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
刑(110 年度撤緩偵字第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榮強犯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散播不實訊息罪,處
罰金新
臺幣伍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林榮強行為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公布,並於同年2 月27日施
行,該條例第14條對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
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亦設
有「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
以下罰金」之刑事處罰,而屬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特別法
,然與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相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
法定刑另定有有期徒刑、
拘役等
自由刑,且
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顯非有
利於被告,則被告行為時既無此法規競合之情形,於行為後
始制定較普通法處罰為重之特別法,基於
罪刑法定原則,本
案自應
適用被告行為時已施行之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
處
斷(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39 號
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
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
告未經查證逕在通訊軟體LINE之「Breath of Horde 」群組
(群組成員有486 人)上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之不實訊息,引起公眾恐慌,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坦承
犯
行(見6376號偵卷第46頁),
犯後態度尚可,並已書立悔過
書及在上開群組中發文澄清此事(見6376號偵卷第49、51頁
),
堪認有悛悔實據,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均係在提
醒防疫,且其以通訊軟體散播不實訊息僅個人行為,
而非屬
集團性或團體性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暨被告於警詢自述大
學肄業之
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6376號偵卷第
7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撤緩偵字第33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33號
被 告 林榮強 男 31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前經緩
起訴處分,
嗣認有法
定原因
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榮強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武
漢肺炎)疫情嚴重,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列為傳染病
防治法第3 條第1 項第5 款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竟基於散
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
不確定故意,在未經查證
下,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晚間8 時51分許,在臺中市北屯
區某處,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至LINE通訊軟體,且以帳
號CHIANG8590(門號0000000000,暱稱Chiang)在LINE通訊
軟體之「Breath of Horde 」群組(群組成員486 人)發布
不實內容為「今天早上我一個朋友轉發他醫生朋友回診林口
長庚醫院,傳來的錄音,請大家注意一定要戴口罩↓聽一下
」之文字及轉貼不實內容為「我今天去林口長庚,他們已經
在實施管制了,因為今天的兩例疑似病例都送到林口長庚,
每一個人都要戴口罩,沒戴他不讓你進去,病人進去都出不
來,它裡面還有隔一個發燒篩檢站出來,裡面就放了一個疑
似的病患,那我不知道現在這個確診的是不是就是今天送去
林口長庚的其中一個,所以你們注意了啊,這病毒進來了啊
,我們在預估這病毒應該會跟當年的SARS差不多,口罩戴好
」之錄音檔,供前揭群組內之多數成員瀏覽及聽聞,足生損
害於公眾及長庚醫療財團
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
長庚醫院)。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 年1 月22日發
布新聞鄭重澄清:「網傳某醫院收治疑似病例已實施管制之
錄音檔為不實訊息,民眾勿再散播,避免觸法」;並由本署
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榮強於警詢時及偵訊中
坦承不諱
,核與
證人即林口長庚醫院管理部高級專員李佩娜於警詢時
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LINE通訊軟體之「Breath of Horde
」群組翻拍照片、錄音檔及譯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1 月22日澄清新聞稿等在卷
可憑,是被告之犯嫌應
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之散播有關傳染病
流行疫情不實訊息罪嫌。又本案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
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公布施行前所犯,無該條例之適用,
併
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廖 晟 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 鴻 儒
所犯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