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3號
被 告 朱慶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0號),於
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慶發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
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純質淨重共計貳拾點壹柒捌公克)、四氫大麻酚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伍柒公克)均
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朱慶發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前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均係禁止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竟仍以每兩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兄仔」之成年男子購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並獲贈扣案四氫大麻酚1包後而持有之,且其遭警方查獲時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微,非但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
犯後坦承
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學歷,家中有母親,未婚無子
嗣,現從事園藝工作,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純質淨重共計20.178公克)、四氫大麻酚1包(驗餘淨重0.857公克),均係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秋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
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
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
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112年度偵字第980號
被 告 朱慶發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慶發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某時許,在新北市雙溪區某處,以每兩新臺幣3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兄仔」之成年男子購入甲基安非他命2包(其中1包淨重24.391公克、純度82.2%、純質淨重20.049公克;另1包淨重0.163公克、純度79.5%、純質淨重0.129公克),並獲贈四氫大麻酚1包(驗餘淨重0.857公克)後而持有之。
嗣經警於110年12月26日下午1時40分許,在朱慶發位於基隆市○○區○○○路0巷000號住處,將其
拘提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四氫大麻酚1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及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 | |
| | 被告坦承 為警查獲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與四氫大麻酚之事實。 |
| 1.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四氫大麻酚1包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 鑑定實驗室111年1月20日及2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共3份 | 1.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1包淨重24.391公克、純度82.2%、純質淨重20.049公克;另1包淨重0.163公克、純度79.5%、純質淨重0.129公克之事實。 2.扣案之乾燥植物1包,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餘淨重0.857公克之事實。 |
| 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 2.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1紙 | 被告於110年12月26日下午3時25分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大麻代謝物陰性反應之事實。 |
|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 搜索同意書、現場暨扣案證物照片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四氫大麻酚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江柏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品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