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停機公告】系統將於113年5月25日(六)6時至14時停機維護。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8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德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德發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德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2月8日11時34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溪湖店賣場內,徒手竊取由施燕燕所管領、擺置在生鮮調理區貨架上之鴨肉貢丸1盒(價值新臺幣58元)得手後,藏放在其穿著之外套內,轉身至另一側冷藏鮮奶區貨架前,將前開竊得鴨肉貢丸之商品標籤撕除,再藏放其外套內,僅持其他商品至櫃檯結帳即離去。施燕燕發覺商品短少,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此犯行無非以證人施燕燕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收銀機銷售查詢銷售明細聯、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照片及光碟、勘驗筆錄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案發當天,我雖然有去全聯購物,但沒有偷鴨肉貢丸等語。經查:
(一)本院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於111年2月8日上午11時34分19秒至36分56秒,被告雖有至放置鴨肉貢丸前之冷藏櫃觀看物品,並有拿取2個物品離開;又於同年月日上午11時38分15秒至25秒,被告從口袋拿出1個物品,並在上面摩擦,接著放回口袋等情,此有本院勘驗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39頁),是從監視器錄影光碟無法看出被告有放置任何物品進入口袋,且無法清楚看出被告從口袋內拿出之物品確實為鴨肉貢丸,自無從以監視器錄影光碟認定被告有偷取鴨肉貢丸。
(二)至證人施燕燕雖於偵訊時證述:可以從監視器錄影畫面看到被告拿鴨肉貢丸,並放入他的外套,且被告將外套內的鴨肉貢丸拿出來撕標籤後,再放入口袋云云(偵卷第87、88頁),然與警詢時證述:從監視器畫面無法看出被告是拿取什麼物品及數量等語不一致(見偵字卷第12頁),亦與本院上開勘驗程序筆錄所載不符。又經本院於審理時再次播放上開監視器錄影光碟與證人施燕燕確認,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案是因為鴨肉貢丸庫存數量短少,且被告之前有拿過別人的東西,我們才會看監視器畫面,看被告是不是也有偷鴨肉貢丸;我沒有辦法從監視器畫面中看到被告有將鴨肉貢丸放入口袋,也沒辦法判斷被告所拿取之物品為何,亦無從判斷被告從口袋拿出來之物品為何等語(見本院卷第71至77頁),顯見證人施燕燕於偵訊時之證述應有誤認之情形,是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應較為客觀而可採信。故無從以證人施燕燕於偵訊時之證述,證明被告確有本案竊盜犯行。
(三)另檢察官所舉之現場照片僅能證明現場情況。又收銀機銷售查詢暨銷售明細聯,僅能證明被告於案發當天購買之物品,均不能以此遽論被告有本案竊盜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讓本院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揆諸前開說明,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由檢察官何金陞、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