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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易字第 20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秘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天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AV000-H110397、AV000-H111021、AV000-H111022、AV000-H111023均調解成立,上開告訴人4人均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4份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9195號
  被   告 甲○○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高雄市路○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址設高雄市路竹區新○公司之保全,其為滿足窺視慾望,分別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裝設具有攝影機功能之針孔攝影機在附表所示地點之水箱或辦公桌面下方之方式,無故竊錄代號AV000-H110397、AV000-H111021、AV000-H111022、AV000-H111023(真實姓名均詳卷)等人如廁、大腿或裙底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代號AV000-H11038(真實姓名詳卷,未據告訴)於110年12月15日8時57分許,在二廠內員工廁所女廁如廁時,見甲○○所裝設之針孔攝影機從水箱掉落地面,卻誤認為水箱零件而拾起放在垃圾桶旁,復經代號AV000-H110397於110年12月17日打掃時拾獲,經回放影像後發現有自己如廁之畫面,即報警處理。俟警於到場後循針孔監視器影像查獲甲○○,並於同日當場扣得甲○○手機1支,再透過手機內檔案發現代號AV000-H111019、AV000-H111020、AV000-H111021、AV000-H111022、AV000-H111023、AV000-H111024、AV000-H111025、AV000-H111026等人遭竊錄之影像,始查悉上情(被害人即代號AV000-H111019、AV000-H111020遭竊錄部分其等因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代號AV000-H110398、AV000-H111024、AV000-H111025、AV000-H111026遭竊錄部分,自始均未提出告訴亦未移送,非本案範圍)。
二、案經AV000-H11037、AV000-H111021、AV000-H111022、AV000-H111023告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1.被告有於附表編號1至3、6之時間、地點,竊錄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行為。
2.被告有於附表編號4、5之時間、地點,竊錄告訴人AV000-H111023裙下隱私之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V000-H110397於警詢時之指證。
2.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各1份。
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V000-H111021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已具結)。
2.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各1份。
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V000-H111022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已具結)。
2.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1份。
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事實。
1.證人即告訴人AV000-H111023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已具結)。
2.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各1份。
附表編號4至5之犯罪事實。
1.證人AV000-H110398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已具結)。
2.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各1份。
1.被告係新○公司之保全。
2.證人AV000-H110398係新○公司女性員工,於110年12月15日發現被告所裝設之針孔攝影機自女廁水箱下方掉落,佐證被告係以將針孔攝影機放置在水箱下方之方式竊錄他人如廁畫面之事實。
1.證人AV000-H111019、AV000-H111020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已具結)、證人AV000-H111024、AV000-H111025、AV000-H111026於警詢時之證述。
2.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表4份、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5份。
1.被告係新○公司之保全。
2.被告於110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間,多次在新○公司一廠、二廠女廁內,裝設針孔攝影機拍攝女性員工如廁畫面之事實。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扣押物品清單1份。
警於110年12月17日扣得針孔攝影機1台、手機1支之事實。
光碟2張、警方蒐證照片17張、針孔攝影機擷圖8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111年7月5日職務報告暨所附針孔攝影機擷圖、蒐證照片1份、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2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被告於附表編號1之犯行,係將針孔攝影機放置在附表編號1所示女廁內進行竊錄,於同一放置期間陸續錄得被害人AV000-H111021、AV000-H111022如廁畫面,應認分別係以一無故竊錄行為同時侵犯2位以上被害人之隱私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1罪。又被告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所犯7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各次行為之時間有明顯區隔,針孔攝影機影像位置有所相異,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針孔攝影機1個係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且與扣案手機1支均為被告本件犯行所竊錄內容之附著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請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乙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 俊 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
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1
110年11月1日7時51分許
一廠辦公室廁所女廁
AV000-H111021
110年11月1日9時49分許
AV000-H111022
2
110年11月10日7時52分許
一廠辦公室廁所女廁
AV000-H111022
3
110年11月16日14時30分許
一廠辦公室廁所女廁
AV000-H111022
4
110年11月17日10時9分許
二廠守衛室
AV000-H111023
5
110年12月10日10時0分許
二廠守衛室
AV000-H111023
6
110年12月15日8時9分許
二廠內員工廁所女廁
AV000-H110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