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消上易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鄧如意即中原動物醫院       簡于甄       葉千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 訴 人 全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彬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國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楊富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鄧如意即中原動物醫院 、簡于甄、葉千瑜、全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8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 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張國彬並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7年12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葉千瑜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㈡命上 訴人全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鄧如意即中原動物醫 院新臺幣參拾萬元本息部分;㈢命上訴人全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被上訴人張國彬連帶給付上訴人鄧如意即中原動物醫院逾 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陸拾元本息、上訴人簡于甄逾新臺幣陸仟玖佰 元本息部分;訴訟費用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上訴人全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 張國彬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葉千瑜新臺幣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 一0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㈡、㈢部分,上訴人鄧如意即中原動物醫院、簡于甄在第一 審之訴均駁回。 上訴人鄧如意即中原動物醫院、簡于甄之上訴及上訴人葉千瑜其 餘上訴均駁回。 上訴人全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被上訴人張國彬其 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鄧如意即中 原動物醫院負擔百分之四十二、簡于甄負擔百分之二十、葉千瑜 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上訴人全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 上訴人張國彬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鄧如意即中原動物醫院、簡于甄、葉 千瑜(下合稱鄧如意等3人,各別則稱鄧如意、簡于甄、葉 千瑜)主張:鄧如意經上訴人全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全民公司)負責人即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人張國彬(下 稱張國彬,下與全民公司合稱全民公司等2人)推薦介紹, 訂購經全民公司宣稱由「air pressエア一プレス株式社」 (下稱系爭日本廠商)製造發售之「小動物健康高壓氧氣艙 (DOOGS O2)」(下稱系爭機器)1部,買賣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下稱系爭買賣契約),鄧如意並開立發票 日期為104年9月29日、104年10月29日,面額均為30萬元之 支票各1紙支付價款,前者業已兌現,後者則經鄧如意止付 。系爭機器於104年9月24日運抵鄧如意之動物醫院,由張國 彬安裝。鄧如意於104年9月25日使用系爭機器未久,加壓 艙主體竟發生爆炸,造成正在接受治療之葉千瑜飼養之西施 犬(下稱系爭小狗)死亡,鄧如意之動物醫院診間治療室之 天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燈具嚴重毀損,鄧如意之助理 簡于甄則被爆炸彈飛之艙體碎片擊中,受有下背挫傷之傷害 。張國彬於爆炸後前來查看系爭機器,經打開壓縮機上蓋, 發現該壓縮機僅為一般空氣壓縮機,不具製造高壓氧氣、恆 壓功能,壓縮機配置不僅與張國彬推薦介紹時所展示之機型 不同,亦與張國彬宣稱具有高壓氧治療功能之規格不符。另 壓縮機主體為中國浙江「盛源空壓機公司」製造,與張國彬 宣稱系爭機器為日本製造,保證無中國製組件不同,顯見張 國彬有刻意欺瞞之情。又系爭機器無任何可監控空氣濃度、 氣壓數值之組件或儀表,無法自外側監控氣壓變化狀況。是 系爭機器顯有不具其宣稱之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亦與全民公司等2人保證品質不符,全民公司應依民法第 354條規定負瑕疵擔保責任,系爭買賣契約既經鄧如意於104 年12月3日以台北成功郵局第001381號存證信函(下稱104年 12月3日存證信函)解除,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全民 公司返還已受領價金30萬元。另全民公司等2人未確保系爭 機器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顯有危 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且系爭機器未有 任何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法標示於其說明書或系爭機器外 部,全民公司為系爭機器之輸入商,自應就鄧如意等3人所 受損害負責。鄧如意之醫院診間天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 、燈具等均嚴重毀損,受有修復費用17,600元之損害,及10 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簡于甄受有下背挫傷,受有支出醫療 費用1,500元之損害,及2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葉千瑜飼 養之系爭小狗因系爭機器爆炸當場死亡,花費5,000元為其 火化,且系爭小狗為葉千瑜花費5萬元所購買,共受有55,00 0元之財產上損害,及3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91條之1、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196條 、第227條第1項、第2項、第22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下 稱消保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9條規定〔見原審卷㈡第 27頁至第28頁〕,請求全民公司賠償上開損害,張國彬並應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 為聲明:㈠全民公司應給付鄧如意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全 民公司等2人應連帶給付鄧如意117,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全 民公司等2人應連帶給付簡于甄20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全 民公司等2人應連帶給付葉千瑜35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全民公司等2人則以:系爭機器為鄧如意自行比較市面上所 販售各種動物高壓氧氣艙設施之優缺點後,主動向全民公司 購買,故鄧如意對於系爭機器性能應有相當了解。