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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3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秀蓮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秀蓮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蔡秀蓮自民國107年間某日起,受僱於王南嘉,分別在高雄市三民區三民市場、建興市場,及臺南市、屏東市各地市場等處所擺攤經營女性服飾買賣,負責介紹並收取買受人給付之價金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蔡秀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自107年間某日起至110年1月初,利用其向真實年籍不詳之顧客分別收取消費金額款項的機會,先後將收取之款項合計至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變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王南嘉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言詞或書面證據,檢察官及被告蔡秀蓮(下稱被告)均表示同意其等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3-64頁、第106-107頁),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有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開法條意旨,自均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因為我口袋裡面會放衛生棉,告訴人王南嘉(下稱告訴人)看我口袋澎澎的就說我每天裝好幾萬回去,但根本沒有這件事,我是被汙衊;所有對我不利的證據都是因為我被恐嚇而作成的,是告訴人看我好欺負等語。經查:
㈠、被告自107年間某日起至110年1月間受僱於告訴人,並分別在高雄市三民區三民市場、建興市場,及臺南市、屏東市各地市場等處所擺攤經營女性服飾買賣,負責介紹並收取買受人給付價金業務等節,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6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見他卷第104-108頁)、證人即告訴人之合夥人王農鈁(見他卷第106-108頁)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故此部分事實,首認定。
㈡、被告有利用從事上開業務之機會侵占告訴人款項,且款項至少達100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我們是(市場)攤位,被告的工作是銷售、整理貨,如果有賣出去商品會跟客戶收錢。我自己曾經有好幾次親眼看到被告把從客戶收到的款項直接放入自己的口袋,正常她收來的款項是會交給我,由我收到我自己所有的包包內。最後一次是110年1月或2月在高雄市三民區的建興市場,我有看到被告收了錢放入自己的口袋,因為我們的攤位很大,當時還有客人,我當下沒有馬上要求被告把錢拿出來,我是等到客人都離開了,我才跟被告說如果被告再偷錢,我會報警處理,並叫被告把錢拿出來,但被告說她沒有向客人收錢,所以沒有把錢拿出來給我,我就跟被告說如果再有下次拿錢的話,我就要報警處理。後來在高雄的建興市場我有請被告寫一張便條紙,內容是我寫的,名字是被告自己簽的;我與被告LINE對話、被告寫的便條紙及我在車上錄音都是被告自己承認的,我沒有強迫她等語(見他卷第104-105頁)。證人王農鈁則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是我賣衣服攤位的員工,平常我們三個(按,即被告、告訴人與證人王農鈁)在同一個攤位一起工作,我們三個一起工作時,從客人收到的款項會交給告訴人。我有看過被告收了錢沒有交給告訴人,自己放入自己的口袋,看過好幾次,時間我不記得了。因為當下有客人,我沒有出言制止,我都是事後跟告訴人講,因為我沒有在管小姐的事情,所以我都是跟告訴人說,由告訴人去處理等語(見他卷第106-107頁)。互核上開2名證人之證述,其等均證稱曾目擊被告將自客戶收取之現金藏放到個人口袋內,而未交付予告訴人。
 2、觀諸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訊息對話內容略以(見他卷第9頁):
2/8(一)
告訴人(下午4:32):你來我這上班近3年 你拿走的錢難以估計 每個月扣 你偷走的錢 直到夠還我的損失為止,否則就上法院處理,你的行為就會公開還背上前科,我只要拿回我損失的錢,每個月扣,直到扣完為止。 
告訴人(下午4:43):我想,你我都想好好處理這件事情,圓滿解決。
2/9(二)
被告(下午2:09):要扣多久??是多少??
