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7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3號
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秋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55號、112年度偵字第6171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秋南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販賣及轉讓,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金額及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所載之對象。劉福一因另犯竊盜案件,經警通知於民國111年8月29日16時18分許,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說明案情而主動供出上情。另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亦為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讓,竟於112年4月9日22時許,在停放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上,轉讓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3支與第二級毒品兼禁藥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共0.97公克)予陳育慈(涉犯施用與持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另案偵查中)。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2項轉讓第一、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等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2年4月17日偵查終結作成起訴書、於112年5月2日作成追加起訴書,分別於112年5月23日、112年5月29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23日橋檢春結112偵3855字第1129023425號函文、112年5月29日橋檢春結112偵7200字第1129024408號函文上戳印之日期記載在卷可憑(112年度訴字第163號卷第3至8頁、112年度訴字第178號卷第3至8頁)。惟被告嗣於112年5月8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可佐(112年度訴字第163號卷第8頁、112年度訴字第178號卷第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編號
對象
交易時、地
交易方式與過程
毒品種類與重量
交易金額
(新臺幣)
1
劉福一
111年5月1日23、24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岡山火車站旁地下道
劉福一與趙秋南見面,趙秋南直接交付以夾鏈袋裝填的甲基安非他命給劉福一,劉福一則交付現金給趙秋南。
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約0.2公克。
1000元
2
劉福一
111年5月5日12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岡山火車站旁地下道
先由劉福一當日先匯款至趙秋南申設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然後兩人約於左列時、地見面,趙秋南直接交付以夾鏈袋裝填的甲基安非他命給劉福一。
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約0.8 公克。
4000元
3
劉福一
陳壹長
111年8月7日19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岡山火車站旁地下道
劉福一與陳壹長談妥合資購毒後,先由陳壹長以電話聯繫趙秋南表明身分,趙秋南即知陳壹長想購買甲基安非他命。3 人遂約於左列時、地見面。3 人見面後,趙秋南直接交付以夾鏈袋裝填的甲基安非他命給陳壹長,陳壹長則交付現金給趙秋南(含劉福一先交付給陳壹長之現金)。然後劉福一與陳壹長再另均分上開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約0.1公克。
500元
4
劉福一
111年8月28日14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岡山火車站旁地下道
劉福一與趙秋南見面,趙秋南直接交付以夾鏈袋裝填的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給劉福一,並同意劉福一賒帳。
海洛因1 小包約0.5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約0.2 公克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