張國彬於 系爭買賣契約磋商時,已告知鄧如意系爭機器並無監控氣壓 數值等組件,可自動洩壓,且張國彬前往鄧如意之動物醫 院安裝系爭機器,實際將病犬放入系爭機器操作,均運作正 常,鄧如意未提出任何異議而收受系爭機器。鄧如意未能舉 證證明系爭機器未具高壓氧治療功能,且系爭機器之介紹說 明未載明有裝設氣壓數值之監控組件、儀表,或內部無中國 大陸製造之組件,與系爭機器是否存有瑕疵毫無關係,鄧如 意主張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無理由。 又系爭機器發生爆炸原因,係因鄧如意違反操作說明書之安 全注意事項,於高壓艙內放入多張塑膠材質看護墊,阻塞調 整氣壓之閥門,導致無法洩壓,進而引發爆炸之操作不當所 致,伊自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另鄧如意購買系爭機器,係 作為營業使用,非基於消費目的而交易,簡于甄為鄧如意之 受僱人或履行輔助人,協助鄧如意使用系爭機器對外營業, 以獲取利益,均係基於服務之目的而使用系爭機器,與消保 法第7條之規範目的不同,鄧如意、簡于甄自不能依消保法 規定請求賠償。退步言,縱認伊應負賠償責任,然鄧如意、 簡于甄於高壓艙中放入多張塑膠材質看護墊,阻塞調整氣壓 之閥門,與系爭機器發生爆炸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依民法 第217條規定,免除或減輕賠償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鄧如意等3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 ㈠全民公司應給付鄧如意30萬元,及自105年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全民公司等2人應連 帶給付鄧如意17,600元(即修復費用),及自105年2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全民公司等 2人應連帶給付簡于甄11,500元(即醫療費用1,500元、精神 慰撫金10,000元),及自10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全民公司等2人應連帶給付葉千瑜 5,000元(即系爭小狗火化費用),及自105年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鄧如意等3人其 餘之訴。鄧如意等3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鄧如意等3人部分廢棄。㈡全 民公司等2人應再連帶給付鄧如意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按即105年2月3日,下同)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全民公司等2人應再連帶給付簡于 甄1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全民公司等2人應再連帶給付葉千瑜 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並就全民公司上訴及張國彬附帶上訴部 分為答辯聲明:全民公司之上訴及張國彬之附帶上訴均駁回 。另全民公司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全民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鄧 如意等3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就鄧如 意等3人上訴部分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張國彬則就其敗 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 決不利於張國彬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鄧如意等3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就鄧如意等3人上 訴部分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㈠第120頁〕: ㈠鄧如意於104年9月23日向全民公司購買系爭機器乙部,約定 買賣價金為60萬元,鄧如意已支付30萬元。 ㈡系爭機器於104年9月24日運至中原動物醫院,並經張國彬安 裝。 ㈢鄧如意於104年9月25日使用系爭機器治療葉千瑜飼養之系爭 小狗時,系爭機器發生爆炸,致系爭小狗當場死亡。 五、本件鄧如意等3人主張鄧如意向全民公司購買系爭日本廠商 製造之系爭機器,鄧如意已支付30萬元價金。鄧如意於104 年9月25日使用系爭機器未久,加壓艙主體發生爆炸,造成 葉千瑜飼養之系爭小狗死亡,及鄧如意醫院診間治療室之天 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燈具嚴重毀損,簡于甄被爆炸彈 飛之艙體碎片擊中,受有下背挫傷之傷害。系爭機器有不具 全民公司等2人宣稱之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亦 與全民公司等2人保證之品質不符,全民公司應依民法第354 條規定負瑕疵擔保責任,鄧如意已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全民 公司應返還已受領之30萬元價金;另全民公司等2人並應就 鄧如意等3人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任等語;全民公司等2 人則以前開各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㈠鄧如意依民 法第354條、第359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請求全民公司 返還30萬元買賣價金,有無理由?㈡鄧如意等3人依消保法 第7條、第8條第1項、第9條、民法第191條之1、公司法第23 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全民公司等2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無理由?若是,鄧如意等3人得請求之金額各為何?㈢鄧 如意等3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27條、第227條之1、公司法 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全民公司等2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有無理由?若是,鄧如意等3人得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㈣全民公司等2人抗辯鄧如意、簡于甄具與有過失,應減輕 或免除賠償金額,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鄧如意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請 求全民公司返還30萬元買賣價金,有無理由?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 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 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受人於 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1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 負擔保之責。」、「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 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 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 少價金。」