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51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張榮輝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A女 (姓名、
住所詳對照表)
訴訟
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6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5 年3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
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
附帶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下稱甲○)主張:伊於民國10
0 年間經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下稱乙○○)面
試招募而進入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服務
,乙○○為計畫主持人並為伊直屬主管,對於伊之職務內容
安排、請假、出差等具有核決權,然乙○○屢屢藉由執行公
務之便邀約伊共同用餐,並於100 年12月初在辦公室傳遞文
件時、101 年1 月間
兩造一同前往農會試驗所出差途中、10
1 年1 月30日至2 月1 日共同出差至臺東、屏東之際,及10
1 年2 月下旬一同乘車前往竹北路程中,數次趁機撫摸伊之
手,伊雖表示拒絕,乙○○依然故我,甚於101 年3 月24日
以簡訊邀約伊共同泡湯,顯已逾越一般職場男女分際。伊因
不
堪乙○○上開性
騷擾行為,遂於102 年4 月1 日向工研院
對乙○○提出性騷擾
申訴,經工研院依規定組成之「性騷擾
申訴處理委員會」(下稱
系爭委員會)調查後,決議該申訴
案成立。觀之兩造確為地位不對等之上司下屬關係,伊為顧
及乙○○之職權勢力,實難於當下立即做出反抗或拒絕之行
為,不因此代表伊
非性騷擾之被害人,乙○○僅擷取部分有
利證據羅織事實,惡意塑造雙方關係友好之表象,顯為誤導
視聽。伊遭受乙○○上開性騷擾之
侵權行為,且於申訴調查
期間要忍受長官及同仁異樣眼光與質問,更遭乙○○管理權
上迫害,如增加許多請假與工作上規定、運作將辦公室提前
遷至竹南動物科技研究所,伊實無法再忍受與乙○○處在同
一空間,被迫在工作契約期滿前離職,是乙○○上開侵權行
為已造成伊精神受到極大損害,長期做惡夢,身體及精神狀
況日益變差,導致經常性腸胃炎與感冒難癒,並養成每天強
迫自己睡前關手機與電話之習慣,伊每次證述遭受上開侵害
過程必須反覆回想、經歷身心折磨,甚至在尋找新工作時亦
擔心會遭遇性騷擾情況。
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就上開性騷擾之侵權行為,請求乙○○應給
付除原審判准之新臺幣(下同)25萬元外,再給付25萬元之
精神慰撫金,並加計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未繫屬本院部分,
不予另贅)。
二、乙○○則辯以:兩造自甲○就職後互動關係良好,甲○時常
主動請求伊搭載出遊,並時以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互通有
無,如:①100 年11月間向伊借生活周轉金;②100 年11月
12日請伊載至五股買沙發;③100 年12月初要求伊載至東海
大學附近市集購買手工肥皂;④101 年1 月至4 月間要求伊
載到臺南武聖夜市吃豬心,共計3 次;⑤同年2 月至5 月間
要求伊載至中和吃烤青椒,共計3 次;⑥同年2 月11日以簡
訊祝伊生日快樂;⑦同年4 月6 日寄發「甜甜的紅葡萄酒,
不要澀,要順口+ 甜甜甜甜甜」之簡訊;⑧同年3 月至5 月
間請伊載至臺中前租屋處拿取驗車單及稅單;⑨同年4 月6
日寄發「紫蘇茶很好喝,謝謝!競爭力課程,需勞煩您的簽
核,拜託囉。」之簡訊;⑩同年4 月13日寄發「到臺北家門
口發現忘了帶KEY ,FXXK到極點」抒發情緒之簡訊;⑪同年
4 月22日寄送電子郵件邀請伊參加教會活動;⑫同年4 月27
日寄發「可否勞煩幫我買早餐,或我早一點出門,你載我去
大華大學買?」之簡訊;⑬同年4 月30日寄送電子郵件「收
到,thanks。但,請不要跟他們一樣,上班時間寄這些讓人