告訴人(下午3:06):你想好每個月扣多少 我給妳方便  不想事情弄大 如果到法院去 除了前科外 還要賠償由法官判多少錢  賠償我
告訴人(下午3:08):你偷了我3年來不少錢
告訴人(下午3:35):你偷走的錢超過100萬,你一個月要還我多少錢
被告(下午10:43):一萬
告訴人(下午11:18):不行
告訴人(下午11:20):沒辦法,你拿走100多萬一萬扣到什麼時候,還是一筆錢還我
告訴人(下午11:22):不然就上法院
2/10(三)
告訴人(上午1:47):(傳送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網頁截圖)
2/23(二)
告訴人(上午11:41):說好要還妳偷走的部份(分)現金,要多久時間還沒告訴我正確日期
被告(下午10:06):籌到了會儘快給妳的
告訴人(下午10:43):3月底前
2/24(三)
被告(上午6:11):好的
    由上揭對話內容可知,被告面對告訴人質以其任職近3年之期間拿走的錢超過100萬元,且要被告每個月扣還至清償為止時,被告的反應並非反駁或否認告訴人指摘其侵占100萬元之事實不實在,反而先問告訴人打算如何扣款償還,又自行提議每月扣還告訴人1萬元,甚至稱籌到錢了會盡速清償告訴人等情。倘若被告未藉執行業務之機會侵占告訴人共計至少100萬元之款項,被告何以在與告訴人LINE對話中有上開回覆及反應。又由告訴人係透過傳送LINE訊息與被告溝通,傳送上開訊息時2人並未實際碰面,且雙方訊息往來均間隔一段時間之情事,亦難認被告自由意志有何遭受不當影響之情形。故從被告上開回應,可認告訴人及證人王農鈁前開證稱其等曾親自見到被告將向客戶收取之現金藏放在被告口袋內之證述內容可以採信。
 3、再查,由告訴人代為書寫內容、被告於110年2月11日親自簽名蓋章之書面資料載明:「110年2月10日蔡秀蓮02/11還二萬元正給王南嘉  日後月還壹萬伍仟元正  至壹佰萬債務還清為止」(見他卷第11頁),此核與被告及告訴人以LINE訊息談論被告侵占告訴人款項達100萬元,且被告願分期清償告訴人之內容相符。而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有一次我發生車禍,我有向老闆娘借錢,但我有慢慢還她,金額約3到5萬元,我已經還清了等語(見偵卷第26頁);告訴人亦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剛來上班的時候曾經跟我借3萬元,我每個月讓被告分期付,最後3萬元有還清;我只有借被告這一筆,之後就沒有借被告錢等語(見他卷第106頁),足認被告簽立該還款100萬元書面資料當時,其與告訴人間已無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是該還款書面資料所載之「債務」,實應係告訴人所證稱被告侵占告訴人之款項,且該筆金額至少已達100萬元無訛
 4、又查,觀諸如附件一所示被告與告訴人間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109-113頁),告訴人向被告稱「在我這裡默默偷了100多萬」、「偷拿100多萬,你要看要怎麼還我,我跟你說你就是要還我錢,一部分現金,一部分看要怎麼處理」、「一部分現金,是不是」、「你現在要怎麼處理,你跟我講」等語,被告係回覆告訴人「嗯」、「慢慢扣」、「你要給我時間」、「先籌些錢還你」,甚至向告訴人保證稱「如果再偷竊就直接警察局」等語,在對話過程中被告面對告訴人質以其侵占100萬元之款項,均未出言反駁,反而是回應告訴人願意先給付一筆現金後,剩餘款項再分期歸還。如附件二所示被告與告訴人間對話錄音譯文中(見本院卷第113-118頁),告訴人向被告稱「我惦惦3年多讓你拿那麼多錢」、「你跟我偷拿錢我賠錢的時候你做何感想」、「你跟我偷拿100多耶,你跟我偷拿100多萬,那不是借的,是偷拿的」等語,被告除未反駁告訴人所指偷拿100萬元之事實外,亦回應告訴人稱「我沒有錢可以還你」等語。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稱:我講的話都是被告訴人恐嚇之後才講的,我當時想說如果不答應告訴人的話,我怕告訴人對我家人不利,所以我才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卷第62-63頁、第106-107頁)。然查,在附件二所示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中,告訴人向被告提及「偷拿衣服是否要承認」,被告立刻回稱「我哪有偷拿衣服」,反駁告訴人指稱其偷拿衣服之事實,並無被告所辯稱其因告訴人恐嚇致其被迫要講述不利於己陳述的情形。是上情亦足認告訴人及證人王農鈁證稱其等曾親自見被告將自客戶收取之現金藏放被告口袋內之證述內容,及告訴人指稱被告侵占金額已達100萬元之情,顯屬實在。
二、末查,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陳稱:LINE對話是告訴人恐嚇我,我心生畏懼,所以我才傳這樣的訊息,因為我比較膽小,所以就很害怕;我在簽署他卷第11頁書面資料之前告訴人就對我大聲恐嚇,所以雖然簽署的當下告訴人沒有恐嚇我,我才會寫這些內容;錄音的部分是錄音前我就已經被恐嚇,所以才有這麼多不利於我的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62-63頁)。然被告亦自承:我目前沒辦法提供關於告訴人恐嚇的證據,我沒有辦法提出對我有利的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第107頁)。況細繹前揭他卷第9頁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內容,及附表一、二所示錄音譯文,均未見告訴人以非法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威嚇被告之情。