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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6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九號 上 訴 人 吳尚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二 年度上訴字第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 ○○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 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 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 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以:㈠雅虎「000000 000」網路帳號使用人與上訴人所使用雅虎即時通「000000000」 帳號曾以同一位址登入,其登入之時點多所重疊。法務部調查局 鑑定結果稱可在同一電腦上同時開啟兩個雅虎奇摩即時通程式, 而以不同帳戶登入。惟其鑑定之版本與上訴人當時所使用版本相 去甚遠。「000000000」使用人申請註冊之IP位址,因紀錄已逾 保存期限,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空公司)與中嘉和網 股份有限公司均已無從提供資料。而上訴人所使用之電腦內建有 遠端桌面連線程式,可進行操控或存取特定電腦,證人即上訴人 之兄吳○○亦證述家中只有伊比較有電腦知識,上訴人電腦常出 問題,均係伊幫忙安裝,安裝視窗作業系統時會幫上訴人設定00 00或0000等簡單之數字名稱、帳號。上訴人既無電腦知識,且當 時失業在家亦無資力,兄吳○○所設定之帳號密碼均屬簡單容易 破解之數字,可認「000000000 」使用人係他人於坊間網咖所申 報註冊,並於破解上訴人電腦之帳號、密碼後,以遠端遙控之方 式操控上訴人之電腦,而為本件犯行。原審未本於罪證有疑惟利 被告原則,而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有違背法令之處。㈡鈞院倘 認本件為上訴人所犯,則上訴人是否該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行為,亦非無疑。上開條文, 均須使被害人立於被動之地位,直接被侵害,而遭他人拍攝、製 造猥褻之電子訊號。本件行為人是利用被害人甲女(民國000 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自拍」的方式而為,且所為之手段 係欲將甲女第一次所拍攝之不雅照片散布予他人之將來惡害通知 ,致使其心生恐懼,應屬對甲女實施恐嚇之言語,是否已達脅迫 之程度,並非無疑。若將此恐嚇被害人自拍之行為擴張解釋該當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最輕本 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行為,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㈢若鈞院仍認本件為上訴人所犯,上訴人係因不滿意甲女第一 次所拍攝之照片,要求甲女重新拍攝,其本意係希望可以一次取 得甲女之照片,故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上開行為,侵害甲女 之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倘認其行為成立二罪,分論併罰, 顯然過度評價有違罪刑衡平原則,亦與刑法之謙抑性有違。應評 價為接續犯包括一罪為是云云。 二、惟查原判決依憑證人甲女、吳○○、歐○○、吳○○、吳○ ○之證言扣案電腦主機一台,卷附雅虎即時通對話內容六張、 分享照片歷史檔列印資料六張、扣案電腦硬碟中發現之甲女猥褻 照片六張,偵查報告,IP「00.000.000.00 」位址申請人資料, 海軍一二四艦隊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海二四行字第○○○○○ ○○○○○號函所附切結書,法務部調查局一○二年一月二十 九日調資伍字第○○○○○○○○○○○號函檢送之鑑定報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雅 虎資訊(一○一)字第○○○○號函、一○二年一月二日雅虎資 訊(一○二)字第○號函、一○二年十月八日雅虎資訊(一○二 )字第○○○○號函,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年一月八日 (一○二)中寬法字第○○○號函,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傳真 資料,天空公司一○二年十月十七日(一○二)天空法字第○○ 號函,原審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二份,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一 ○二年四月十日微軟法字第000000-0號函,行動電話簡 訊翻拍照片一張,通聯調閱查詢單一份、電話使用人基本資料查 詢三份,網路列印資料、行動電話翻拍照片,理泓資訊有限公司 