分心的東西。你可以半夜沒事做時寄私人郵寄帳號,thanks
。」允許伊用私人信箱與之聯絡;⑭同年5 月間主動要求伊
載至臺中拜訪以前常造訪之飲料店老闆、至之前常造訪之日
本料理店用餐懷舊;⑮同年5 月間一同前往東勢山區看螢火
蟲;⑯同年5 月3 日主動搭高鐵趕回新竹,與伊相約午餐;
⑰同年5 月4 日主動傳訊息感謝伊開車之辛勞;⑱同年6 月
4 日寄發「我跟吳主任一樣失憶了,不然,就是我身體微恙
(得了一種叫做" 美鬆塊" 的病)呵呵」之簡訊;⑲同年6
月5 日請伊載至桃園IKEA購買置物架:⑳同年6 月14日寄送
電子郵件請伊幫忙做報告;㉑同年6 月21日寄發「老大,問
你一下…」之簡訊;㉒同年6 月29日主動安排伊接受被上訴
人MMOT同學專訪之電子郵件;㉓同年7 月29日請伊協助告知
牛璋芝實體聯絡電話之簡訊等,甲○並於同年8 月28日、10
月17日、10月18日、10月19日、11月8 日、11月9 日、11月
22日、11月28日分別以簡訊或電子郵件向伊抱怨其他同事之
言行,顯見甲○時常主動聯絡,與一般通常之性騷擾被害人
反應大相逕庭,甲○反覆以一般性相處否認兩造之友好關係
,令人費解,兩造關係原屬友好,轉折應在甲○101 年8 月
間無法如願轉職,但此與伊
無涉。又甲○稱伊為其直屬主管
,然觀工研院內部人事網之員工資料中,顯示其電子簽核主
管為訴外人劉佳明,是其主張受制於伊之人事任免、考績、
調薪、升遷等核決權,而不得不與伊為一般相處,實屬無稽
。
觀諸甲○僅空言泛稱伊之陳述斷章取義、誤導視聽,卻遲
未提出相關證據,顯然可疑,且原審未依一般客觀理性
第三
人之
經驗法則推斷甲○是否具有被害人之特徵,逕以伊所不
知內容之秘密證物袋內資料認定
本件性騷擾成立,將對伊有
利之證據定位為對甲○之客觀行為自行解讀、闡釋之主觀想
法,顯然偏頗,而有調查不實並違反經驗、論理、
證據法則
之違誤等語。
三、原審為甲○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乙○○應給
付甲○25萬元,駁回甲○其餘之訴。乙○○就其敗訴部分不
服提起上訴,其
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不利於乙○○部分廢棄。
㈡上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甲○於本院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聲明(原
審駁回甲○請求乙○○給付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50
萬元精神慰撫金部分,未據其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甲○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
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㈡乙○○應再給付甲○25萬元,暨自104 年9 月7 日民事附帶
上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利息。
乙○○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本院補充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8頁反面,並依
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㈠甲○前在工研院擔任管理師職務,乙○○為該計畫之主持人
。
㈡甲○前於102 年4 月1 日向工研院對乙○○提出性騷擾申訴
,經工研院依規定組成之系爭委員會調查後,於102 年5 月
3 日作成決議書,認為符合性騷擾之要件,乙○○對上開決
議結果提出申覆,經系爭委員會決定仍維持原決議結果,有
第一次、第二次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
可參(見原審卷
㈡第27、28頁)。
㈢乙○○前對工研院向原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上開決議無效,
經原法院以103 年度
勞訴字第6 號民事判決駁回乙○○之請
求(下稱系爭另案),理由中認定乙○○之舉措已符合性騷
擾之要件,乙○○對
前揭判決提起上訴,雖經本院103 年度
勞上字第38號判決駁回上訴,
