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3650號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594號;111年度執字第13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EANGDET SUDA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TEANGDET SUDA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TEANGDET SUDA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件一覽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該一覽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準此,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相隔
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育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