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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訴字第 1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怡樺



選任辯護人  尤文粲律師
            閻道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18、419、420、421、422、423、42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64、5305、6220、6675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怡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邱怡樺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該他人可能將之作為詐欺社會大眾後收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經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至14日間某時,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內。因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孟武、李惠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王志仁、王耀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張祐睿、郭怡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吳冠楨、黃瑋婷、陳柏瑜、洪英晉、葉育廷訴由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黃國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周敬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辛青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黃馨儀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廖纓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查被告邱怡樺本案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王志仁、黃瑋婷、郭怡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提出之LINE、Messenger對話截圖、FACEBOOK截圖、被害人提出之匯款證明、投資網站對話截圖、聯邦銀行111年8月2日聯銀業管字第1111044280號函附件、中信銀行111年8月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53812號函暨附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12月1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093031號函暨附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認,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
 ㈡被告本案犯行,同時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洗錢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係對詐欺及洗錢之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其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11年度偵字第2764、5305、6220、6675號)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檢察官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其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並協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林欣嬅、王志仁、黃瑋婷、郭怡君達成調解,然尚未履行調解條件,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王志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提供帳戶數量、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廷、廖倪凰移送併辦,檢察官蕭百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均為110年)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吳孟武
10月初
佯稱:可投資VST虛擬幣賺錢,並依指示操作云云。


10月14日
9時40分
A
100萬元
10月15日
10時43分
A
100萬元
2
李惠君
10月16日起
佯稱:加入「美家人力聯合庫幣交易所」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0月19日
14時40分
A
20萬元
3
王志仁
5月15日起
佯稱:加入「AINKS」、「OAMDI」APP平台投資賺錢,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0月20日
12時44分
A
60萬6,960元
4
張祐睿
10月12日起
佯稱:可援交但要繳保證金云云。
10月20日

B
30萬元
5
郭怡君
10月5日起
佯稱:可在「ZSDUSD」網站投資,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0月21日
15時12分
B
7萬元
10月21日
16時38分
B
3萬6,675元
6
吳冠楨
10月間
佯稱:加入「日昇交易所」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0月21日
16時41分
B
5萬元
10月21日
16時45分
B
5萬元
10月21日
17時07分
B
1萬9千元
7
黃瑋婷
9月初
佯稱:加入「ZSDUSD」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0月20日
13時22分
B
50萬元
8
陳柏瑜
10月5日起
佯稱:加入「GAMC」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0月21日
16時21分
B
5萬元
9
黃國鎮
6月24日起
佯稱:加入「Gmb2TW」網站投資,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0月19日
13時31分
B
37萬元
10
周敬傑
10月20日起
佯稱:加入「OLS亞洲貨幣交易所」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0月21日
15時00分
B
5萬元
11
辛青純
8月間
佯稱:可在www.bione123.com、www.kucoinex.co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0月19日
14時12分
A
5萬元
10月19日
14時13分
A
5萬元
10月19日
14時16分
A
2萬元
12
廖纓嬛
7、8月間
佯稱:可以報明牌在博奕遊戲下注、或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10月21日
17時32分
B
3萬元
10月21日
17時37分
B
3萬元
10月21日
17時41分
B
3萬元
13
王耀進
7月15日起
佯稱:可在「IMPVCU」網站投資,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0月19日
13時43分
B
5萬元
10月19日
13時45分
B
5萬元
10月20日
14時31分
B
5千元
14
洪英晉
9月14日起
佯稱:可在「WFDCOIN」網站投資,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0月14日
13時2分
A
3萬元
15
林欣嬅
10月18日起
佯稱:可在「Bik理財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0月19日
1時42分
A
2萬8,100元
16
葉育廷
10月4日起
佯稱:可在「Hemnow」網站投資,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0月20日
11時6分
B
5萬元
10月20日
21時17分
B
5萬元
17
黃馨儀
10月初
佯稱:可在博弈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0月21日
16時23分
B
3萬元
10月21日
16時26分
B
3萬元
10月21日
17時2分
B
3萬元
10月21日
17時15分
B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