又被告雖提出其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見本院卷第73-79頁),然此與被告是否有於執行業務時侵占現金款項無必然關聯,蓋所侵占之現金款項並無必須存入該金融機構帳戶之理,是上情均無從更易本院前開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上揭業務侵占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在密切接近之地點為之,且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該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受雇於告訴人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得財物,侵占告訴人款項,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罪手段、所侵占之金額等犯罪情節,犯後否認犯行、且今未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43頁,基於保障被告個人隱私,不於本判決中詳載),前無其他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之100萬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業經認定如前,惟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們是2月10日發薪,我經過被告同意扣錢,所以110年1月份薪水由我這裡扣2萬元,只發給被告5,000元的薪水(有他卷第11頁之扣款憑條可稽);110年3月7日被告沒有來領2月份的薪水2萬5,000元,另外3月還有6天的薪水被告也沒有來領等語(見本院卷第141-142頁)。審酌被告月薪為2萬5,000元,本院認110年3月份共計6日被告未領取之薪水數額應為5,000元(計算式:25,000÷〈30÷6〉=5,000)。故告訴人共計已實際向被告收回5萬元(計算式:20,000+25,000+5,000=50,000)之款項。是未扣案之95萬元(計算式:100萬-5萬=95萬)方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偵查起訴,檢察官甘雨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宗簡稱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他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3074號卷
偵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775號卷
審易卷
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01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13號卷
附件一:
錄音檔檔名:廈門街
聲音(A)為告訴人王南嘉,(B)為被告蔡秀蓮
  
(A)你的錢,你要準備要準備一些現金起來還我,不夠的部份你再慢慢扣,我不可能讓你差那麼多讓你慢慢扣,你看你要準備多少先還我,你如果不夠的地方後面再看看,你跟人偷拿錢你連一句道歉都沒有,好像理所當然,我覺得這種人好恐怖,這種人,我把你當成朋友,你把我當成什麼,在我這裡默默偷了100多萬,你要準備錢來還我,不然我還是會告你,告你你到時還是要賠我,還要被關還要背前科,這個我有去問過了,我跟你說,因為我要請律師了,如果你誠心誠意和我和解,我就和你和解,我就再給你機會,我看你的態度你根本沒有反省,你跟人偷拿錢,連一句道歉都沒有這樣子,好像什麼事都沒有發生過,我這種白白讓你拿100多萬去,你覺得這樣對嗎,你還是要準備現金還我,看後面怎麼處理,不然我就是報警處理,這太過離譜丁,你100多萬你一個月這樣,連我叫你蓋個章,100多我當100,你都跟我呼弄,蓋得不清不楚,你這種人,你這種人,怎麼讓人家,人家要給你機會,一次又一次,一次又一次,你要看你要怎麼辦,到時候要怎麼辨,你想看看再跟我說,你自己回去想看看你要還我多少,後面看要怎麼還,簽本票,我答應你一個月還1萬,簽本票,你簽到後來你也不簽,你把人當成什麼,別人的錢應該讓你偷拿的嗎,你覺得偷拿錢是小事情嗎,是公訴罪,你偷拿錢偷拿到理所當然,難怪你前面那老闆娘跑來警告我說你會偷拿錢,我還不相信,我還給你機會,我還當成朋友,到最後弄成這樣,最生氣是唆弄我們夫妻吵架,唆弄我們吵架的時候,你那幾個月拿錢拿最多,你自己想清楚再跟我LINE再跟我說,你看你要怎麼還我,你有規則性的還給我,我可以再給你機會,如果你還是那種態度,我就報警處理了,你不只是有刑事而已,你還有民事,你一樣要賠我,我看到你的態度我越看越抓狂,跟我偷拿到現在,偷拿100多萬去,到現在連一句道歉都沒有,你看這種人你有可惡嗎,我們賺這個是很辛苦很辛苦的錢,你這樣當成免錢生意,這樣偷拿一直拿一直拿,拿到褲袋都破了,講話啊,怎麼不說話,你以為不說話就這件事就沒有了嗎,我一個月慢慢扣要扣到民國幾年,那你是偷拿錢的人,你想我可能會把你留在身邊嗎,你看你怎麼還我比較快,你知道嗎,要誠心誠意和人講,不是不說話就可以解決事情,我一次又一次給你機會,結果你這樣,你看你心機多重,你真的有夠恐怖,你這種人會有報應,我那天找你出去要你簽本票,你每個月看要怎麼還我,你簽到一半說妳簽不下去了,我在給你機會,你知道嗎,你把我當成什麼,我跟你說過我只要把錢拿回來,你偷拿走多少錢去,你還給我,這樣就好,我也不要你被關,如果你想要被關也沒關係,我錢討不回來也沒關係,我就是告你,但是我跟你說,我告你你後面還是要賠我,要走到那條路也沒關係,要說話口頭解決事情,如果不講話,那就到時候看著走,大家都叫我告你,你偷拿錢好像理所當然,好像這件事,好像都沒有事一樣,你叫我們這種做受害者情何以堪,我讓你拿100多萬的人情何以堪,我把你當朋友,你把我當作什麼,我什麼事都跟你講,我把你當朋友,你竟然唆弄我們2人吵架,去唆弄老闆,你這種人真的很可惡,你這種人,唆弄我們2人吵架你錢可以拿更多,是不是,是不是啦?