民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第355條第1項、第35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 。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 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73 年台上字第117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鄧如意等3人 主張系爭機器不具備製造高壓氧之功能、自動洩壓功能、氣 壓監控裝置、防止排氣孔遭異物堵住之輔助裝置之瑕疵,且 張國彬保證系爭機器未使用中國製造之組件云云經查: ⒈鄧如意雖主張系爭機器未具備製造高壓氧之功能云云,惟全 民公司等2人辯稱系爭機器從未標榜有製造純氧功能,且已 提供氧氣瓶之選購等語。查,系爭機器係由本機組的空氣壓 縮機供給,高壓艙的內壓力升高係由空氣壓縮機供給空氣量 增加而升高,氧氣量也隨著增加,艙內空氣量增加,但氧氣 的百分比並未增加,也無任何顯示器顯示高壓氧氣含量增加 (空氣中氮氧比例為一定)等情,有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10 6年3月20日(106)北機技11鑑字第534號鑑定報告書(下稱 106年3月20日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前開鑑定報告第8頁 )。另觀系爭機器之介紹DM,將氧氣濃縮機或氧氣瓶列為選 擇性配件〔見原審卷㈠第23頁背頁〕可知,欲增加系爭機器 高壓艙內之氧氣濃度,應以氧氣濃縮機或氧氣瓶補充氧氣, 單憑空氣壓縮機壓縮空氣,並無法增加高壓艙內之氧氣濃度 。且系爭機器之介紹DM亦載明:「原艙內為1.3高氣壓,若 加裝『加壓把』可增加為1.5更高氣壓室,採用本壓縮機壓 縮空氣若附加裝『氧氣濃縮機』,氧氣濃度供給可由原來的 25%上升到38%氧氣濃度……壓縮機可將氣壓提高到1.3氣 壓以上,可供給比一般的呼吸(結合型氧氣)還要多的氧氣 ,這種氧氣可稱為(溶解型氧氣)。這種溶解型氧氣比結合 型氧氣還要細小,可到達身體各個角落細胞,使細胞活化並 提升免疫力。」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3頁背頁〕。綜上可知 ,系爭機器之廣告並未強調有具製造純氧之功能,亦未提及 在正常使用空氣壓縮機下,可提升高壓艙內之氧氣濃度,而 氧氣濃度之提升,必須附加「氧氣濃縮機」,在未附加「氧 氣濃縮機」提升氧氣濃度之情形,仍可透過壓縮機將氣壓提 高到1.3氣壓,增加供給高壓艙內之空氣量,雖所增加空氣 量中氧氣的百分比並未增加,惟氧氣量亦會隨著艙內空氣量 之增加而增加,並利用艙體壓力變化後之氧氣(即該介紹DM 所指「溶解性氧氣」)來進行治療。106年3月20日鑑定報告 亦認為高壓艙的內壓力升高係由空氣壓縮機供給空氣量增加 而升高,氧氣量也隨著增加艙內空氣量增加等語(見該鑑定 報告第8頁)。另證人即中原動物醫院獸醫師許荏惠於原審 證稱:「(問:在安裝的當天,張國彬有無向鄧如意強調該 台機器具有高壓氧製造的功能?)答:安裝前在獸醫的骨科 學會場合,在會議資料的後方會附有廣告贊助商的照片,上 面就有張國彬的高壓氧氣艙資料。」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3 7頁〕。是自系爭機器之介紹DM內容,尚無從推認系爭機器 在未附加氧氣濃縮機下,得以製造濃度較高之氧氣。至證人 許荏惠雖另證稱:張國彬在安裝當時有說壓縮機會製造高壓 氧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37頁〕,然張國彬所稱之高壓氧究 何所指,語焉不詳,是證人許荏惠之證詞,尚難以證明系爭 機器在未附加氧氣濃縮機下,得製造濃度較高之氧氣,而具 有製造高壓氧功能之效用。至鄧如意雖提出維基百科、科學 人雜誌等資料主張僅由空氣壓縮機提供壓縮空氣,只能提高 氧氣及氮氣分壓,不能稱為高壓氣艙,高壓氧的產生方式, 是將「純氧」注入加壓才能產生高壓氧,若僅將空氣注入加 壓,則氧氣與氮氣同時增高,而維持一定之空氣比例云云。 然鄧如意前揭主張,亦與本院參酌106年3月20日鑑定報告及 系爭機器之介紹DM之說明記載,認定系爭機器在在未附加「 氧氣濃縮機」提升氧氣濃度之情形,仍可透過壓縮機將氣壓 提高到1.3氣壓,並藉由高壓艙內隨空氣量增加而增加之氧 氣進行治療;若壓縮機附加「氧氣濃縮機」,則可提升高壓 艙內之氧氣濃度進行治療無異。是鄧如意主張全民公司等2 人未提供具有製造高壓氧功能效用之系爭機器,而有瑕疵云 云,尚非可採。 ⒉鄧如意另主張張國彬保證曾保證系爭機器未使用中國製造之 組件云云,惟此為全民公司等2人所否認。且觀諸系爭機器 之介紹DM內容,僅載明製造商為系爭日本廠商〔見原審卷㈠ 第23頁背頁〕,並無系爭機器之零組件未使用中國製造,或 壓縮機為日本製造(或非中國製造)之文字記載。是鄧如意 主張系爭機器使用中國製造之組件而未具張國彬保證之品質 云云,亦非可採。 ⒊鄧如意復主張系爭機器未具有自動洩壓功能、氣壓監控裝置 、防止排氣孔遭異物堵住之輔助裝置,而有物之瑕疵云云。 查: ⑴觀之系爭機器之操作說明書(下稱系爭說明書)「3加壓 艙主體和操控箱的連接」部分,於加壓艙主體圖示標號4 位置設有一只洩壓閥〔見原審卷㈠第126頁〕。而系爭機 器經原審送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為「系爭機器 設置一只洩壓閥,洩壓閥已調整為一定之洩壓壓力,如高 壓氧氣艙充氣壓力高於洩壓壓力時,則自動洩壓……」等 語(見106年3月20日鑑定報告第11頁)。且經本院囑請台 北市機械技師公會進行補充鑑定亦認「系爭機械加壓艙主 體設置有一組標號4之卸壓閥,當高壓艙內之氣壓超出卸 壓閥設定之壓力時,為防止高壓艙爆裂,標號4洩壓閥應 自動開啟洩壓。」等語,亦有該會107年5月7日(107)北 機技12鑑字第165號補充鑑定報告書(下稱107年5月7日補 充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前開補充鑑定報告第5頁)。 另製作106年3月20日鑑定報告之鑑定人李正義於原審證稱 :高壓艙的壓力到達安全範圍上限時,有二個部分可以處 理壓力,第一個部分為操作說明書標號6安全裝置,第二 個為標號4洩壓閥,壓力達一定上限時,洩壓閥正常的動 動可以使艙體內高壓洩放降到安全範圍。如果標號4洩壓 閥可以正常動作,就不會爆炸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7頁〕 ;證人即全民公司銷售及技術經理黃明昌於本院證稱:系 爭機器設置有自動洩壓閥,如果艙內壓力超過會自動洩壓 ,但怕會有物品堵塞自動洩壓閥,所以機器外面還有手動 洩壓閥。系爭機器內部底下分別有自動洩壓閥、手動洩壓 閥、電源線、進氣口共四個孔。如果自動洩壓閥堵住,就 變成要手動洩壓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33頁至第434頁〕。 顯見系爭機器確實設置有自動洩壓閥,於高壓氧氣艙充氣 壓力達一定上限時,自動洩壓閥正常的動作,可使艙體內 高壓洩放降到安全範圍;倘自動洩壓閥堵塞,改為手動洩 壓。至系爭說明書記載:「使用中經常確認氣壓是否有異 常,如果氣壓異常上升請立即關掉開關,按下放氣按鈕讓 氣壓慢慢下降」、「5-3壓力調節,提高壓力時,擰緊排 氣閥,降低壓力時,打開排氣閥」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2 4頁、第128頁〕,當係指自動洩壓閥遭物品堵塞或其他原 因致無法動作時,在機體外操控手動洩壓閥來洩放過高之 壓力。另鑑定人李正義於原審亦證稱:如果標號4之洩壓 閥可以正常動作,自不需要人為去監控等語〔見原審卷㈡ 第47頁〕,顯見系爭機器既設置有自動洩壓閥,可於高壓 氧氣艙充氣壓力達一定上限時自動洩放壓力,即無另設置 氣壓監控裝置,由使用者在旁隨時監控之必要。 ⑵另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於106年3月20日鑑定報告中雖載稱 :由系爭說明書3加壓艙主體和操控箱得知,系爭機器設 有放氣管和洩壓閥均裝在本體端板的底處,以內部橫用底 盤隔開,如有異物諸如貓狗的體毛或雜物堵塞時,將無法 啟動,系爭機器沒有防止排氣孔遭異物堵塞之輔助裝置等 語(見上開鑑定報告第10頁)。惟經本院囑請台北市機械 技師公會進行補充鑑定時,則認為:依系爭說明書4之記 載,系爭機器為橫置型,內部有橫用底盤、動物橫踏板及 橫用墊子,橫踏板上有很多的孔洞,便於空氣流通和保持 壓力平衡。