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202號
原 告 臺南市麻豆區農會
被 告 陳全江
黃秀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2,686元(計算式:本金25萬9,993元、20萬元、9萬1,666元+
前揭本金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民國115年4月29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共1,027元=55萬2,686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