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4號
被 告 曾燦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000號、111年度偵字第1327、3743號)
暨移送
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曾燦光業於民國112年5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麗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