(B)沒有。
(A)不然是怎樣,你現在講話事情才有辦法,事情才有辦法解決,我跟你講,你就是還我現金,不夠的部份用扣的,趕快扣一扣趕快離開,你這種人我也不敢留你,嚇死,請鬼拿藥單,你要看後面要怎麼處理啊,是不是,還是要去派出所,你如果不說話那我們就是派出所講,你不可以不講話,我那天我叫妳簽,你還故意蓋印泥蓋到模模糊糊的,那你就是這種人就是沒有反省,你根本沒有反省,你覺得我應該要給你機會嗎,你偷拿我錢到現在你沒有一句,被我抓到,你還沒有一句抱歉、失禮,都沒有,我不是很倒楣,我應該讓你偷拿的,付你薪水還要被你偷拿錢,偷拿100多萬,你要看要怎麼還我,我跟你說你就是要還我錢,一部分現金,一部分看要怎麼處理,不夠的部分看要怎麼處理,這樣大家出來說一說,你回去想看看,你回去籌錢還我,不然我們就是去派出所,我生意沒有做也沒關係,你知道嗎,我要和你這樣是要看你的態度,結果你的態度還是這樣,不知檢點,你說要籌錢還我,是不是,好,我讓你籌錢還我。那後面,你看什麼時候籌錢還我,現在班一樣照上,你如果沒有來上班,我就是絕對去告你,你現在就是一部分現金,後面看要怎麼處理,這樣,這樣好不好,要講話啊,我不知道,我在開車,這樣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你要說話事情才能解決,現在怎樣,一部分現金,是不是?
(B)嗯。
(A)再來呢?
(B)慢慢扣。
(A)後面慢慢扣?
(B)嗯。
(A)你現金要還多少?
(B)我也沒辦法馬上告訴你。
(A)要到什麼時候?
(B)你要給我時間。
(A)好,要給你時間,要多少時間,你要跟我說,要多少時間,給妳時間,好,我給你時間,蔡秀蓮,我跟你說做人不要這樣,做人真的不要這樣,好好做人,你這樣你叫2個女兒怎麼站起,要怎麼面對人,你要準備現金還我,你該還的部分就是要還我,我就看你後面的誠意是怎樣,如果一樣是沒有誠意的時候,我跟你講,我們就法院處理,我們就是法院處理,法院處理,你要背罪你要被判刑你還要還我錢,你看哪個對你比較划算,我一再給你機會。我看你的態度我越來越抓狂,你有看到我們夫妻2人很辛苦賺錢,有嗎,你這樣跟我們偷拿錢這樣應該嗎,都沒有點頭也沒有反應,小姐,你好像都不知道檢點、或是反省,你跟人拿錢是應該的嗎,我應該讓你拿錢的嗎,我沒有付你薪水嗎,你很會演戲,你之前偷拿錢還可以哭給老闆看,你有夠會演的你,就是這樣子,我也不想多講,你就是還我現金,不足的地方就是就是還,但是我跟你講,你我也不敢再請,所以你趕快錢還我,這件事我們就算了,這樣好不好,但是多久的時間到時候你要跟我確定,如果要時間快一點,就是一個月扣2萬,因為我沒辦法再留你在身邊,真的,你這種人太恐怖,我跟你講,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報,一定會報,要向善,你拿佛書是拿給我看嗎,因為我有在念經的人,你是拿給我看的嗎,念經的人會偷拿錢嗎,會去破壞人嗎,你太恐怖了你,你知道我在念經你搞這個東西給我看,讓我信任你喔,你趕快還我錢,我們這些趕快扣一扣,你如果要還我錢我就不告你,但是你如果沒還我錢,我絕對告你,你自己算一算,看哪一條比較划算,竊盜是公訴不是民事,只要我報出去,我要私底下和你和解就不行,報出去的竊盜警察一定要辦,要和解也來不及了,我先告訴你,沒有關係,你去想一想,看要怎麼處理,你也存了不少錢,所以你把那些現金拿回來還給我,這樣,這樣比較快,你不要讓我告你,告你,我跟你說,你得不償失,你還要背竊盜罪還要被關,錢還要賠我,你自己想哪一條比較划算,如果不懂,去問警察局的人,不然去問律師,比較清楚比較快,你拿100多到哪裡,我不管,你就還我100,我就當是100,你就還我100萬。
(A)1個月扣1萬5太久了,我也不要,你就趕快把錢還我,這樣子,你如果有誠意跟我處理,我就不會告你,如果你在那邊有的沒的,又在那邊耍手段,我絕對去告你,你如果誠心誠意來跟我談,那我就原諒你一次,大家都叫我告你,你知不知道。那你錢還我,我跟你說,我這個人就是這樣,我相信你很了解我的個性,你把錢還我,我就放過你,你如果沒有還我錢,我就去告你,這樣而已,我人很簡單,你怎麼對我,我就怎麼對你,這樣好不好,說。
(B)好。
(A)我聽不懂。
(B)好。
(A)好是怎樣,我現在說的結果,你要說給我聽,你現在要怎樣處理,你現在要怎樣處理?
(B)你剛剛講的那樣。
(A)我剛剛說什麼,你要講阿,你要自己講,為什麼都是我在講,你有誠意要跟我處理嗎,有嗎,用講的好不好,我在開車,我聽不到,沒辦法看你點頭還是搖頭,怎麼樣,你現在要怎麼處理,你跟我講。
(B)先籌些錢還你。
(A)你說什麼?
