23時40分36秒」:密錄器畫面顯示A女與其他護理師討論如何協助男子後,將男子之病床推出廁所至護理站旁,護理師等人及上開戴眼鏡身穿深藍色外套之人幫男子穿上尿布,由該戴眼鏡身穿深藍色外套之人跟男護理師將男子之病床推離密錄器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