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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36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依榛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2、2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依榛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依榛自民國111年10月間起至111年12月14日查獲時止,加入「鄭博均」在彰化縣○○市○○路000號2樓設置之以經營投注539、六合彩、體育類、雷霆天神等博弈遊戲之網際網路「TU娛樂城」賭博網站機房。被告吳依榛與「鄭博均」及羅靖為、劉佳佳、卓宏昇、林宗謀、林慶和、蕭志宇、彭道祐、蔡棨帆、蔡秉弘等人(羅靖為等人所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另由本院審理中)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鄭博均」擔任上址賭博機房管理人,被告吳依榛與羅靖為等人負責在臉書、IG、抖音等社群網站,散布博弈訊息招募客戶,經客戶加入通訊軟體LINE聯絡後,如有意願參與博弈,即提供「TU娛樂城」連結網址及推薦碼予客戶,供客戶在「TU娛樂城」註冊會員及儲值,又客戶註冊儲值後,即可前往「TU娛樂城」賭博網站,就該網站提供之539、六合彩、體育類、雷霆天神等博弈遊戲下注賭博。又賭客若在博弈遊戲中取勝,則可獲得該遊戲系統設定之押注賠率彩金,若賭客在博弈遊戲落敗,則賭資即歸「鄭博均」及「TU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等人所有。被告吳依榛藉此獲得新臺幣8萬元之報酬。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66條第1項及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依榛業於本件繫屬本院後之112年5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