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抗字第 1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682號 抗 告 人 厲建台 相 對 人 許煥堂       許黃麗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 6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均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持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79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 聲請就相對人許煥堂及許黃麗香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南山公司)之壽險保險契約終止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金 給付(包含紅利、理賠、解約、滿期、生存年金)等債權。原 法院司法事務官命抗告人補正上開保險種類、保險金及特定 欲執行保險契約所生何金錢債權,抗告人僅能向稅捐機關 調取相對人前一年度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戶清冊等資料, 並無法向上開保險公司調取相對人之投保資料。而上開資料 可由執行法院依職權調查,原法院司法事務官竟以抗告人 未補正為由,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聲請,自有違誤, 原裁定予以維持,亦有不當等語。 二、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是本條規定之用,以執行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不為一定必要 之行為,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為限,若執行程序不能進 行者,執行法院不得逕依該條規定駁回執行之聲請。次按執 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 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有關機關團體 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不得拒 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者,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強制 執行法第19條亦有明定。執行法院認有調查債務人財產之必 要時,固得命債權人查報,惟債權人因欠缺調查權,無法取 得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而未查報,執行法院非不得依職權調查 ,其強制執行程序尚不因債權人未查報債務人財產資料致不 能進行。 三、經查:抗告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國泰公司及南山公司 之債權,雖未表明欲執行之保險種類及依何保險契約所生何 種債權,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惟抗告人 已依執行名義自行查報相對人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及總歸 戶財產,而該等財產資料內容,並不包含相對人之投保資料 ,抗告人向南山公司、國泰公司查詢,南山公司函覆拒絕提 供相對人之投保資料,國泰公則未予函覆,有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詠立法律事務所104年7月28日(104)詠 字第0000000號函、南山公司104年8月4日(104)南壽保單字 第C125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4頁),足見抗告人主 張其因無調查權而無法取得相關保險資料,致無法補正,應 可採信。又抗告人雖未能查報相對人之上開投保資料,然執 行法院得依職權查明,其執行程序並非因此不能進行,依前 開說明,執行法院自不得逕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駁 回抗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抗告人未表 明所欲執行之保險種類、保險金額及保險債權,經命補正而 未補正為由,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自有未洽 。原裁定予以維持,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亦有未合。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均有不當, 求予廢棄,為有理由,予以廢棄,由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另 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國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