(B)先籌些錢還你。
(A)再來呢?
(B)後面用扣的。
(A)一個月扣2萬嗎?
(B)這樣我怎麼生活?
(A)那你之前拿走的錢呢,花完了?
(B)唉。
(A)那現在你一個月要扣多少,扣1萬5嗎?
(B)嗯。
(A)好,一部分現金齁?
(B)嘿。
(A)好。
(A)在我這裡上班的時候,如果又偷拿錢呢,你每個月要還我,但是你還在這裡做,那你現在如果又偷拿錢呢,就直接告齁,就直接報警了齁。
(B)好。
(A)你自己用講的,如果再犯。
(B)如果再犯就直接警察局。
(A)好,如果再偷竊。
(B)如果再偷竊就直接警察局。
(A)好,我希望你在還我錢的這段期間,是乾乾淨淨的,不可以再偷拿錢,如果又偷拿錢,我們就不用講情分了,我就直接報警處理,我給你一個月的時間籌錢還我,可以嗎?一個月的時間可以嗎?
(B)我盡量。
(A)蛤?
(B)我盡量,好嗎?
(A)你不是錢都寄放在你姊姊那裡嗎?
(B)都花玩了,我老公住院,化療那個,化療都花完了,5萬都花完了。
(A)你不是寄放不少錢在他那裡嗎?
(B)哪有,5萬而已。
(A)你不是說10幾萬,15萬嗎?
(B)沒有,5萬而已。
(A)你說你寄放15萬在那裡。
(B)沒有,5萬而已,真的,5萬而已,嘿。
(A)之前拿的錢都花完了,我不管,你就是拿錢來跟我處理,後面的看怎麼處理慢慢扣,妳女兒知道嗎?你女兒都不知道你偷拿錢嗎?知道嗎?
(B)不知道。
(A)知道喔?
(B)不知道。
(A)喔。這間房子是誰租的?
(B)我女兒租的。
(A)不是拿你的錢嗎?
(B)不是,他們自己的。自己的。
(A)我希望這一次是誠心誠意的,趕快拿錢來和我處理這樣,你沒有出過國,我還邀你一起出國,你看看,我也會看錯人,怪我,大家都叫我不能請你,我覺得你很可憐,應該可以給你機會,你應該不至於,不至於,結果真的是這樣的人,很糟糕真的很糟糕,做人不要那麼貪,貪的人沒有好下場,你如果不還我錢,我就是報警處理,這事情就會鬧很大,我一直,我還沒有告你是考量這3年的情分,但是想到你對我的種種,我有夠生氣,我實在有夠生氣,我對妳這樣,你居然這樣子背叛我,偷我的錢還唆弄我們2個吵架,你這種人真的有夠可惡,所以我現在很掙扎,是要告你還是不告你,這之間,我隨時可以告你,你願意還我錢我可能會保留,但是如果你又在那邊有的沒的,我絕對去告你,我讓你身敗名裂,就是這樣,我這麼信任你,你在我背後挖洞,背後捅我一刀,太可惡了,這不是人在做的事,在我的攤位用符咒的也是你吧。
(B)我哪有用符咒。
(A)有沒有自己知道,我都不說什麼,在我的攤位放符咒。
(B)我哪時有放符咒啦。
(A)用符咒。
(B)哪裡有符咒啦,我放的這個是我自己求的平安符,和店裡攤位什麼關係?沒關係,好嗎?
(A)我的攤位為什麼有符咒?
(B)沒有,哪有符咒,我說沒有了。
(A)好啦,這不重要,反正就是你偷竊比較重要,你偷拿錢,錢要還我,是不是?
(B)嗯。
(A)你楠梓區的住址念給我。
(B)楠梓區德賢路569號14樓。
(A)什麼阿,大聲一點。
(B)楠梓區德賢路569號14樓。
(A)你現在臉書再把我加上去,臉書我把你刪掉了,臉書你再把我加上去,現在,我再給你機會,等一下,我還沒用,德賢路569號14樓?
(B)嗯。
(A)搜尋得到我嗎?
(A)難怪你吃很好,都不敢PO,都不敢讓我知道,拿我的錢去吃很好。
(A)怎樣,有加嗎?
(B)沒有,找不到。
(A)好。
(不明女聲)你有錄到嗎?
(A)扶著。(錄音結束)
附件二:
錄音檔檔名:忠孝路2
聲音(A)為告訴人王南嘉,(B)為被告蔡秀蓮;(C)為被告蔡秀蓮女兒

(A)還是你要看一下,還是你要直接去派出所,打電話叫你女兒來,打電話叫你女兒和你哥哥、你母親出來,我已經忍無可忍了,真的是,看你要現在是要領錢,你那些帳戶的錢還我,後面的錢剩下的錢慢慢還,還是你現在要來派出所講,打電話,你現在打電話叫妳女兒出來,打電話叫你母親、哥哥來派出所,你以為那帳戶裡的錢是你的錢嗎,請問一下,是你蔡秀蓮的錢嗎,是嗎?
