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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 3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8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冠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56、12176、17474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706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及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冠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潘冠龍於民國111年5月21日11時2分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阿興)」之人應徵收取及轉交包裹之工作,約定以每領取1個包裹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高額報酬,依指示至超商門市領取包裹,再轉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慶」、「阿傑」之人,或轉寄指定對象。潘冠龍依其智識經驗,明知至超商領取包裹再轉交或轉寄,是毫無難度之低階工作,卻能夠領取高額報酬,況且任何人若有收受包裹之必要,可要求對方直接將包裹寄送至自己指定或方便收取之地點即可,倘非運送之物品涉及不法,寄件或領取之一方有意隱瞞身分或相關識別資訊以規避查緝,實無大費周章委請他人代領包裹再轉寄之必要,而可預見包裹內極可能裝有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仍基於縱使所領取之包裹內包含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且可供詐欺集團作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蔡(阿興)」、「阿慶」、「阿傑」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領取唐健強帳戶資料部分(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82號):
 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8日前,在網路刊登訊息,佯稱可代辦貸款,再以LINE暱稱「余宗翰」向唐健強誆稱: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辦理金流云云,致唐健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1年5月21日20時4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明湖門市」,以交貨便店到店方式,寄出其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唐健強之臺銀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唐健強之彰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唐健強之中信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唐健強之華南帳戶)帳戶之提款卡4張,並以LINE將密碼告知「余宗翰」。潘冠龍於111年5月23日19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孟新門市」,領取裝有唐健強上開提款卡之包裹,再依指示將該包裹轉交「阿慶」,並因此獲取1千元之報酬。
 ⒉該詐欺集團取得唐健強上開提款卡後,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黃淑芬、王椿魁、許信義、陳宜蓁、謝翔宇、陳吉龍、陳俊憲、王錫章8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金額,匯入唐健強名下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帳戶內,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3至8所示金額,均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款項則遭圈存,未能提領,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而未遂。
  ㈡領取余妤姍帳戶資料部分(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號):
 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25日14時起,佯為「迪卡儂物流中心員工」、汐止樟樹灣郵局業務員「蔡建國」致電余妤姍,誆稱:公司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提供銀行帳戶,查看有無重複扣款云云,並以LINE暱稱「客服專線」提供統一超商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號1組,致余妤姍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1年5月25日18時2分許,至址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沙崙門市」,以交貨便店到店方式,寄出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余妤姍之中信帳戶)、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余妤姍之聯邦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余妤姍之合庫帳戶)之存摺3本、金融卡3張,並以LINE將密碼告知「客服專線」。潘冠龍旋於111年5月29日15時54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文康門市」,領取裝有余妤姍上開存摺、提款卡之包裹,再依指示於翌(30)日將該包裹轉交「阿慶」,並因此獲取1千元之報酬。
 ⒉該詐欺集團取得余妤姍上開存摺、提款卡後,先後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陳有俊、徐靖然、蔡佳璇、陳彥亘、姚虹余、黃亞平、劉傳福7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匯入余妤姍名下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帳戶內,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所示金額,均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款項則遭圈存,未能提領,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而未遂。
 ㈢領取李冠宏帳戶資料部分(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6號):
 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前,在網路刊登貸款訊息,佯稱可代辦貸款,再以LINE暱稱「張博揚」向李冠宏誆稱: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辦理金流云云,致李冠宏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1年5月20日16時42分許,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統一便利商店巧竹門市」,以交貨便店到店方式,寄出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冠宏之華南帳戶)之提款卡1張,並以LINE將密碼告知「張博揚」。潘冠龍旋於111年5月24日9時16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之「統一超商昱廣門市」,領取裝有李冠宏上開提款卡之包裹,再依指示將該包裹轉交「阿慶」,並因此獲取1千元之報酬。
