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賽玉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張賽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移送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