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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秩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壢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王小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4月17日中警分刑字第11200273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小意於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小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4月10日19時2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號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乞討叫化不聽勸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翻拍照片3張。
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違序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被移送人現場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憑信為真。是以,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處。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無業、現居無定所,本可尋求社會福利機構之協助,卻以乞討維生,參諸其之行為對於國民善良道德感情,至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影響,及被移送人之經濟狀況、學經歷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