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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4號
債  權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債  務  人  鄭宇彤即鄭健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