一○一年六月六日、一○一年七月三日函、000000000000000.00 0.00 電子郵件信箱申設資料各一份,「000遊戲歡樂城」網站歷 史紀錄,第一審勘驗筆錄及列印之臉書資料,理泓資訊有限公司 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函及所附解除安裝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研字第○○○○○○○○○○ 號函,扣案電腦中之猥褻照片列印共二十二張,上訴人之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證據資料,資以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 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引誘使未 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又犯脅迫使未滿十八 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均累犯)等罪刑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依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 由。並對於上訴人矢口否認有何引誘、脅迫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 猥褻照片犯行,辯稱:伊未曾登入「○○○網路聊天室」,亦未 引誘或脅迫甲女自行拍攝猥褻照片傳送予伊,伊不認識甲女,「 000000000 」雅虎即時通帳號並非伊所申請使用,不知該帳號為 何會使用伊家裡所申用之IP 位址「00.000.000.00」云云。另辯 護人為上訴人辯護稱:依據以下理由可知上訴人係遭駭客入侵家 中電腦盜用IP,或有可能遭有心人士利用微軟視窗作業系統內建 之遠端桌面連線程式遙控上訴人所使用之電腦與甲女進行對話, 上訴人實非引誘、脅迫甲女拍攝猥褻照片之「000000000 」帳號 使用人等語:㈠上訴人與兄姊同住,平日在家中利用IP分享器共 用其兄吳○○向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之IP位址「00.000 .000.00 」連接網路使用,故有五組網路可使用,其中四組為有 線網路、一組為無線網路,IP位址均為「00.000.000.00 」,又 上開網路金鑰設定為吳○○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 0號,多年未曾更換,並可自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登記 資料取得前揭吳○○之行動電話號碼資訊,駭客可輕易猜中密碼 而盜用上訴人家中網路。㈡雅虎即時通帳號「000000000 」使用 人於本案發生前後之一○○年七月六日至同年月九日,以IP位址 「00.000.000.00 」登入之時點,與上訴人自身所使用之雅虎即 時通帳號「000000000」以同一IP 位址登入時點多所重疊,而一 台電腦無法同時以二帳號登入雅虎即時通,足認係他人利用另一 台電腦盜用上訴人家中IP登入雅虎即時通。㈢依卷附資料顯示, 雅虎即時通帳號「000000000」使用人,於一○○年七月二十一 日七時七分二十五秒及同日七時七分三十秒,竟分別自「00.000 .000.00 」、「000.000.0.00」二不同之IP位址登入雅虎即時通 ,若非係電腦駭客遠端操作,焉能於短短五秒不到時間,自二不 同之IP 位址登入雅虎即時通?㈣雅虎即時通帳號「000000000」 使用人所註冊之奇摩即時通IP位址為「000.000.00.000」,且該 帳號使用人於一○○年三至五月間曾密集以IP位址「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登入網路,而前 揭IP位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均與上訴人無任何關聯,益見上訴 人實係遭駭客盜用家中IP 位址。㈤雅虎即時通帳號「000000000 」使用人曾以甲女之行動電話號碼申請「000 遊戲歡樂城」網站 會員帳號,且經上訴人之兄吳○○測試結果,「000 遊戲歡樂城 」軟體經下載後,該遊戲程式軟體無法以正常方式移除(提出原 審卷第三十七至五十五頁所示「000 遊戲歡樂城」遊戲軟體於電 腦執行安裝及移除照片),而上訴人所使用之電腦內經鑑定結果 並未有該相關程式軟體,足認上訴人未曾下載「000 遊戲歡樂城 」軟體,亦非以甲女行動電話號碼申請該網站會員之人。㈥依據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覆函所示,如持有特定電腦之IP位置、使 用者帳戶及密碼即可開啟遠端桌面連線程式操控或存取特定電腦 ,而依上訴人之兄吳○○於原審之證詞,可知上訴人所使用之電 腦僅設有簡易之使用者名稱與密碼(密碼為0000或0000),加以 上訴人家中之網路金鑰亦久未更換,故不無係他人利用該遠端連 線功能而遠端操控上訴人所使用之電腦登入帳號「000000000 」 而對甲女為引誘、脅迫拍攝猥褻照片並進行存取之可能。又依理 泓資訊有限公司一○一年七月三日函覆資料可知,上訴人所使用 之「00.0 00.000.00」IP位址,曾多次遭「噴水」之年籍不詳者 冒用申請為「000 遊戲歡樂城」之會員,且各該次留存之行動電 話號碼均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電腦亦未曾使用該等雅虎電子郵 件信箱帳號,上開遊戲帳號是否係由他人假借上訴人家中IP上網 登錄者,即非無疑足證上訴人所使用之「00.000.000.00」 IP 位址,確曾遭「000000000 」帳號使用人,以遠端遙控之方式盜 用,而為本件犯行云云。