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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36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EANGDET SUDA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594號;111年度執字第13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EANGDET SUDA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EANGDET SUDA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TEANGDET SUDA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件一覽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該一覽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準此,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