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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易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家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邱淑慧(下稱告訴人)告訴被告蔡家宏(下稱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