另為防止小動物的便溺與尿水流至橫踏板下方 的洩壓閥處,影響洩壓功能,而鋪設橫用墊子。自動洩壓 閥之洩壓孔上,為防止異物堵塞,裝有密網以防止洩壓功 能的影響。自動洩壓閥之洩壓孔上有密網,橫踏板及洩壓 閥上的密網是「防止排氣孔遭異物堵塞之輔助裝置」等語 (見107年5月7日補充鑑定報告第7頁至第8頁)。且觀之 106年3月20日鑑定報告附件五之現場會勘之第6、8張照片 所示,底盤墊子有很多孔洞,自動洩壓閥之洩壓孔上有一 過濾網,與107年5月7日補充鑑定報告之記載相合,自應 以107年5月7日補充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為可採。是系爭 機器具有防止排氣孔遭異物堵住之輔助裝置乙節,以認 定。 ⑶況系爭日本廠商於道歉信件中亦認為系爭機器爆炸並非是 系爭機器不良瑕疵所致,可能是小動物在高壓氧內發生不 安慌張,造成高壓氧內部的敷墊進入底座然後造成堵住異 常,空氣無法排出,氣壓上升。系爭說明書的注意事項部 分有記載此注意事項等語,有鄧如意提出之系爭日本廠商 謝罪函暨中文譯本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44頁至第 45頁〕。而前開道歉信件中稱系爭說明書的注意事項部分 有記載此注意事項等語,係指系爭說明書「1安全上的注 意事項」中載明「……並且不要堵住……用於調整氣壓的 閥門。」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24頁〕。顯見系爭日本廠 商已於系爭說明書中提醒使用者,不可堵住高壓艙內底部 用於調整氣壓之自動洩壓閥。至該道歉信件雖提及:「關 於今後的處理對策……首先提供增設現有的DOGS9台的安 全裝置……這個安全裝置是防止空氣外漏的鳴笛裝置,輔 助裝置是尿布墊和異物不被阻塞而輔助設計的」等語〔見 原審卷㈠第44頁至第45頁〕,惟此係系爭日本廠商針對本 件事故係因鄧如意在操作使用系爭機器時,將原鋪設在艙 體內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上〔見原審卷㈠第125頁〕之看 護墊鋪設在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下方之底部,堵住自動洩 壓閥〔鄧如意不當操作詳如下㈡⒊所述〕,造成艙體內氣 壓升高無法自動洩壓而須另加設鳴笛裝置,以提醒使用者 改以操控機體外手動洩壓閥來洩放過高之壓力之補救措施 。尚難以鄧如意不按系爭說明書指示,不當操作系爭機器 造成爆炸後,系爭日本廠商增加之輔助設計裝置,即謂系 爭機器在正常使用下欠缺上開安全裝置,使系爭機器在運 作時有發生排氣孔遭堵塞之爆炸危險,而具減少其通常效 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⑷從而,鄧如意主張系爭機器具有未裝設氣壓監控裝置、防 止排氣孔遭異物堵住之輔助裝置及不具自動洩壓功能之瑕 疵云云,尚屬無據。是鄧如意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以104 年12月3日存證信函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見原審卷㈠第49 頁至第58頁〕為不合法,則其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 全民公司返還已受領之30萬元價金,為無理由。 ㈡鄧如意等3人依消保法第7條、第8條第1項、第9條、民法第 191條之1、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全民公司等2人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若是,鄧如意等3人得請 求之金額各為何? ⒈鄧如意購入系爭機器使用於動物治療,是否為消保法所要保 護之消費者? 次按消保法中所稱之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該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所謂 消費,於商品責任中固係指以直接使用商品為目的,而非以 商品本身之加工、交易為目的之最終消費而言。且查消費者 保護法對何謂「消費」並無明文。惟參諸消保法立法目的, 在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 費生活品質而立(消保法第1條第1項),於解釋用消保法 時應參酌立法目的,以實現保護消費者為宗旨。再者,依消 保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7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 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是以,消保法中關於商品概念及範圍,及於半成品、原 料或零組件,而半成品、原料、零組件,係製造者為生產之 需要所為之消費,當該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具有危險性, 致生損害於生產線上之製造者或生產者時,該購買或使用半 成品、原料、零組件之消費者,仍得依消保法向製造、經銷 半成品、原料、零組件之企業經營者,以為請求賠償。是消 保法之消費,並未排除以生產為目的之商品消費,尚不能因 消保法對所謂「消費」未為定義,而僅依文字用語為限縮解 釋,而認僅係最終產品之消費而已。查,本件鄧如意向全民 公司購置系爭機器之目的,係作為其經營之動物醫院治療動 物使用,系爭機器屬於提供服務以治療動物之工具,鄧如意 直接使用系爭機器之行為,係以直接使用商品為目的之消費 行為,此由消保法所定之消費,既未排除以生產為目的之商 品消費,亦未限縮於最終產品之消費,於直接使用商品為目 的之消費行為,亦同有消保法之適用。是全民公司等2人辯 稱鄧如意購入系爭機器使用於動物治療,非為消費者保護法 所要保護之消費者云云,並非可採。 ⒉再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 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 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 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 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 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1項之安全性。」、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 、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7條之製造者責任。」 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7條之1、第9條分別著有明文 。查,系爭機器設置自動洩壓閥而有自動洩壓功能,故無須 再設置氣壓監控裝置監控艙內氣壓;且系爭機器內部有橫用 底盤、動物橫踏板及橫用墊子,橫踏板上有很多的孔洞,便 於空氣流通和保持壓力平衡。另為防止小動物的便溺與尿水 流至橫踏板下方的洩壓閥處,影響洩壓功能,鋪設有橫用墊 子。自動洩壓閥之洩孔上,為防止異物堵塞,亦裝有密網等 防止排氣孔遭異物堵塞之輔助裝置等情,已如前述。再參以 系爭機器為橫置型,系爭說明書「2各部的名稱」已明確標 示供放置治療小動物用之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位置,且「1 安全上的注意事項」之注意事項除要求使用者在使用中要經 常確認氣壓是否有異常外,亦提醒使用時不要堵住艙內底部 用於調整氣壓之自動洩壓閥〔見原審卷㈠第124頁、第125頁 〕。顯見消費者使用系爭機器時,如事先詳閱系爭說明書, 並依系爭說明書指示,將小動物放在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上 ,因橫用底盤上有鋪設橫用墊子,及底部自動洩壓閥上有裝 設密網,可防止異物或小動物的便溺與尿水流至底部之自動 洩壓閥,及堵塞自動洩壓閥之排氣孔,讓高壓氧氣艙內氣壓 達一定上限時可透過自動洩壓閥自動洩放壓力,可證系爭機 器應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於 系爭說明書為警告標示。