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自訴謝長廷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
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得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
管轄法院者,須有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項、及
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為限,此觀同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倘被告之犯
罪地、住所、居所均屬明確,且
管轄權並無爭議,管轄境界亦屬明確,而有某法院管
轄該案件者,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規定,聲請由最高法院指定
管轄法院之餘地。本件聲請人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謝長廷、吳
乃仁、鄭運鵬係
民主進步黨之黨主席、秘書長、文化宣傳部主任,其等於台灣省台南市第十四屆市長
競選
期間,公開製作明知不實之「在怎麼野蠻」系列電視競選廣告,點名批判聲請人
身為立法委員,竟刪除中央補助地方低收入兒童福利及中、小學網路學習計畫之預算
等語,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及誹謗聲請人之醒目字句以誣陷聲請人,經聲請人向台灣台
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但該法院以被告三人均未住居於台南市,製作該競選廣告之青
頻果有限公司設在台北市,該電視競選廣告所委託播送之三立電視台、民視電視台、
TVBS電視台之傳輸主機、主控室之LMS設備均設在台北市,該法院對上開違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
犯行並無管轄權,而為管轄
錯誤之判決,因請指定管轄云云。
第查,上開競選宣傳廣告,依自訴意旨所指,係藉由三立等電視台之播送散佈全國各
地,使聲請人之名譽受損
等情,如果
無訛,被告等之行為地雖在台北市,但其藉由電
視之散佈遍及全國各地,台南市亦屬犯罪之結果地(本院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裁
定
參照),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自有管轄權,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九
條之規定不合,其聲請由本院指定管轄,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林 秀 夫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