(B)這是之前向別人借的。
(A)那你跟我偷拿的錢要還我嗎,什麼跟別人借的,那你現在是看要怎麼辦,是要直接去派出所還是你要領錢還我,忍無可忍,真的是太過離譜,講啊你現在講啊,我們現在要怎麼處理,還在外面講我講到不能聽,你真的很可惡,在你沒有人敢聘用你的時候,我以為你很勤勞,來我這裡,結果是什麼都不會,來這裡3年多了,連衣服都不會吊,連褲子都不會擺,我現在問你,你不要玩手機,現在要怎麼處理,蔡秀蓮,你現在是要直接來派出所,還是要看怎樣,還是要把那些錢領出來還我,講,有夠可惡,你欠我錢,我叫你簽本票,本票也不要簽,我叫你還我錢,你跟我說你帳戶裡沒有錢,你沒有錢,結果2個帳戶裡面都是錢,那是我的錢不是你的錢,蔡秀蓮,那現在我們要怎麼處理,你跟我講,現在要怎麼處理,要怎麼處理?
(B)派出所。
(A)好,不要用手機了,去到派出所再來打,打電話,叫你家裡的人來。錢不要還就是了,不要在玩手機了。
(A)你女兒在家吧,是不是?
(B)今天,今天要上班。
(A)那另外一個,另外一個回來了吧?
(B)還沒。
(A)幾點?
(B)不知道,要看她幾點。
(A)有夠可惡,每天裝我的錢,每天裝我的錢啦,每天,每天裝錢不打緊,還偷拿我的衣服,不用玩了,我們等一下去到派出所,你再打電話叫你家人來。
(A)你,你一點…,你根本你有錢就不想還人,說這樣就有影,說這樣就對了,你知道嗎,跟我說沒有錢,沒有錢可以還我,帳戶裡的錢是我的錢,居然不要還我,有夠可惡,麻煩你手機放著,我們直接去派出所,去那邊再來講。
(A)一句抱歉都沒有,好像偷拿你的錢是理所當然的,你的錢就是我的錢這樣,偷拿成這樣,偷拿還沒關係,還會唆弄老闆和老闆娘吵架,心機有夠重,還在外面四處亂講話,你以為其他人都不會告訴我嗎,無中生有,有錢也不還我,你要搞清楚那不是你的錢,你辦喪事那些都是我的錢,拿我的錢去吃香喝辣的。
(A)來,去到你哥那邊的派出所,告訴我地址。
(B)我哥,哪一個?
(A)哪一個?你的戶籍地在哪裡?
(A)前鎮嗎?
(B)是。
(A)什麼路?
(B)瑞隆路,派出所?
(A)對,瑞隆路。
(B)嗯。
(A)去到那裡來找派出所。
(A)在我的面前裝的很可憐,在外面去吃香喝辣的,拿我的錢去花。
(A)應該在我這裡就可以,在我這裡告你,他們發文會發到你哥哥那裡。
(A)先去你家載妳女兒一起去。
(A)我看你姊姊那裏的錢也拿出來還我,你寄放在別人那裡的錢也要拿出來還我,說話啊。
(B)我姊姊那裡沒有錢,5萬都拿出來打化療了。
(A)你現在意思就是不想還,就講一聲沒有錢了,這樣就對了?你拿100多萬去,你跟我說沒錢就要算了嗎?
(A)白白賊賊,沒有一句話是真的,說真的也是假的,都白賊,回到你家等妳女兒,然後直接去派出所,你大女兒應該還在吧?
(B)她今天要上班。不知道要不要上班。
(A)走,去你家。
(A)你如果不還錢,就是去你家,有錢竟然不還,還叫我給你機會,你欠我錢,我還讓你在外逍遙,還不是欠…,還不是借的,是偷拿的,每天拿一點,每天拿一點,最多還有拿到1、2萬,還不還錢,實在有夠可惡,怎麼不說話,你有錢為什麼不還我?
(B)我哪裡有錢?
