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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1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朝原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朝原(TELEGRAM暱稱「橘子」)於民國111年12月間,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取款車手之工作(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部分,業經另案起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7-11」之人、羅育嘉(另案偵辦)、黃柏誠(另案偵辦)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及隱匿特定犯罪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或透過網路對被害人施涵齡行騙,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該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被害人受騙及付款情形,詳如附表一所載),詐欺得手後,被告依指示領取裝有帳戶金融卡之包裹,並持帳戶金融卡提領款項,被告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後,再依指示將贓款放置於指定位置或直接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交情形,詳如附表二所載),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嫌。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對被害人涉嫌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828提起公訴,於112年5月12日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25號審理中,尚未判決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本案檢察官就被告對同一被害人涉嫌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係在上開案件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方提起公訴,並於112年5月29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29日嘉檢松宙112偵2266字第1129015463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之日期可佐認本案繫屬在後,依法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從而,被告本案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
方式
匯款/寄出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損失
匯入
帳戶
3
施涵齡
(未據告訴)
於111年12月26日,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提提研電商人員,致電被害人施涵齡佯稱因帳號遭盜用造成訂單錯誤,需以網路轉帳方式解除錯誤設定,致被害人施涵齡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網路轉帳功能匯款133萬3,196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
111年12月26日19時29分許
4萬9,987元
A帳戶
111年12月27日0時6分許
3萬234元
同日0時8分許
5萬2元(含手續費15元)
同日0時11分
4萬4元(含手續費15元)
同日0時13分
3萬15元(含手續費15元)

附表二:被告提款、交付情形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或
轉帳地點
領取物品/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帳戶
收款地點及收款之人
告訴人/被害人
2
111年12月26日19時14分許至16分許、19時18分至19分許、19時37分至39分許、111年12月27日0
時15分至0時23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友愛門市、統一超商新嘉友門市、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
30萬元(不含手續費85元)
A帳戶
提領後於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路進巷弄內轉交詐欺集團成員。
曾暐竣(由本院另行審結)、施涵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