惟乙○○已提起第三審上訴,
尚未確定,有系爭另案一審、二審判決可參(見原審卷㈠第
103-113 頁、本院卷第54-62 頁),並有置於卷外之系爭另
案一、二審影卷
可考。
五、甲○主張乙○○在其任職工研院期間,多次以邀約共同用餐
、按摩、泡湯、肢體碰觸等方式對其為性騷擾之侵權行為,
致其身心受有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
1 項之規定,請求乙○○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語,然為
乙○○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㈠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騷擾防治法第9 條
定有明文。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然按依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
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
,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
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
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上字第328 號裁判意旨
參照)
。
㈡次按本法
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
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
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
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
行,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所明文。次按性騷擾之認定,應
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
之言詞、行為及
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加以綜合判斷,其
意旨亦為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 條所明定。故是否構成
性騷擾,在
法律層面而言,應採取一般合理個人之客觀認定
標準,惟就被害人方面,亦應重視其主觀感受之認知。
㈢觀諸甲○向工研院就本件性騷擾所提申訴之內容整理如下(
參系爭另案一審影卷第65頁,其於102 年4 月1 日所提性騷
擾申訴書):其於100 年10月3 日受僱於工研院後,自100
年10月25日起經常性遭乙○○藉公務之名義安排單獨與之出
差,自100 年12月起至101 年7 月期間,不論在辦公室或出
差期間,上下班時間、休假、假日期間,均曾多次遭受口頭
與肢體之騷擾,甲○於承受騷擾期間,多次向乙○○表態:
「職場上我會盡好我的本分,我並不是要來交朋友,而且我
認為職場上不可能當朋友,請他不要把我當朋友」,甲○並
於騷擾事件發生當下制止乙○○,亦請乙○○不要打擾私生
活,但乙○○依然故我,多次反應均無效,其欲調職以遠離
此工作環境,但均無法擺脫,而乙○○屢次之口語及肢體騷
擾情節如下:
①長期在下班後、週休假日打電話傳簡訊,假談公事進行私
人聊天之實。
②藉談論公務之名,多次邀約甚以不斷重複邀約之方式,要
求共進午、晚餐。
③於100 年12月間,在辦公室遞交文件時,藉機肢體碰觸(
摸手),經其當場斷然甩開,並警告乙○○不准碰其。
④主動提供抓頸按摩,經其當場斷然
予以拒絕,不准乙○○
碰其。
⑤101 年1 月30日至同年2 月1 日臨時安排出差台東與屏東
,租車自駕長途車程中,多次趁食物中毒而身體虛弱時,
進行抓手撫摸,經其當場斷然甩開,並警告不准碰其。
⑥於101 年3 月24日星期六週休假日以簡訊稱:「Dear○○
(為甲○之英文名字):延續昨天的話題,下午吃完邱縣
長請的飯後(約下午2:00),想邀妳出去走走,並進行三
件事,1.協助了解鋰鐵磷電池狀況(已完成約10頁power
point 簡介)及後續合作的想法2.泡湯3.訓練一事交換意
