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豐訴字第8號
被 告 詹順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220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豐簡字第199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
告訴狀在卷為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
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高士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