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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行提字第 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提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提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思瑋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代  表  人  周志浩 
代  理  人  巫宗翰 
相  對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  表  人  林國顯 
代  理  人  王富民 
上列當事人間提審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自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尊爵天際飯店中,予以釋放。
二、相對人應對於聲請人實施一人一戶之居家檢疫防疫措施。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因國籍航空機組員入境居家檢疫事件,在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時遭相對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逕稱疾管署)以隔離檢疫方式拘禁至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尊爵天際飯店中,不得返家,屬實質拘禁,然聲請人已注射3劑疫苗,抗體檢測陽性,故疾管署對聲請人所為前開拘禁處分,有行政行為與行為目的自相矛盾、恣意與濫權,應屬無效。
  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1年3月7日起,進行國籍航空機組員返臺後檢疫防疫措施調整,亦即自111年3月7日起,有
  關長程航班(入境第三地)部分,已接種疫苗追加劑且滿14天者:5天居家檢疫(D5-PCR驗)加調降為5天自主健康管理(D7快篩、D10-PCR檢驗)。細繹上開管控措施,許多規定限制人身自由,實質違憲,造成航空公司機組員與一般入境旅客不同之差別待遇遑論機組員為全程防護並且施打三劑疫苗。
  且機組員檢疫方式雖自111年3月7日起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增列放寬至「一人一戶」,且授權相對人民航局(下逕稱民航局)辦理執行,但執行機關民航局卻違反指揮中心所宣布之前揭一般處分,令聲請人不得返家為一人一戶居家檢疫,嚴重剝奪機組員人身自由。為此,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提審,請求法院詳加審查疾管署、民航局前揭恣意、濫權之處分,並聲明:裁定釋放。
二、相對人說明略以:
 ㈠疾管署:
  疾管署對聲請人實施居家隔離檢疫之法律依據,為傳染病防
    治法第58條第1 項第4 款,目的係為維護本國全體國民的生
    命及健康安全,相關法規及作業原則,都是經過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之決議。依最新自111年3月7日起實施之措施,
    入境返台機組員(長程航班),如有接種疫苗追加劑(第3 
    劑)滿14天,改採5 天居檢+5天自主健康管理,另如家戶狀
    況允許,可採一人一戶的居家檢疫,只要聲請人符合一家一戶作業原則及查核規定,則可返家以一人一戶方式居家檢疫,至機組員是否符合一人一戶,必須經由航空公司與民航
    局審核,並聲明:聲請駁回。
 ㈡民航局: 
  依111 年3 月7 日「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第8 頁第6 點(2 )丙C ,聲請人若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請、提出切結書,經航空公司確認其條件符合的話就可以實施一人一戶居檢。另依作業原則第14頁第5 點⑴,航空公司機組員一人一戶檢疫規定,比照「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辦理,航空公司必須負責相關查核,但因機組員是專案管理,並未納入社區防疫可由民政或警政系統查察,故目前是無法由民政、警政系統協助航空公司查察。民航局於111年3月8日召開配套措施會議,結論有強調,若航空公司可做到一人一戶的管理,就立即可以實施一人一戶的措施,且航空公司應向機組員宣導新的措施規範及應遵守事項。自3月8日起至今日11日止,華航公司每天都有機組員返家一人一戶居檢的資料陳報。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本院查:
  ㈠提審法第8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
    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同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
  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3月2日以發布新聞稿方式,公告自111年3月7日起(同日零時開始實施),入境返台的機組員如有接種疫苗追加劑(第3 劑)滿14天,改採5 天居檢+5天自主健康管理,另若家戶符合一人一戶檢疫條件者,得由航空公司於入境日安排PCR檢驗後,於家戶內續行上述檢疫措施,以上均為兩造不爭執,並有相關返臺防檢疫措施規定等資料在卷可佐
  ㈢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符合一人一戶檢疫條件,且已書立切結書,並已提出申請,並願意接受安排PCR檢驗後,於家戶內續行上述檢疫措施;因航空公司目前取消PCR檢測,直接把其送到檢疫旅館,且在其出境時,航空公司就有告訴所有機組員不能採一人一戶檢疫措施,所以航空公司沒有對其進行PCR檢測,就直接將其送到檢疫旅館等語。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主張:其符合一人一戶檢疫條件,且已書立切結書,並已提出申請,並願意接受安排PCR檢驗後,於家戶內續行上述檢疫措施等事實,並不爭執,僅表示不清楚航空公司為何不對於聲請人實施一人一戶之檢疫措施等語。經查,本件受拘禁實行居家檢疫人即聲請人為國籍航空駕駛,於111年3月11日自國外返台入境,屬長程航班,並於同日經疾管署命聲請人前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尊爵天際飯店進行居家檢疫,而聲請人已完整接種3劑疫苗滿14日且抗體檢測陽性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明,並有「入境居家檢疫申報憑證(機組人員)」、「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境健康聲明居家檢疫通知書」等在卷可憑信為真。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3月2日以發布新聞稿方式,公告自111年3月7日起(同日零時開始實施),入境返台的機組員如有接種疫苗追加劑(第3 劑)滿14天,改採5 天居檢+5天自主健康管理,另若家戶符合一人一戶檢疫條件者,得由航空公司於入境日安排PCR檢驗後,於家戶內續行上述檢疫措施,則本件聲請人已完整接種3劑疫苗滿14日且抗體檢測陽性,且聲請人主張表明其可以一人一戶進行居家檢疫,亦已書立切結書,並已提出申請,並願意接受安排PCR檢驗後,於家戶內續行上述檢疫措施等情,足見,聲請人客觀上已符合一人一戶之檢疫條件。惟航空公司卻拒絕於聲請人入境日安排進行PCR檢驗,以便讓聲請人能有實施一人一戶居家檢疫之機會,顯係權力之濫用,且相對人等兩個防疫及航空之主管機關亦均未對於航空公司為何未於聲請人入境日安排進行PCR檢驗之原因為何加以監督及管理,亦有疏失,且在未查明聲請人是否不符合一人一戶之檢疫條件之情況下,相對人即逕行命聲請人須前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尊爵天際飯店進行實質係拘禁之隔離檢疫,讓聲請人無法實施一人一戶之居家檢疫機會。故堪認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所為之拘禁之原因及程序不具合法性。
  ㈣綜上所述,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所為之拘禁之原因及程序,因不具合法性,故聲請人應自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尊爵天際飯店中,予以釋放。再者,相對人應對於聲請人實施一人一戶之居家檢疫防疫措施。另外,聲請人原在防疫旅宿或公司宿舍的檢疫,改為自宅或親友住所一人一戶的居家檢疫,除了仍須完成5 日檢疫,及入境日原應進行的PCR 檢測,由公司指定地點執行,得於一人一戶檢疫場所等待採驗結果。後續配合採檢等措施部分,聲請人仍必須確實配合執行,如有違規者,得依通知書上所載規定裁處,附此敘明
四、依提審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