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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91號
原      告  陳筱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黃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載明被告住所居所,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8月5日以黃美玲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卻未表明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等基本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限期命原告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