至系爭說明書「7保養方法」記載 「可按自己的喜好選擇床單和枕頭」等文句〔見原審卷㈠第 130頁〕,依前開說明,當係指消費者可將床單或枕頭放在 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上,供小動物趴臥,而非指消費者可直 接放在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上下方之底部。另系爭日本廠商 事後於道歉信件提及:「關於今後的處理對策……首先提供 增設現有的DOGS9台的安全裝置……這個安全裝置是防止空 氣外漏的鳴笛裝置,輔助裝置是尿布墊和異物不被阻塞而輔 助設計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4頁至第45頁〕,僅係系爭 日本廠商針對本件事故,因鄧如意在操作使用系爭機器時, 未依系爭說明書指示,將原放置在艙體內橫用底盤及橫用墊 子上之看護墊放在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下方之底部,堵住自 動洩壓閥,造成艙體內氣壓升高無法自動洩壓,須另加設鳴 笛裝置,以提醒使用者改以操控機體外手動洩壓閥來洩放過 高之壓力之補救措施,尚難據此推認系爭機器不符合當時科 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是鄧如意等3人主張系 爭機器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顯 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且系爭機器 未有任何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法於其說明書或系爭機器外 部,全民公司等2人應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第8條第1項、 第9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就鄧如意等3人所受 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尚乏依據。 ⒊又按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 ,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 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 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亦有明 定。又受害人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請求商品輸入業者與商 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賠償責任,固無庸證明商品之生產、製造 或加工、設計有欠缺,及其損害之發生與該商品之欠缺有因 果關係,以保護消費者之利益,惟就其損害之發生係因該商 品之「通常使用」所致一節,仍應先負舉證責任。於受害人 證明其損害之發生與商品之通常使用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前, 尚難謂受害人之損害係因該商品之通常使用所致,而令商品 製造人或商品輸入業者就其商品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最 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8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系 爭機器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無 設計瑕疵;且依系爭說明書指示,如有使用看護墊必要時, 應將看護墊鋪設在艙體內部之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上,不可 鋪設在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下方之底部,以免堵住自動洩壓 閥,造成艙體內氣壓升高無法自動洩壓等情,業如前所述。 次查,觀諸系爭機器爆炸後之相片所示,艙體內部橫用底盤 及橫用墊子下方之底部鋪設有多張看護墊〔見原審卷㈠第29 8頁〕,及鄧如意於原審陳稱:治療系爭小狗前,先在底層 及平板上放看護墊,放完看護墊就把系爭小狗放進去,之後 就發生爆炸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30頁至第231頁〕,暨證人 許荏惠於原審證稱:伊於系爭機器爆炸後才拿系爭說明書出 來看,安裝時有給系爭說明書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38頁〕 可知,系爭機器發生爆炸之原因,係鄧如意在操作系爭機器 前未詳閱系爭說明書,致將看護墊鋪設在橫用底盤及橫用墊 子下方之底部,堵住自動洩壓閥,造成艙體內氣壓升高無法 自動洩壓所致,顯非系爭機器之通常使用方法。則鄧如意未 依系爭機器之通常使用方法使用,致系爭機器艙體內氣壓升 高無法自動洩壓發生爆炸,即不得依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 規定,請求全民公司賠償其因系爭機器爆炸所受之損害。是 鄧如意等3人主張依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全民公 司等2人應連帶賠償其等因系爭機器爆炸所受損害,亦屬無 據。 ㈢鄧如意等3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27條、第227條之1、公司 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全民公司等2人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有無理由?若是,鄧如意等3人得請求之金額各為何 ? ⒈鄧如意、簡于甄部分: ⑴按契約關係在發展過程中,債務人除應負契約所約定之義 務外,依其情事,為達成給付結果或契約目的所必要,以 確保債權人之契約目的或契約利益(債權人透過債務人之 給付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得以圓滿實現或滿足;或為保 護當事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法益遭 受侵害,尚可發生附隨義務,如協力、告知、通知、保護 、保管、照顧、忠實、守密等義務。此項屬於契約所未約 定之義務一如有機體般隨債之關係之發展,基於誠信原則 或契約漏洞之填補而漸次產生。準此,契約之附隨義務既 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之利益,基於 誠信原則而發生,則債務人未盡此項義務,債權人除得依 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外,該附隨義務之違反若足 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使債權人無法實現其訂立契約之 利益,而與違反契約主給付義務之結果在實質上並無差異 者,債權人自亦得依法行使契約解除權(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上字第7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附隨義務雖 非債之關係所固有及必備之基本義務,惟其如係為達一定 附從目的而擔保債之效果完全實現所為之約定,倘債務人 不為履行,致影響債權人契約利益及目的之完成,債權人 非不得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解除契約(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238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物之瑕 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其法律性質 、構成要件及規範功能各不相同。因物之瑕疵而解除契約 ,與因不完全給付而解除契約,兩者有別。