見,預計下午6-7 點回到新竹;不知妳意下如何?」等語
,邀約泡溫泉,經其以理由回絕。
⑦口頭說「這個辦公室有誰可以帶的出場?」明示甲○必須
被帶出場。
⑧乙○○於101 年7 月27日寄發簡訊:「○○(為甲○之名
,真實資料詳卷),這樣稱呼妳不知是否能拉近一點距離
?在此夜深人靜的時刻,最想告訴妳的就是" 不管從任何
角度我都不可能是妳的敵人,請冷靜思考昨天傍晚我跟妳
傳遞的訊息及請託" ,感恩啦」後,於101 年8 月19日(
週日)傳遞祝賀其生日快樂之電子郵件,
嗣又於其休假期
間之101 年8 月22日寄送主旨為:「○○(為甲○之英文
名字):請問我又幹了什麼蠢事嗎?怎麼妳又消聲匿跡了
」之電子郵件予其,其不予回應。
⑨出差期間搭飛機劃位時表達要坐其旁邊之意願,其當場斷
然予以拒絕,參與同仁皆見此狀。
⑩101 年12月多次邀約至院內驛站喝茶或至外部餐廳用餐討
論留任參與102年計畫。
⑪102 年2 月22日於農委會參加春酒之公開場合,激烈攔人
,行為明顯失當
等情。
而甲○於提出性騷擾申訴前並曾分別於:①101 年10月3 日
向訴外人即工研院產服中心黃光華組長;②101 年10月24日
向訴外人即人力資產張淑櫻經理;③101 年10月29日向訴外
人即產服中心劉佳明主任等人呈報之節,亦經原審查閱上開
民事卷宗屬實(參該案秘密證物袋之相關文件),此部分事
實
堪信為真。
㈣甲○就本件乙○○所為性騷擾侵權行為之主張,主要係以其
向系爭另案所提出之申訴資料、乙○○自己之說明、兩造往
來訊息等為其主要依據,而依乙○○於該性騷擾申訴事件調
查期間提出之說明如下(參卷外系爭另案一審影卷第76-79
頁):
①摸手事件:
(甲)「一次是在拜訪農試所的路程中(記憶所及應該是在
101 年1 月份的某一天),那天在國道3 號公路上由甲○開
外租車,過程中我曾將手放在她的右手掌背上,由於怕她會
介意,因此當下也向甲○請問" 會不會覺得不舒服?" 並主
動跟她說明那並不是工作的一部分,如果她覺得不舒服,不
會再做,甲○回答不會(註:那天做那個動作的緣由係自10
0 年12月初起部門有2-3 位同仁聯合到人事及高階長官處參
我一把,計畫成員包括我個人也因此至少被長官約談了4 次
,當時甲○係最明顯支持我的人,因此該舉動純為對她表達
內心感激之意)。」。
(乙)「另一次發生在……101.01.30 ~101.02.01 (農曆年
假期後)到台東及屏東出差的路程中,由於那次出差在短短
的2 天加1 個晚上趕了1,200 公里的路,確實舟車勞頓,也
引起甲○不小的抱怨……101.01.31 約莫早上8:00出發前往
台東,出發前就發生了一點小狀況,甲○因吃了一個荷包蛋
而發生腹瀉的狀況(這或許是不祥之兆),但在下午3 :00
到達水試所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的漫長路途中除了在南迴
公路彎彎拐拐中甲○曾發生想嘔吐/ 不舒服的狀況並曾略作
停頓外也還大致順利……訪談結束離開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
心大約已5:00左右,在進入南迴公路前甲○表達她想要去洗
頭髮,而且指明要去一家連鎖髮廊,……問題是到了屏東已
過晚上9:00髮廊打烊的時間,所以便又臨時決定到屈臣氏買
洗髮用品準備自己服務自己,到了屈臣氏大約30分鐘後買了
東西出來,甲○變了另外一個人(個人一頭霧水),因為還
沒吃晚飯,問她想吃時(什)麼,她說只想吃清粥,吃飯的
過程中看得出來她非常不悅,吃完經過7-11買了飲料後上車
前我拉了她的手,……一路上甲○不太講話,但心情看來非
常糟,因此路程中又握了她的手……101.02.01 上午8:00預
定出發……到了東港生技研究中心甲○立刻又回復了正常,
回程在上了國道3 號後,我主動問她為何那麼不高興?是不
是因為我昨天握了妳的手,她搖搖頭,路上幾經催問下,大
致了解她的抱怨點,包括1.抱怨不能因為她單身就塞不合理
的工作量,工作分配不均……2.質問行程為何安排得這麼緊
湊……3.表達她的身體不堪長途跋涉4.對她而言that's a
job 希望正常上班,假日free;5.批評瘋子主管工作狂,用
自己的標準看別人6.批評用人不謹慎……傍晚路過豐原下交
流道幫大陸回台的大姊買雪花齋,途中又握了她的手,甲○
有問,為何握她的手,當下跟她回答" 只是一個gesture ,
showing my support,並沒有其他意義" 當下甲○未再表示
什麼……」。
②按摩事件:
「某天在辦公室經過她的位置,看到她整個人伏在桌面上,
當下問她怎麼啦?她說身體不舒服,所以我本能地問她要不