 ⒉該詐欺集團取得李冠宏上開提款卡後,先後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董瑋婷、鐘宇政2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金額,匯入李冠宏之華南帳戶內,均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案經唐健強、黃淑芬、許信義、謝翔宇、陳吉龍、陳俊憲、王錫章、李冠宏、鍾宇政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余妤姍、陳有俊、徐靖然、蔡佳璇、陳彥亘、黃亞平、劉傳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冠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六卷第55頁,審金訴字第382號卷第80、137至138、159、217、295、329頁),核與告訴人唐健強、黃淑芬、許信義、謝翔宇、陳吉龍、陳俊憲、王錫章、余妤姍、陳有俊、徐靖然、蔡佳璇、陳彥亘、黃亞平、劉傳福、李冠宏、鐘宇政、被害人陳宜蓁、王椿魁、姚虹余、董瑋婷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警一卷第55至58、83至85、115至117、141至143、165至166、181至183、199至201、214至216、233至237頁,警三卷第13至18、33至35、39至41、45至46、49至54、57至61、67至69、81至82頁,警四卷第29至30、55至60、79至91頁)。
三、並有唐健強與「余宗翰」之LINE對話紀錄(含照片)、王椿魁與「Amy 瑄」之LINE對話擷圖(含照片)、郵局存款人收執聯、(陳宜蓁)郵局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陳吉龍與「Eva瑄」之LINE對話擷圖(含照片)、(陳吉龍)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陳俊憲與「Amy瑄」LINE對話紀錄(含照片)、(洪卿玲)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王錫章與「Amy瑄」LINE對話紀錄(含照片)、(MWH-2763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與「蔡(阿興)」之LINE對話擷圖、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6月22日營存字第11100628911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紀錄、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營清字第1110019706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台幣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99492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彰銀帳戶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及開戶資料、余妤姍與「客服專線」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統一超商「交貨便」包裹(代碼:Z00000000000號)暨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12843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園分行111年7月7日合金大園字第1110001998號函暨所附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綜合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8日聯銀業管字第111103873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冠宏與「張博揚」之LINE對話紀錄(含照片)、李冠宏之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7442、4466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與「蔡(阿興)」之LINE對話擷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日通清字第1110027006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唐健強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三編號1至2之被害人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9份、唐健強之華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唐健強之中信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唐健強之彰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唐健強之臺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取貨資訊及貨態追蹤查詢擷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臉書暱稱「Ming Yang」個人頁面擷圖、臉書對話紀錄、社團擷圖、臉書群組頁面擷圖、手機網銀擷圖、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單(代碼:Z00000000000號)、交貨便寄件資訊(代碼:Z00000000000號)、取貨資訊及貨態追蹤查詢擷圖各1張、臉書群組頁面擷圖、陳吉龍與「邱世瑋」之臉書對話擷圖、轉帳資料擷圖、陳俊憲與「Sue Huang」臉書對話擷圖、手機網銀擷圖各2張、黃淑芬與「惜福~」LINE對話擷圖、余妤姍之中信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4張、謝翔宇與「Sue Huang」臉書對話擷圖、臉書社團暨個人頁面及對話擷圖各5張、受機收話歷程紀錄暨簡訊擷圖7張、謝翔宇與「Amy瑄」LINE對話紀錄(含照片)、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收據)、假冒博客來電話紀錄擷圖各9張、監視器擷圖擷圖10張、監視器擷圖及貨物照片擷圖15張等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27至47、59至78、87至111、119至140、145至163、167至180、185至198、205至211、217至232、239至253頁,警二卷第83至121頁,警三卷第19至26、31至32、37至38、43至44、47至48、55至56、63至65、71至72、85、91至119頁,警四卷第13至19、31至53、63、69至70、75、107至115、119、127、131頁,偵一卷第37頁,偵五卷第25至32頁,偵六卷第63至80頁)。
四、綜上,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認定。
