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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忠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81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簡字第9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柯忠琪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0年1月間某日起,至111年8月間某日止,提供彰化縣○○鄉○○路000號處所作為聚集賭客之賭博場所,供賭客親自到場下注簽賭,而非法經營賭博簽注站。賭法係以臺灣大樂透今彩539開出之號碼做為依據,並以「二星」、「三星」等方式供賭客簽賭,每注簽注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元,凡賭客簽中號碼者,若簽中「二星」、「三星」,分別可得5,300元、5萬7千元之賭金,而賭客若未簽中所開號碼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柯忠琪所有。柯忠琪於同時期亦將其經營簽賭站所收取之賭資,以自備之電腦主機、隨身碟等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至「樂透堂」賭博網站(網址:www.9800.com.tw/lotto539/head.html),而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以臺灣大樂透今彩539開出之號碼,下注賭博「二星」、「三星」(每注金額、賭法、輸贏方式均同上)。至111年11月2日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處所實施搜索而查獲,並扣得賭客下注手寫簽單1張、電腦主機1台及隨身碟1個等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同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及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
二、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管轄法院後,被告始行死亡,依同條第5款規定,固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但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繫屬於管轄法院時,該被告早已死亡,因訴訟主體於法院繫屬前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此情形則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即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12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2年1月4日繫屬於本院,有該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彰化地檢署112年1月4日彰檢原年111偵17816字第1129000174號函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惟被告業於繫屬本院前之111年12月29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是應認檢察官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