要幫她抓一下脖子?她搖搖頭,就這樣,什麼也沒發生。」
。
③邀約吃飯:
「甲○到職後因工作的關係常一起出差且因她派駐國外多年
異國生活經驗豐富,也經常會分享一些過去的奇聞軼事,確
實讓我在出差的過程中感覺Not so lonely ,基本上把她視
為一個朋友,所以確實也會邀約一起吃飯,有時閒聊有時聊
辦公室的狀況。」。
④電話騷擾事件:
「甲○父親治喪期間,本人從未打電話與其聯絡,……我有
什麼動機及理由打電話騷擾她?……要拿出證據來。」。
⑤特別情愫與事件:
(甲)「於101 年9 月4 日赴台東……會議過程中甲○與我
互動良好,因此在回程登機前邀她一同劃位,目的只是想為
向她說明『她申請轉調國際中心未能如願,並非我從中作梗
,……我不可能有那樣的能耐』」。
(乙)邀赴苗栗泰安溫泉泡湯的緣由:
「去年初有位朋友希望能協助推廣其開發完成的新產品--鋰
鐵磷電池,因想到工研院生活網是個不錯的平台,曾推薦甲 ○去試試看,因她表達意願,故有邀約泡溫泉並順便解釋產
品相關技術……之所以會邀約她去泡溫泉是因為閒聊中聽她
說那時她基於健康因素與同學去北投泡溫泉;但基本上雖曾
邀請,也未曾跟催。」。
(丙)101 年7 月27日之簡訊:
「基本上那是一封安撫的簡訊,……嘗試了解她想離開的原
因及表達希望她留下來做到年底再轉職的期望,由於那天洽
談的氣氛非常差,因此當天深夜寫了一封安撫簡訊。……」
。
㈤然依乙○○上開說明,其於101 年1 月某日甲○開車時,將
手放在甲○右手掌背上,甲○並未表示不悅;其於101 年1
月31日、2 月1 日開車時,3 次握甲○的手,其中101 年1
月31日甲○確有不悅,與證人張淑櫻於系爭另案一審證稱
渠
印象所及是乙○○稱他在等紅綠燈時,他用左手去抓住甲○
的手,委員有問其甲○反應是什麼?乙○○說甲○將手甩開
等語(見卷外系爭另案一審影卷第205 頁),互核相符,惟
甲○不悅或將手甩開之原因,依乙○○之說明,係出於甲○
不堪長途勞頓、不滿工作分配不均等情所致,與甲○之主張
互異,觀之甲○於同年5 月4 日回覆予乙○○之簡訊「張經
理,今天您開整天的車,辛苦您了,謝謝。今後,關於時間
的安排,我不會再發表任何意見,以後盡量配合您的安排。
週末愉快!」等字,甲○就此陳稱係因其不堪短期間內頻繁
被指派與乙○○單獨出差,而鼓起勇氣向乙○○反應,經乙
○○表示會妥
適安排,其禮貌性回應尊重乙○○之安排等語
(見本院不給
閱卷第49頁、本院卷第97頁反面),
堪認乙○
○所辯甲○因不堪長途勞頓、不滿工作分配不均而不悅等語
,並非無稽,是本院自難
遽認此即為甲○出於乙○○握其手
之行為感到被冒犯之故,
而非出於其他緣由。另關於乙○○
如三②⑤所述之按摩、邀約泡溫泉事件,依客觀情狀觀之,
固有成立性騷擾行為外觀,惟依前開說明,性騷擾係指性侵
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
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
條件。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
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
生活之進行情形之一者,
始足當之,並應
參酌當事人關係、
主觀感受以為判斷。是倘兩造間存有特殊情誼,乙○○對甲 ○所為握手、「邀約」提供按摩、泡溫泉等行為,未違反甲 ○之意願,且未損害甲○人格尊嚴、或使甲○感受敵意或冒
犯之情境,應認尚不該當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之要件。
㈥依甲○所稱乙○○構成性騷擾之行為,能認定存在之事實最
晚係發生在101 年3 月24日,乙○○以簡訊邀約泡溫泉之事
,至於如㈢①③⑦⑪所述事實,則為乙○○所否認,甲○亦
未舉證
以實其說,此部分事實,因乏實據,自難遽信,另如
㈢②⑧⑨⑩所述情節,縱令屬實,客觀上亦
難認係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行為,應不構成性騷擾行為,甲○此部分主張,並
非有據。惟觀之下列甲○於101 年3 月24日以後之行為,甲 ○是否因乙○○之握手、「邀約」提供按摩、泡溫泉等行為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而可推認係違反甲○之意願,即屬
可議。茲分述如下:
①101 年4 月6 日上午9 時25分:
乙○○稱其以健康理由,採紫蘇葉供甲○食用,甲○於當日
發簡訊稱「紫蘇茶很好喝,謝謝!競爭力課程,需勞煩您的
