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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2 年度豐簡字第 1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賀細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賀細鳳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且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