前者無須可歸 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買受人即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 契約;後者則須有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始可解除契約, 且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時,如其不完 全給付可能補正者,惟於買受人定期催告補正而不補正時 ,始得依民法第254條之規定解除契約,不能補正者,則 可不經催告而解除契約;前者應受民法第365條除斥期間 之限制,後者則無民法第365條規定之適用;前者倘依其 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後 者則無此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民 事判決意旨參照)。查,鄧如意於原審陳稱:張國彬安裝 系爭機器時,伊問張國彬動物在裡面大小便時怎麼辦,張 國彬說可以在平板上放看護墊,甚至艙體下層也可以放看 護墊,放看護墊的目的是在處理動物大小便等語〔見原審 卷㈠第229頁〕,核與證人許荏惠於原審證稱:在張國彬 安裝時,伊有詢問張國彬,如果小狗、小貓在艙內亂尿尿 怎辦,張國彬有說可以放尿布墊或看護墊之類的東西,主 要吸收排泄物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36頁〕大致相符。另 觀諸張國彬交付予鄧如意之系爭機器使用方法說明之NEW DOGS O2的使用方法部分僅記載:「在高壓氧氣室內,舖 上寵物用看護墊後,將寵物放入」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2 4頁〕,並未特別註明「應將寵物看護墊鋪設在橫用底盤 及橫用墊子上」,及證人黃明昌於本院證稱:伊安裝系爭 機器時,系爭說明書放在包裝箱內,當時雖有實際操作給 鄧如意及許荏惠看,但未按照系爭說明書的記載操作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432頁〕可知,張國彬在安裝系爭機器時 ,雖向鄧如意、證人許荏惠表示可以在艙體內鋪設寵物用 看護墊,但未依系爭說明書之記載,特別說明只能將寵物 用看護墊鋪設在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上,不得鋪設在橫用 底盤及橫用墊子下方之底部,以免堵塞自動洩壓閥,造成 艙體內氣壓升高無法自動洩壓,而有使系爭機器艙體發生 爆炸之危險。顯見張國彬在交付系爭機器予鄧如意時,未 依系爭說明書之記載實際操作,且未將系爭說明書所載前 開警示部分特別對鄧如意說明,並告知如在全艙體內使用 看護墊,僅能鋪設在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上,不得鋪設在 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下方之底部,以免堵塞自動洩壓閥, 造成艙體內氣壓升高無法自動洩壓,而有使系爭機器艙體 發生爆炸之危險。是張國彬顯未盡告知之附隨義務,揆諸 前開說明,鄧如意自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⑵另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 得請求賠償損害。」、「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 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31條 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 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 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 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 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第227 條之1亦分別著有明文。又使用人係為本人服勞務之人, 本人藉使用人之行為輔助以擴大其活動範圍,與本人藉代 理人之行為輔助者相類,且使用人為本人所為之意思表示 ,即為本人之意思表示,故使用人所為意思表示視為本人 所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意旨參照)。查,本件張國彬在交付系爭機器未盡告知之 附隨義務,已如前述,鄧如意固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 使其權利。然觀鄧如意104年12月3日存證信函內容,其係 以系爭機器有瑕疵為由,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系爭買 賣契約,因系爭機器並無瑕疵亦如前述,則其據此解除系 爭買賣契約並不合法,故本院僅就鄧如意請求損害賠償部 分加以審究。另簡于甄為鄧如意之助理,則簡于甄為鄧如 意經營中原動物醫院業務之使用人,就鄧如意因使用系爭 機器治療系爭小狗,於使用過程發生爆炸所生之損害,亦 得依前開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茲就鄧如意、 簡于甄請求損害之金額,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①鄧如意部分: a.修復天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燈具費用17,600元 部分: 鄧如意主張伊因系爭機器於操作過程發生爆炸,導致 天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燈具毀損,支出修復費 用合計17,600元等情,已據其提出天花板、空調系統 、電視機、燈具毀損情形之照片、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2紙、中正(中壢)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出貨單1紙等件 為憑〔見原審卷㈠第29頁至第33頁、第69頁至第70頁 〕,且全民公司等2人於原審並不爭執其形式真正〔 見原審卷㈠第136頁背頁至第137頁〕,堪認鄧如意應 有此部分修復費用支出之損害。是鄧如意請求全民公 司賠償17,600元,尚屬有據。 b.精神慰撫金10萬元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鄧如意雖主張 伊因系爭機器爆炸發生,導致動物醫院現場物品遭氣 爆威力毀損、飛散,其景況宛如遭到敵軍轟炸,一回 想當日情景,心情仍難以平復云云,惟依鄧如意提出 之天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燈具毀損情形之照片 ,僅能證明天花板、空調系統、電視機、燈具毀損之 情形,並未證明其身體、健康權,或其他人格法益遭 到不法侵害之情形。是鄧如意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 萬元,尚乏依據。 ②簡于甄部分: a.醫療費用1,500元部分: 簡于甄主張伊因系爭機器發生爆炸,導致下背挫傷, 支出醫療費用合計1,500元乙節,已據其提出承安醫 院診斷證明書、繳費收據等為憑〔見原審卷㈠第34頁 、第71頁至第73頁),且全民公司等2人於原審並不 爭執其形式真正〔見原審卷㈠第136頁背頁至第137頁 〕,堪認簡于甄確因系爭機器生爆炸而受有醫療費用 之損害。是簡于甄請求全民公司賠償1,500元,屬 有據。 b.