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鍾文昌
被 告 周志成
黃健峰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
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被告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2人被訴傷害罪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均
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
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訴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錦雯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