五、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⒈、㈡、⒈、㈢、⒈(即告訴人唐健強、余妤姍、李冠宏遭詐騙部分)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1、3至8、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附表三編號1、2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被告與「蔡(阿興)」、「阿慶」、「阿傑」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取得告訴人唐健強、余妤姍、李冠宏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後,分別作為提領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共17名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依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計畫,其等詐騙取得告訴人唐健強、余妤姍、李冠宏上開提款卡之犯行,均是為了達成詐騙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共17名告訴人、被害人金錢財產之目的,是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取得告訴人唐健強、余妤姍、李冠宏之行為,與詐騙取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金錢之行為,各具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可評價為刑法上一行為。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17次犯行,均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既遂或未遂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1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就上開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原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所示洗錢犯行,均為未遂犯,原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經前述論罪後,就被告上開犯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未論以洗錢罪,自無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用,惟就其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仍得作為本件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㈥又被告於本案並非擔任詐欺集團之首腦或核心人物,僅參與較為次要之「取簿手」工作,且其犯後於偵、審中均坦認犯行,雖本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17名告訴人、被害人受騙金額合計將近80萬元,然被告於本案僅獲得3千元之犯罪所得,實與一般詐欺集團核心成員獲取大量非法利益之情況有間。再者,被告事後積極與如附表一編號3至6之告訴人許信義、被害人陳宜蓁、告訴人謝翔宇、陳吉龍、如附表二編號1至5、7之告訴人陳有俊、徐靖然、蔡佳璇、陳彥亘、被害人姚虹余、告訴人劉傳福、如附表三編號1、2之被害人鍾宇政、董瑋婷,共計12人,就本案合計以逾33萬元達成調解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2份在卷可參(見審金訴第382號卷第129至132、253至255、259至268、275至280頁),可見被告確實盡力彌補所生損害,應有悔改之心。至於其餘告訴人、被害人,部分未遵期到場進行調解,部分於本院電話詢問時表示無調解意願,致被告無從與其等達成調解,此部分自不可歸責於被告,仍應認為被告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且已盡力填補其犯罪所生損害。綜合考量上情,本院認若對被告處以法定最低度刑度即有期徒刑1年,仍屬情輕法重,爰就被告本案1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㈦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輕易獲得金錢而擔任「取簿手」,負責領取內有金融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再轉交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造成如附表一至三所示17名告訴人、被害人均受有財產損失,並對社會交易秩序、社會互信機制均有重大妨礙;惟念其坦承本案加重詐欺、洗錢犯行,並與前述12名告訴人、被害人調解成立,且已依約全數賠償完畢,有轉帳交易明細表3份、匯款申請書9份、本院調解筆錄12份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字第382號卷第129至132、161至171、225、253至255、259至268、275至280、333至335頁),足見其犯罪所生損害尚有部分彌補;併考量其自陳因之前車禍開刀,無法工作,始應徵本案「取簿手」之犯罪動機,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任職超商門市工讀生,月收入約2萬3千餘元,未婚,無子女,與外公、外婆同住,並提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為憑(見審金訴字第382號卷第219至223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為限,本件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為7年有期徒刑,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縱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仍不得易科罰金,惟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請求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㈧另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係採限制加重原則,本院審酌被告附表一至三所示共17次犯行,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時間集中,犯罪手法相同,然侵害對象互異等情,就其所犯各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六、被告就本案犯行共計獲得3千元之報酬,已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陳明在卷(見審金訴字第382號卷第80、159至160頁),該3千元即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張志杰、趙翊淳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欣如追加起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遭提領時間、金額
1
黃淑芬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1年5月23日致電予黃淑芬,佯稱為姪子,又於111年5月24日9時許,以LINE暱稱「惜福~」自稱為姪子向黃淑芬佯稱因創業急需用錢故欲借款,致黃淑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新莊區昌盛郵局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自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詐騙集團成員又再次向黃淑芬借款遭拒,經查證始知悉上情。
111年5月24日10時57分許
10萬元
唐健強之中信帳戶
⑴111年5月24日12時45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⑵111年5月24日12時46分許(ATM現金提款)、8萬元。
2