甄精神慰撫金20萬元部分: 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 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 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 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22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簡于甄因系爭 機器爆炸受有下背挫傷之傷害,其精神上確受有相當 之痛苦;另簡于甄係龍潭農工畢業,自陳為家管,協 助鄧如意處理中原動物醫院事務〔見原審卷㈡第121 頁〕,104年度有股利及利息等所得共85萬餘元,名 下之房地、汽車及股票等財產價值總計約為470萬餘 元;暨張國彬係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獸醫系碩士、現任 全民連鎖動物醫院總院長等職務〔見原審卷㈡第140 頁至第141頁〕,104年度所得共308,444元,名下之 房地及投資價值總計約為5,060萬餘元;另全民公司 登記資本額為1,000萬元,104年度僅有利息所得收入 約6,000餘元〔見原審卷㈠第21頁之全民公司之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及卷外附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簡于甄得請求之精神 慰撫金以1萬元為適當,逾前開範圍之請求,則為無 理由。全民公司等2人及簡于甄分別就其等前開敗訴 部分各自提起上訴,並無其他新事證,徒就法院職權 審酌事項再次爭執,為無理由。 c.從而,簡于甄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共計11,500元(計算 式:10,000+1,500=11,500)。 ⒉葉千瑜部分: ⑴按我國民法總則第二、三章分別係關於人及物之規定,其 中第二章人又區分第一節「自然人」及第二節「法人」, 可知我國民法採取權利主體、權利客體二元論,認為僅有 「自然人」及法律上擬制具有法人格之「法人」為權利主 體,其餘「動產」及「不動產」則均屬「物」(參民法第 66條、第67條)。雖近年動物權(animal rights)之概 念在歐美國家開始蓬勃發展,而有主張動物具有知覺感受 ,應成為法律上權利主體者,但「動物」究屬權利主體之 「人」或權利客體之「物」,仍有相當大之爭議。參諸我 國民法第一篇至第五篇依序為總則、債、物權、親屬、繼 承,總則明確區分人與物之概念,物權係針對物而建立之 制度,親屬、繼承則係針對人而建立之制度;另債篇各種 契約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始為成立 (參民法第153條第1項)」,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則分別 以「他人」受損害、侵害「他人」權利為要件(參民法第 179條、第184條第1項、第2項),足見我國整部民法典係 以人為導向(people-oriented)。是在立法者尚未立法 承認動物為權利主體,或允許動物得以自己名義,由飼主 或類似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之情形下,實難 違背立法者明顯可見之意旨,遽認動物為民法上之權利主 體,否則即有可能僭越立法者之權限,而有違反權力分立 之虞。然本院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 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 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 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 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 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 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 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本 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 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 體」。又按動物保護法之動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 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 他動物;寵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 養或管領之動物;飼主係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 之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5、6款規定甚明。是動物雖 為獨立之生命體,但依照其屬性及請求權利之不同,在現 行民法架構下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規定,即有所不同。例 如寵物雖與人具有伴侶關係,但依照前開動物保護法之規 定,寵物仍屬於人所有,而類似於財產之概念,故關於寵 物所有權之移轉,即應適用有關財產移轉之規定,惟針對 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則得依其性質類推適用民法 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 ⑵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 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 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95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第273 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查,關於動物在民法上之定位 ,係介於人與物之間之「獨立生命體」,已詳如前述,故 當他人侵害寵物所有人對於寵物之所有權時,無論寵物係 受傷或死亡,寵物所有人所得請求之金額均不限於寵物市 價之價值利益,而應包括回復寵物之完整利益,並得請求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次查,張國彬在交付系爭機器予鄧 如意時,未依系爭說明書之記載實際操作,且未將系爭說 明書所載前開警示部分特別對鄧如意說明,並告知如在全 艙體內使用看護墊,僅能鋪設在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上, 不得鋪設在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下方之底部,以免堵塞自 動洩壓閥,造成艙體內氣壓升高無法自動洩壓,而有使系 爭機器艙體發生爆炸之危險;暨鄧如意在操作系爭機器為 葉千瑜所有之系爭小狗治療前未詳閱系爭說明書,致將看 護墊鋪設在橫用底盤及橫用墊子下方之底部,堵住自動洩 壓閥,造成艙體內氣壓升高無法自動洩壓,而未依系爭機 器之通常使用方法使用系爭機器,致系爭機器艙體內氣壓 升高無法自動洩壓發生爆炸等情,已詳如前所述;顯見張 國彬、鄧如意就系爭機器之發生爆炸,均有過失。又系爭 小狗因系爭機器爆炸而死亡之情,兩造並不爭執,則系爭 小狗之死亡,與張國彬、鄧如意前述之過失行為間,顯有 相當因果關係,並應對葉千瑜負連帶賠償責任。是葉千瑜 請求張國彬應賠償其所受損害,自屬有據。茲就葉千瑜請 求賠償之各項金額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①葉千瑜支付系爭小狗火化費用5,000元部分: 葉千瑜主張因系爭機器於操作過程發生爆炸,致系爭小 狗當場死亡,伊為此支付火化費用5,000元等語,有其 提出火化證明單影本1紙可憑〔見原審卷㈠第76頁〕, 且全民公司等2人於原審並不爭執其形式真正〔見原審 卷㈠第136頁背頁至第137頁〕,堪認葉千瑜甄受有系爭 小狗火化費用之損害。是葉千瑜請求賠償5,000元,核 屬有據。 ②葉千瑜另請求賠償購買系爭小狗費用5萬元部分,葉千 瑜固無法提出購買之相關證明為憑。然損害賠償之數額 ,雖應視受害人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惟如 實際確已有受損害,僅其數額不能為確切之證明者,法 院自可依其調查所得,斟酌情形為之判斷(最高法院18 年上字第274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小狗為 西施犬,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網路結果,西施犬價格自18 ,000元至29,999元不等〔見本院卷㈡第131頁、第139頁 〕,本院審酌後認以18,000元為適當。