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鍾文昌
被 告 鄭家祥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
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罪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
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