王椿魁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Ming Yang」在臉書社團「apple交易網 二手買賣團 限面交」張貼販賣iPad pro 12.9吋256G lte+wifi貼文,經王椿魁於111年5月24日9時28分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Ming Yang」再提供LINE暱稱「Amy瑄」(ID:aagy66)供王椿魁聯絡,致王椿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員林農工旁,以ATM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王椿魁遲未收到商品,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0時44分許
1萬5,080元
唐健強之中信帳戶
因黃淑芬已報案故此筆金額遭止扣。
3
許信義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1年4月16日14時45分許, 持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予許信義,佯稱為外甥王喻,又於111年5月25日8時58分許,以LINE對話之方式向許信義佯稱因創業急需用錢故欲借款,致許信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女兒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詐騙集團成員退出LINE,並將門號暫停使用,許信義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1時35分許
5萬元
唐健強之彰銀帳戶
尚有他人分別於111年5月25日10時51分許、11時22分許匯款3萬元及5萬元之款項:
⑴111年5月25日11時46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⑵同日11時50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⑶同日11時51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⑷同日11時51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⑸同日11時55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⑹同日11時56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⑺同日11時57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⑻同日11時57分許(ATM現金提款)、9,000元。
同日11時37分許
2萬元
4
陳宜蓁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1年5月25日13時1分許, 持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予陳宜蓁,佯稱為姪子陳清祿佯稱需要資金周轉,致陳宜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至雲林縣○○鄉○○路00號「古坑東和郵局」以其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詐騙集團成員又於翌(26)日又再次來電,以相同方式詐騙陳宜蓁,陳宜蓁又於111年5月26日11時47分許,在古坑東和郵局以現金存款方式,存款13萬元至李孟潔(由警另行處理)名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而得手。嗣陳宜蓁於111年5月27日向陳清祿確認,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1時42分許
20萬元
唐健強之臺銀帳戶
⑴111年5月25日12時29分許(現金提款)、10萬元。
⑵111年5月25日12時30分許(現金提款)、5萬元。
⑶111年5月25日12時57分許(跨行轉帳匯入華南帳戶)、3萬元。【再經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①111年5月25日13時1分許,ATM提領2萬元、②111年5月25日13時2分許,ATM提領1萬元】
5
謝翔宇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Sue Huang」在臉書社團「二手iphone交易平台」張貼販賣PS5貼文,經謝翔宇於111年5月25日12時44分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Sue Huang」再提供LINE暱稱「Amy瑄」(ID:aagy66)供謝翔宇聯絡,致謝翔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Sue Huang」向謝翔宇聯繫告以其臉書帳號遭盜用,謝翔宇又無法與「Amy瑄」聯繫,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3時2分許
1萬6,000元
唐健強之華南帳戶

⑴111年5月25日13時33分許(ATM提款)、2萬元。
⑵111年5月25日13時34分許(ATM提款)、1萬4,000元。
⑶111年5月25日13時55分許(ATM提款)、2萬元。
⑷111年5月25日13時56分許(ATM提款)、1萬6,000元。

6
陳吉龍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邱世瑋」在臉書Marketplace張貼販賣冷氣貼文,經陳吉龍於111年5月25日13時17分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邱世瑋」再提供LINE暱稱「Eva瑄」(ID:kk3293)供陳吉龍聯絡,致陳吉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台灣PAY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陳吉龍遲未收到冷氣,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3時28分許
1萬8,000元
同日13時49分許
1萬2,000元
7
陳俊憲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Sue Huang」在臉書社團「虎尾科技大學非官方校版」張貼販賣冰箱貼文,經陳俊憲於111年5月25日12時40分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Sue Huang」再提供LINE暱稱「Amy瑄」(ID:aagy66)供陳俊憲聯絡,致陳俊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雲林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以ATM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陳俊憲向「Sue Huang」聯繫得知「Sue Huang」臉書帳號遭盜用,又無法與「Amy瑄」聯繫,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3時34分許
1萬元
8
王錫章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Anson Lin」在臉書社團「二手 IPHONE 交易買賣團(限賣APPLE商品)」內張貼販賣iPhone13 Pro 256G資訊,經王錫章於111年5月25日11時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Anson Lin」再提供LINE暱稱「Amy瑄」(ID:aagy66)供王錫章聯絡,致王錫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由其配偶洪卿玲自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王錫章遲未收到手機,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3時43分許
1萬5,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遭提領時間、金額