是葉千瑜請求賠 償18,000元,以代回復原狀,為有理由;逾前開金額之 請求,則為無理由。 ③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部分: 本院審酌葉千瑜因系爭小狗之死亡,其精神上確受有相 當之痛苦;另葉千瑜係私立淡江大學畢業,為藝術經紀 人,104年度所得約35萬元,名下無其他財產〔見原審 卷㈡第121頁,卷外附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及全民公司等2人前述之學經歷、財力等一切 情狀,認葉千瑜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 逾前開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④從而,葉千瑜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共計43,000元(計算式 :20,000+18,000+5,000=43,000)。 ⒊又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 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另民法第28條亦明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 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 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查,張國彬為全民公司之負責人,於交 付系爭機器予鄧如意時,未盡系爭買賣契約之說明之附隨義 務,致鄧如意於操作過程中,系爭機器發生爆炸,使鄧如意 、簡于甄受有損害,亦因張國彬之過失行為致葉千瑜受有損 害,全民公司等2人自應對鄧如意等3人所受前揭損害,負連 帶賠償之責。 ㈣全民公司等2人抗辯鄧如意、簡于甄具與有過失,應減輕或 免除賠償金額,有無理由? 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 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 項及第3項所明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被害人與加害人之 賠償責任,即於被害人本身,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對於損害 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由法院斟酌情形,減輕或免除加 害人之賠償金額,以免失諸過苛。因之不論加害人之行為係 故意或過失,僅須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就損害之發生 或擴大,有應負責之事由,不問其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基於 衡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即有該法條所定過失相抵原則之 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 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 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民事 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定過失相抵之 適用,不以侵權行為之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即契約所 定之損害賠償,除有反對之特約外,於計算賠償金額時,亦 難謂無其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意 旨參照)。是以,本件全民公司等2人對鄧如意、簡于甄因 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所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開說明 ,自得主張過失相抵。查,鄧如意、簡于甄於操作系爭機器 時,就系爭機器之發生爆炸,亦有過失乙節,已如前述,全 民公司等2人抗辯鄧如意、簡于甄有民法第217條規定之適用 等語,尚為可採。本院審酌全民公司等2人及鄧如意、簡于 甄就本件事故之過失程度,認全民公司等2人應負擔60%之 過失責任,鄧如意、簡于甄應負擔40%之過失責任。從而, 鄧如意得請求全民公司等2人連帶賠償之金額為10,560元( 計算式:17,600×60%=10,560),簡于甄得請求全民公司 等2人連帶賠償之金額為6,900元(計算式:11,500×60%= 6,900)。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鄧如意、簡于甄依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及葉千瑜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法律關係,對全民公司等2人所為請求,均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是鄧如意等3人請求全民公司等2人應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即105年2月3日〔繕本於105年2月2日送達,見原審 卷㈠第9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綜上所述,鄧如意、簡于甄依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法律關係,請求全民公司、張國彬應連帶給付鄧如意10 ,560元、簡于甄6,900元,及均自10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暨葉千瑜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全民公司、張國彬應連帶給付葉千瑜 43,000元,及自10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駁回 葉千瑜其中38,000元(計算式:43,000-5,000=38,000) 本息請求,及就不應准許部分,命全民公司給付鄧如意30萬 元本息部分,命全民公司、張國彬連帶給付鄧如意逾10,560 元本息、簡于甄6,900元本息部分,均有未合,葉千瑜、全 民公司之上訴意旨,及張國彬之附帶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 廢棄,分別改判如主文第2項之㈠、㈡、㈢所示。另原審就 上開其餘應准許部分為全民公司、張國彬敗訴之判決,並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全民公司、張國彬之聲請知供擔保 後,得免假執行,暨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鄧如意、簡于 甄、葉千瑜敗訴之諭知,並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核 無不合。鄧如意、簡于甄、葉千瑜、全民公司此部分之上訴 ,及張國彬此部分之附帶上訴,均無理由,應分別予以駁回 。另本院判命給付部分,因未逾150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案件,經本院宣示判決即告確定,並無宣告假執行之必 要,故自無廢棄此部分原判決駁回之諭知後,再另為駁回之 諭知,併此敘明。 九、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鄧如意、簡于甄之上訴為無理由,葉千瑜、 全民公司之上訴,及張國彬之附帶上訴,均為一部有理由、 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 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