(A)你帳戶裡的是怎樣,寄放在別人那裡的錢是怎樣,不還我,你以為我王南嘉很好欺負嗎,我惦惦3年多讓你拿那麼多錢,叫你錢還我,我就算了,你不還錢,跟我擺爛,你有在外面你有跟人家說你偷拿錢嗎,你有跟人家說偷拿錢跟我偷拿衣服嗎,你有跟人家講嗎?你沒有跟人家講,四處講有的沒的,向別人投訴我們夫妻的事講到不能聽,你知道嗎?你有沒有很可惡,有夠可惡的,我真的是請鬼拿藥單,沒有人敢請你,你的老闆娘跟我說你不要用她,她就是偷拿東西偷拿錢我才解聘他,我會公開,因為我不希望還有下一個受害者,我已經很淒惨了,被人拿100多萬,不希望有下一個受害者,我賺的錢是辛辛苦苦的錢,早上很早出門擺攤,你是不用本錢的,只要默默裝在口袋裡面,有夠可惡的,我說錢還我,我讓你慢慢還,先一筆錢還我,後面慢慢還,這樣,你把這條錢還完,這樣就好,你竟然身上有錢不還我,蔡秀蓮,那是我的錢不是你的錢,那是我們辛辛苦苦地,我們做3年也沒有100萬,最可惡的是我賠錢賠得莫名其妙,做10幾年菜市場沒有賠過錢,賺多赚少沒有賠過錢,竟然賠錢賠半年,一直賠錢賠到現在。在外面投訴我們2個投訴到不能聽,在我面前說王小姐妳以後很有福報,你很好,你人很好,在外面講到不能聽,在我面前講妳人很好,你將來會很有福報,你有沒有說過這種話,有沒有,講話,我在開車。
(B)有。
(A)你有沒有講過王小姐妳人很好,有沒有?
(B)有。
(A)你是不是很假,那你在外面怎麼講我講成這樣,我請你付你薪水,還讓你偷拿錢,來讓你在後面講得一文不值,好恐怖,你好恐怖,你心機好重,好恐怖。
(A)來,你家住址,你家要怎麼走?
(B)過頭了。
(A)沒關係,我從這裡下去。
(A)民族路都可以過吧?
(B)嘿。
(A)一點誠意都沒有,也沒有說被抓到了,錢要怎麼還別人,完全都沒有,你知道嗎?也沒有說王小姐不好意思,把錢領出來還別人,以後再看要怎麼慢慢還別人,完全都沒有,還讓我知道,還讓我看到你帳戶裡有錢,那不是你的錢,是別人的錢,是別人是你偷拿的錢,要還別人嗎,要還別人嗎,啊,說話啦,要還別人嗎?
(B)要阿。
(A)那現在是怎樣我的錢是應該讓你花嗎,讓你去泰佐麻里吃香喝辣的,我泰佐麻里都還沒去過,我賠錢的時候你在吃泰佐麻里,去紋眉,做人要坦白,為什麼你的薪水這樣,你什麼都不會,不會擺攤,不會擺褲子,我們要把攤都擺好讓你擺地上的褲子,你連桌上的褲子都不會擺,連衣服也不會吊,吊的像回收的,你有跟別人說這樣嗎,你有跟別人說,你有在外面跟別人說你會偷拿錢,偷拿衣服,所以人家才叫你拿那個袋子,你有跟別人說嗎,我叫你拿透明的袋子,這是你上班1、2年我才叫你拿的,我叫你拿你連換都不換,一直裝衣服裝衣服,裝1、2年,你有跟人家講這個嗎?
(B)沒有。
(A)對啊,你沒有講這個,你沒有跟人家講說你偷拿東西嘛,對不對,是不是?
(B)嗯。
(A)那你為什麼四處亂講?
(A)我有跟你講我賠錢賠很多嗎?我有跟你說嗎?
(B)有。
(A)有,阿你作何感想,錢都到你那裏去,你作何感想,我請問你,你跟我偷拿錢我賠錢的時候你做何感想,難怪會說王小姐你是我的貴人,因為我的錢都被你偷走了。所以我是你的貴人,你不想還我錢就是了,是不是,我覺得你的態度就是不想還啦。
(B)我沒有錢可以還你。
(A)你帳戶裡的錢是怎樣?
(B)那是跟別人借的。
(A)跟別人借的,那你跟我偷拿的要不要還我,你跟我偷拿100多耶,你跟我偷拿100多萬,那不是借的,是偷拿的,你要不要還我,跟人家借的,這種話你講得出來。
(A)生意人請到你真的很倒楣,給你工作做,還在背後被你講成這樣,說你以前的老闆娘怎樣,說我啦,現在換我是你的老闆,換我們2個被說到不能聽,蔡秀蓮,你有沒有講?你有嗎?
(B)我哪有說什麼你們不能聽的話。
(A)你把我們說到不能聽。
(B)我有說什麼,我有說什麼?
(A)說怎樣,我們那棟大樓你要不要去問一下,你有嗎?我問你就好,有嗎?我還要告你毀謗喔,你有嗎?說話,我還有證人,我還有人,有還是沒有,是你要自己承認還是怎樣,有沒有,你有沒有把我們說到不能聽?
(B)我承認我有說,但是我沒有,我沒有說你們怎樣。
(A)你沒有說,好,那我們到時候都叫出來在派出所說,看你有沒有講,如果你承認,我就不叫人出來講,我還要麻煩別人,你如果不承認,我就叫別人出來對質,你很會白賊,有還是沒有?