1
陳有俊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臉書以暱稱「邱世瑋」,在臉書社群「Marketplace」張貼販賣PS5光碟版主機及3款遊戲光碟同捆包貼文,經陳有俊於111年5月31日10時15分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提供LINE暱稱「Eva瑄」(ID:kk3293)供陳有俊聯絡,致陳有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5月31日10時50分許
1萬6,000元
余妤姍之聯邦帳戶
111年5月31日10時50分後,(跨行提款)、1萬6,000元。
2
徐靖然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在臉書張貼販賣iPhone13 256G 6.1吋貼文,經徐靖然於111年5月31日10時40分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提供LINE暱稱「Amy瑄」(ID:aagy66)供徐靖然聯絡,致徐靖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5月31日13時11分許
1萬元
余妤姍之聯邦帳戶
尚有他人於111年5月31日13時11分後,匯款1萬5,000元之款項:
111年5月31日13時11分後,(跨行提款)、1萬元。
3
蔡佳璇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張育嘉」,在臉書張貼販賣PS5貼文,經蔡佳璇於111年5月31日15時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張育嘉」再提供LINE暱稱「妞媽咪」(ID:La7ay)供蔡佳璇聯絡,致蔡佳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6月1日10時3分許
1萬6,000元
余妤姍之中信帳戶
111年6月1日10時11分許(ATM現金提款)、1萬6,000元。
4
陳彥亘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先於不詳時間致電陳彥亘,假冒為其友人,又於111年5月31日,以LINE暱稱「仙ㄟ」自稱為友人向陳彥亘佯稱:因急需用錢故欲借款云云,致陳彥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自其所有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6月1日14時15分許
5萬元
余妤姍之合庫帳戶
因陳彥亘已報案故此筆金額遭止扣。
5
姚虹余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在臉書社團「伸港小鎮」張貼販賣液晶電視貼文,經姚虹余於111年6月1日11時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提供LINE暱稱「Amy瑄」(ID:aagy66)供姚虹余聯絡,致姚虹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之方式,陸續自其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6月1日11時29分許
1萬5,500元
余妤姍之中信帳戶
尚有他人分別於111年6月1日11時9分許、12時18分許、12時29許,匯款3萬元、8,000元、1萬元之款項:
⑴111年6月1日11時39分許(ATM現金提款)、1萬5,500萬元。
⑵同日12時56分許(ATM現金提款)、3萬2,000元。
111年6月1日12時46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6月1日12時48分許
2萬元
6
黃亞平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兆富數位融資」,在臉書張貼貸款廣告,經黃亞平於111年5月31日18時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兆富數位融資」再提供LINE暱稱「張明郎」供黃亞平聯絡,致黃亞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6月1日12時18分許
8,000元
余妤姍之中信帳戶
111年6月1日12時56分許(ATM現金提款)、8,000元。
7
劉傳福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張育嘉」,在臉書張貼販賣冷氣貼文,經劉傳福於111年6月1日12時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張育嘉」再提供LINE暱稱「妞媽咪」(ID:La7ay)供劉傳福聯絡,致劉傳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托其友人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6月1日12時29分許
1萬元
余妤姍之中信帳戶
111年6月1日12時56分許(ATM現金提款)、1萬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遭提領時間、金額
1
董瑋婷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余宗翰」於111年5月中旬向董瑋婷佯稱可協助董瑋婷貸款,惟董瑋婷之帳戶太少使用,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包裝帳戶內金流云云,致董瑋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5月24日11時24分許
7萬1,000元
李冠宏之華南帳戶
⑴111年5月24日16時55分提款2萬5元。
⑵同日16時56分提款2萬5元。
⑶同日16時57分各提款2萬5元、1萬5元。
⑷同日20時47分提款2萬5元。
2
鐘宇政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3日假冒為博客來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鍾宇政有3筆重複下單之訂單,需至自動櫃員機做轉帳設定,致鐘宇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6月3日
21時13分許
4萬9,988元
同上
⑴111年6月3日21時50分提款3萬元。
⑵同日21時51分提款3萬元。
⑶同日21時52分提款3萬元。
⑷同日21時53分提款1萬元。
111年6月3日
21時14分許
4萬9,983元
同上

卷宗名稱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高市警刑大偵專字第11171590500號卷
警一卷
2
高市警刑大偵專字第11172024000號卷
警二卷
3
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173067200號卷
警三卷
4
高市警刑大偵4字第11172753600號卷
警四卷
5
橋頭地檢111年度他字第1979號卷
偵一卷
6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56號卷
偵二卷
7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176號卷
偵三卷
8
橋頭地檢111年度他字第3661號卷
偵四卷
9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062號卷
偵五卷
10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74號卷
偵六卷
11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82號卷
審金訴字第382號卷
12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號卷
審金訴字第17號卷
13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6號卷
審金訴字第36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