經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認不可採,已 在判決內詳予指駁,並說明其理由。所為論述,核與卷證資料相 符,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三、按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 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原判決已說 明,上訴人提出之電腦主機,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如何可 知雅虎即時通「000000000 」帳號使用人,係利用上訴人家中所 申用之IP位址,且係利用上訴人於一○○年六、七月間所使用之 扣案電腦,連接網路與甲女進行對話,以引誘、脅迫甲女製造猥 褻照片,而該扣案電腦,並無遭植入木馬程式遠端控制使用或盜 用IP之情形。又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顯示如何可在同一電 腦上同時開啟兩個雅虎奇摩即時通程式,而以不同帳號登入。再 經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中嘉寬頻股份有 限公司函詢結果,如何可見上訴人所使用之IP位址「00.000.000 .00 」,確無遭盜用之跡象。另雖「000.000.00.000」IP位址之 紀錄,已逾六個月保存期限,現已無法查詢用戶資料,然衡諸一 般使用電腦上網之常情,未必皆使用家中固定之電腦或網址,如 何難據「000000000」帳號於九十六年間所顯示登錄之IP位址為 「000.000.00.000」,即推論本件犯行均屬駭客所為。再依台灣 微軟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如何可推知除非係上訴人熟識之親友, 否則一般外人應難以輕易以遠端連線方式搖控上訴人電腦所須具 備之資訊(IP位址、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內容。經綜合判斷上開 各情,如何可見上訴人質疑其所使用之電腦有可能遭人以遠端桌 面連線程式遙控云云,尚屬無據。證人即上訴人之兄吳○○於第 一審審理時證稱:伊為上訴人安裝視窗作業系統時會幫上訴人設 定0000或0000等簡單之數字名稱、帳號,伊認為伊之網路金鑰及 上開密碼應不難取得,伊以前亦曾為測試而遠端遙控上訴人之電 腦等語,如何僅係吳○○個人猜測之詞,無從採為有利於上訴人 之認定。原判決俱依卷內證據資料,逐一審認、論駁,其推理論 斷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亦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 法情形。 四、上訴人所辯利用甲女以「自拍」之方式而製造猥褻之照片, 不符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 要件云云,然依上開條文之文義解釋觀之,被引誘或被脅迫之該 未滿十八歲之人究以何種方式完成製造該性交或猥褻行為為內容 之物品,並非所問,本件甲女以自拍方式而製造猥褻照片,及上 訴人於翌日另脅迫甲女以自拍方式製造猥褻照片之行為,均與上 開法條所規定之「製造」要件並無不合。上訴人上開辯解,如何 顯有誤會等理由,原判決亦詳加說明。再上訴人於一○○年七月 七日要求甲女重拍之前,如何無法預料甲女會予以拒絕,如何可 見其所為脅迫散布猥褻照片以逼迫甲女屈從之行為,應係臨時另 行起意而為,其此部分犯行與一○○年七月六日之犯行,如何於 時間上可得區分,行為上亦可獨立成罪,且構成要件不同,尚無 接續犯適用之餘地,因不採上訴人所辯,而予分論併罰。原判決 所為裁量、判斷,及法則之適用,洵無違誤,亦無上訴意旨所指 之違法情形。 五、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 上訴之理由。上訴人於原審未曾爭執法務部調查局所鑑定之雅虎 奇摩即時通程式有何版本不同之問題,於原審審理程序時,就審 判長提示該法務部調查局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調資伍字第○○ ○○○○○○○○○號函檢送之鑑定報告,詢問當事人、辯護人 有何意見時,上訴人、辯護人均稱沒有意見。就審判長詢問尚有 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其等亦均稱:沒有。有審判筆錄可憑(見原 審卷第一○九至一一○頁反面)。上訴人於第三審上訴始為此抗 辯,自不能認係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人上訴意旨,核係 對原審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理由 已經說明之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辯,徒以自己之說詞,泛指其 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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