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東簡字第 1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東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26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金英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第2 列「 劉嘉玲」應更正為「劉家羚」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法律用 (一)核被告黃金英所為,係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 情之不實訊息罪。 (二)爰審酌被告未經查證即在LINE通訊軟體群組中散布傳染病流 行疫情不實消息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然慮及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且於張貼訊息後未久即將該則留言刪除,並於該 群組中刊登澄清消息以正視聽,態度尚可,且其為本案犯行 時並無其他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素行尚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智識程度為 國小畢業、目前尚無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 第11條、第42條第 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