簽核,拜託囉。」,乙○○則回應「○○(甲○英文名字)
:Really?好喝固好有效才重要;另會盡快協助完成手續」
,甲○就此雖稱係因公務而傳送簡訊(見本院不給閱卷第48
頁、本院卷第94頁反面、95頁),惟除公務外,可見甲○尚
接受乙○○提供之紫蘇茶,並於飲用後有所回應。
②101 年4 月6 日下午1 時29分:
乙○○發簡訊稱「我目前在一個酒莊,有不錯的葡萄酒妳喝
嗎?」,甲○即時回稱「喝~」,乙○○再發簡訊問「那帶
一瓶回去;12% ?18% ?Or 40%?」,甲○則稱「順口的」
,乙○○再問「紅的(略澀)?Or白酒?」,甲○即稱「甜
甜的紅葡萄酒,不要澀,要順口+甜甜甜甜甜」等語,依兩
造上開即時簡訊交流,甲○除具體向乙○○表示想喝如何之
紅酒,並使用疊字語法撒嬌稱要「要順口+甜甜甜甜甜」的
紅葡萄酒,而非簡單回覆「要」或「不要」等不帶情感之用
語,可見兩造關係非僅止於一般同事情誼,非如甲○所辯其
係基於維繫職場同事表面之相處
云云(見本院卷第35、95頁
)。
③101 年4 月13日下午7 時21分:
甲○回到臺北家門口,發現忘了帶鑰匙,發簡訊予乙○○稱
「到台北家門口發現忘了帶key , fxxk到極點」,甲○雖稱
乙○○於假日時會主動打電話予其,問其人在那裏,講完電
話後發現沒有帶鑰匙,只是表達當下的懊惱云云(見本院卷
第35頁反面、95頁),惟衡諸事理,倘甲○所稱係遭乙○○
於假日仍以電話、簡訊騷擾屬實,甲○應係對乙○○避之唯
恐不及,對其來電或簡訊,虛應其事而回應即可,然甲○卻
反於見未帶鑰匙當下,即以簡訊向乙○○主動表達懊惱之意
,實與其上開所述相違,甲○
顯有主動與乙○○分享生活中
情緒之事實。
④101 年4 月27日上午6 時57分:
甲○發簡訊予乙○○稱「可否勞煩幫我買早餐?或我早一點
出發,你載我去大華大學買?」,甲○就此雖稱係因當日乙
○○臨時於上午6 時37分傳簡訊變更原差旅時程,致其時間
緊迫始請乙○○幫忙先張羅早餐,惟乙○○實際上並未幫忙
買早餐,僅屬職務互動片段,非兩造友好關係云云(見本院
卷第35頁反面、95頁反面、96頁),然甲○所述乙○○臨時
變動差旅行程乙節即令屬實,乙○○與甲○終究為上司與下
屬關係,如兩造間僅有公務互動,則下屬要求上司代為張羅
個人早餐之情,顯與職場倫理有悖,反與交往男女之互動較
為相似,遑論甲○主張同年1 月、2 月、3 月間乙○○對其
有握手、「邀約」提供按摩、泡溫泉等性騷擾舉動,衡情,
甲○應對乙○○心生厭惡,自無請乙○○代買早餐再予食用
之理,甲○此舉對照其於本件之主張,顯相矛盾。
⑤101 年6 月14日:
甲○寄送主旨為專家座談會之電子郵件予乙○○,除述及座
談會出席人員外,另稱「……另外,既然你閒閒沒事,幫個
忙,--幫我寫期末報告嗎,1.Dead line :我的死期是本週
五晚上12:00 ,2.題目:如附檔,其中第2 題跟農業有高度
相關性,相信你一定可以幫忙掰很多,3.每題字數:6 頁A4
毆,感謝開釋呦~ 」,甲○固稱該期間兩造就辦理專家座談
會有諸多行程及信件往來,上開電子郵件僅為其中之一,無
法推論兩造有踰越職場同事之友好關係云云(見本院卷第36
、98頁反面),惟甲○請求乙○○代寫之報告
乃其在政治大
學之作業,不是工研院之工作內容乙節,已據其自陳明確(
見本院卷第50頁),上開電子郵件關此內容,顯與甲○所稱
公務無涉,況依職場倫理,身為下屬之甲○竟對上司乙○○
稱「既然你閒閒沒事」,再要求乙○○為其撰寫與職務無關
之個人在政治大學就讀所需提出之期末報告,顯逾正常男女
交情,而甲○要求乙○○代寫上開報告,不僅增加乙○○與
其互動之藉口與機會,且因此負欠乙○○人情,實與甲○主
張其已受乙○○性騷擾,依常情應有之抗拒、排斥反應有異
。
綜上,甲○雖於101 年10月間陸續向黃光華、張淑櫻、劉佳
明陳報遭乙○○性騷擾情事,並於102 年4 月1 日正式提出
性騷擾申訴,惟甲○於其所述乙○○對其為握手、「邀約」
提供按摩、泡溫泉等性騷擾後,
猶與乙○○有上述㈥①至⑤
之互動,若甲○所述遭性騷擾之情屬實,其縱於職場中基於
維繫職場友好,不得不虛與委蛇而隱忍,然離開辦公時間與
場所,甲○竟仍有主動向乙○○表達忘記帶鑰匙之懊惱情緒
,於乙○○詢問是否要為其帶紅酒時,以「不要澀,要順口
+甜甜甜甜甜」之撒嬌用語回應,復不顧職場倫理,要求乙
○○代買早餐、代寫與工作無關之學校期末報告,與通常性
騷擾之被害人因感受被冒犯,而對加害人心生厭惡、避之唯
恐不及之心態顯然有間,自難僅以乙○○於上開說明中
自承
有觸摸甲○之手及甲○當下表達不悅,卻不深究甲○不悅原
因是否出於乙○○之觸摸或有其他事由,即認甲○稱乙○○
對之性騷擾云云屬實。而甲○除對乙○○於性騷擾申訴事件
