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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壢簡字第 18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6018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郁軒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件之「還有好客燒烤、員工都不戴口罩還咳嗽」之文字外, 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本判決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明知民國109 年5 月3 日時,名人堂、中壢的日函旅 館並無人感染武漢肺炎確診,卻於供不特多數人可瀏覽之桃 竹苗美食窩臉書社群「【桃園美食】懷珍饌涼麵. . . 」一 文下方留言處,虛構有人確診之不實訊息散布於眾,足生公 眾恐慌及影響店家營業,是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㈡審酌被告於COVID-19疫情尚未平息之際,隨意散布全然不實 訊息,造成公眾、店家恐慌,自應予非難,惟被告於偵查中 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行為時之年齡、大學在 學之智識程度及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第42 條第3 項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6018號 被 告 黃郁軒 女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鄰○○路○ 段○○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案件 ,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 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黃郁軒明知大陸地區武漢市出現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下稱 武漢肺炎)疫情相當嚴重,且衛生福利部已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告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係屬第 5 類法 定傳染病,亦明知不得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 實訊息,仍基於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故意, 於 109 年 5 月 3 日 12 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某處,以 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團體臉書(FACEBOOK),以其臉 書帳號在臉書粉絲團「桃竹苗美食窩」內上張貼附件所示之 不實訊息,供特定之多數人閱覽、分享,足生損害於公眾。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郁軒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軍滕、屠哲綸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臉 書頁面截圖及該不實訊息截圖各 1 份在卷可考,被告犯嫌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 14 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 實訊息罪嫌。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 例第 14 條之構成要件與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之構成要件 相同,前者係後者之特別法,自應優先用,而無適用傳染 病防治法之必要,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羽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邱彥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 │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附件 ┌───┬────────────────────────────────────────────┐ │編號 │言論內容 │ ├───┼────────────────────────────────────────────┤ │1 │名人堂有武漢肺炎確診的人、中壢的日函旅館也有確診 │ │ │的、還有好客燒烤、員工都不戴口罩還咳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