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0號
被 告 林芸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毒偵字第150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
聲請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
證據、應
適用法條,除證據增列「被告於本院之
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之
起訴書(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已為認罪之表示,且經辯護人協助,與檢察官於審
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
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業經本
院於踐行同法第455 條之3 第1 項之告知程序後,
訊問調查
屬實,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
三、應適用之
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
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
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