之陳述及乙○○自己之說明外,已未能就乙○○對其性騷擾
之情再行舉證以實其說,是本院尚難逕採而為有利於甲○之
判斷,反之,乙○○以上述事由辯稱兩造關係友好,甲○事
後之反應與一般受性騷擾被害人大相逕庭,顯見其無性騷擾
行為,甲○係因調職不成而對其申訴等語,除有上述兩造互
動情形外,乙○○並提出甲○於101 年10月19日所寄之電子
郵件稱「今天跟貴所的劉主任晤談完之後,又在辦公室聽到
那些人(鄭、王、洪,原來他們一直都是一夥的)的閒言閒
語,我終於徹底的看清,真的很後悔一年前選擇的此份工作
,何必工作太認真?何必什麼都會?何必做太多?不值!未
來真的應該跟你們好好學習,當個差勁的人,才能在財團法
人勝任愉快」,又於同年12月27日寄出兩則簡訊「哈,我就
不相信工研院給的條件會多過我的新offer 價碼7 萬,我填
意願表時已釋出誠意,但未收到對等善意,這樣的無能,表
示不缺人才,你們就認真的再找更適合那樣爛條件的新人吧
,祝福你們」「剛劉主任打電話給我,說依契約我合約於12
/31 終止,無法依我要求的但書保留身份繼續計畫,看來很
明顯的,你們沒誠意的話,我也沒必要繼續貢獻」等字,對
照證人張淑櫻於系爭另案一審結稱甲○於101 年10月來找渠
,提到乙○○有作一些不適當行為,只有提到摸手,渠有提
供申訴辦法給甲○,甲○102 年4 月1 日提出申訴等語,及
甲○於系爭另案一審證稱其是被乙○○長期言語、肢體動作
、電話簡訊等騷擾,不堪其擾才提出申訴,101 年7 月確有
請求轉調等語(見卷外系爭另案一審影卷第136 、204 、20
1 頁反面),互核上述事證及發生之時點,堪認
尚非無稽,
應可採信。
㈦至於系爭另案一審判決固於理由中認定乙○○確有甲○所稱
性騷擾行為,然該件係由乙○○對工研院提起確認系爭委員
會所為性騷擾申訴案之決議無效,及因此所生損害賠償之訴
(見原審卷㈠第103-112 頁),該判決上開認定非屬
訴訟標
的,僅屬理由中之判斷,且該案目前上訴於最高法院,尚未
確定,並無
既判力,又甲○並非該件當事人,系爭另案與本
件當事人不同,亦無
爭點效之適用,況該件一審雖判決乙○
○敗訴,乙○○上訴後經本院以103 年度勞上字第38號判決
駁回其上訴(見本院卷第54-62 頁),惟該二審判決理由係
以系爭委員會依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研院性
騷擾防治及處理辦法,依甲○申訴內容及乙○○所提出之說
明等相關調查資料作成決議,並無違反法律或程序重大瑕疵
,應屬有效,而駁回乙○○之上訴,並未實質認定甲○主張
之性騷擾行為是否有據,且如前述,該判決尚未確定,更無
拘束本院之效力。再系爭委員會雖作成乙○○性騷擾成立之
決議,惟該決議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且該決議未審酌甲○
與乙○○如㈥①至⑤所示之互動情形,遽以乙○○自陳有觸
摸甲○之手及甲○當下表達不悅即作成決議(見原審卷㈠第
16、27、28頁),與本院前揭認定有間,自無可採,併此敘
明。
六、從而,甲○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規定,請求乙
○○給付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是則原審判命乙○○應給付甲○25萬元部分,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有未洽,乙○○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原審駁回甲○請求25萬元部分,核無
違誤,甲○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另甲○於原審並未請求加付法定利息,其以附帶上訴方式
請求加付法定利息,於法未合,亦不應准許,均應駁回其附
帶上訴。又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
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
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乙○○之上訴為有理由;甲○之附帶上訴為
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
第2項之規定隱蔽之。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