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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桃簡字第 11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睿濬 上列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0323 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睿濬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四條 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罰金 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睿濬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 之不實訊息罪。 ㈡被告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 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固合於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規定累犯之要件 。惟該規定關於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 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 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 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 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 則,於有關機關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 ,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著有釋字 第775 號解釋可參。職是,本院經衡酌本案與上開被告前案 之罪質及犯罪情節,本院認為於本案罪名之法定刑度範圍內 ,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 責,尚無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不加 重其刑併此指明。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新冠肺炎疫情為法定之傳染疾病,現今新聞 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對於新冠 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散播關於 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恐慌,使 社會大眾不安,竟故意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確 診病例疫情之不實訊息,引起他人恐慌,所為頗具可責性, 惟念其事後坦認客觀犯罪事實無隱,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於警詢時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服勞務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0323號 被 告 李睿濬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5樓 居桃園市○○區○○○街○○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睿濬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 3 月確定,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不知悔改,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新型冠狀 病毒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嚴重,竟基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不確定故意,在未經查證下 ,於 110 年 1 月 21 日,在其桃園市○○區○○路 ○ 巷 ○ ○ ○ 號 2 樓,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社群網站 ,以暱稱「煙斗成」帳號公開發布不實內容為「居家隔離, 健康自主管理的人,仍到處趴趴走,沒事少去公共場所,出 門到人多的地方,注意衛生防護措施。1/5至 7 日桃園市武 漢病毒列管人口為 48 人,1/18及1/19日增加 10 名,合計 列管 58 名。八德 4 位大園 1 位大溪 1 位中壢 6 位平鎮 6 位桃園 14 位楊梅 4 位龍潭 3 位龜山 2 位蘆竹 7 位合 計 48 位桃園就 48 個」等文字,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足 生損害於公眾。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李睿濬於警詢時之供述;㈡臉書社群網站翻拍 照片;㈢桃園市政府新聞稿等在卷可憑,是被告之犯嫌應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 14 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 實訊息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參,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審酌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 775 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檢察官 吳明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全毅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