(B)好,我承認。
(A)你真的有夠會白賊,我只是不揭穿你,揭穿就很難看,請你的人真的很倒楣,你知道嗎?做人啊,唉,對你這個也是白講的,你走到哪裡都一樣,會偷拿錢就是會偷拿錢,會偷拿東西就是會偷拿東西,那已經習慣了,走到哪裡拿到哪裡,但是我不希望再有下一個受害者,下一個受害者,我不希望再有下一個,我一直一直忍耐忍耐,最後有錢居然不還我,好,不還錢就沒辦法了,不用說了,不用到月底了直接派出所了,你有沒有要讓你女兒知道?
(B)到那裡她一定會知道。
(A)對,那天我去你家,你不讓你女兒知道,我有沒有替你隱瞞?
(B)有。
(A)我那天是不是應該要說,我沒說,我一再給你機會,你竟然是這種態度,那就不用再給你機會了,我們就直接派出所處理,我就直接告你了,我一再跟你說,你還我錢就沒事,你就是把這條錢還完,但是你給我的威覺就是你不想還,我越生氣就是這樣,你在外面講到不能聽你以為我不知道嗎,你講到不能聽你以為我不知道嗎,還不是我們那棟大樓四處講,你如果不承認,我就叫人出來一個個對質。
(B)有阿,我有跟你說我承認。
(A)我可以告你毀謗,你知道齁,我跟你說,你是有好幾條的。
(A)偷拿衣服是否要承認?
(B)我哪有偷拿衣服?
(A)還要講沒有,好,沒關係,這樣好啦,這樣好啦,乾脆去派出所,不用再講了,來,你家怎麼走,偷拿衣服還偷拿錢,還不承認,不承認的話,到時候就都來看證據,我最討厭別人白賊,走哪裡?
(B)等一下再過2個紅綠燈左轉。
(A)都直走?
(B)是,再過2個紅綠燈。
(A)現在幾點?
(B)7點17。
(A)你大的孩子出門了嗎?
(B)出門了。
(A)小的呢?
(B)小的回來了。
(A)你大的孩子出門了,你現在打電話給她。
(B)她上班,上大夜的。
(A)那要怎麼辦,現在你大的和小的都要帶來。
(B)你剛才叫我不要用手機,我原本是要打電話問她可不可以請假不出去。
(A)那你現在打電話給她,看她現在人在哪裡。
(A)這個嗎?
(B)是,這裡。
(A)左轉。
(B)是,這裡。
(A)我跟她講。
(B)喂,等一下。
(A)你是那個嗎?你是姊姊嗎?我是你媽的老闆,你知道嗎,你今天要上班嗎,要喔,那我現在跟你媽,我要跟你講一件事,需要你跟你妹妹在,妹妹在家,那請問你什麼時候會在,要明天,所以你今天沒辦法請假,明天大概什麼時候,明天都可以,好,那你電話給我,等一下喔,你知道什麼事嗎,好,等一下,0000000000,我明天跟你說,好好。
(A)看是要錢領出來還我,還是要到時候讓你家的人都知道,順便上法院,我已經打算請律師了,因為我看你那態度,真的不行,你加減還我,我還不會那麼生氣,你居然一元都不拿出來,那個錢當作是自己的,你讓我覺得,你如果有那個態度要還錢,我還不會那麼生氣,你小的有在家,等一下直接帶小的去,你說你月底要還我多少?
(B)20。
(A)現在先領一半還我,這樣可以嗎?10萬,先10萬還我,其他的到月底10萬再還我,這樣,我跟你說過,我目的就是我的錢還我,這樣就好,我很忙的,你知道我很忙的,我也不想和你弄這個,你只要乖乖,就是還我錢,我就不會告你,這件事情你家裡的人也不會知道,但是你如果不還我錢,你如果故意不還我錢,外面拿著亂講,我跟你說,我絕對會告你,我還順便告你毀謗,有很多人可以作證,那些人都要出來作證,看你講什麼,我給你很方便了你不要當成隨便,換成別人,別人就直接告你,現在要到你家了,你考慮清楚,不然直接等一下叫你女兒下來,我們直接去派出所,看你現在想怎樣,你乖乖還我錢,我這件事不會跟你家的人說,我不會告你,你如果不還我錢,我絕對告你,你知道嗎,叫你全家的人出來處理這條錢,看什麼人還有寄錢在那裡,我順便都告,告侵占,你竊盜,他們侵占,我告下去,人家就會查,看錢去哪裡,你要不要打電話叫妳女兒下來?
(B)喂,我快到了,我到了,你包包拿下來,你包包拿下來,你下來,你的包包你帶去去上班的包包拿下來,你的袋子,你其他都不用帶,帶那個就好,你袋子都拿下來,你袋子都拿下來,好了,我到了,我到了,你快下來,袋子拿著下來。好,掰掰。這裡,這裡。
(A)不領出來還我,是不是,不領出來還我,我告你你還是要還我,告你你還要背罪而已,我現在給你機會,你現在帳戶裡有錢領出來還我,其他月底再算,這樣你不要嘛,是不是,是不是啦,說話啦,那不是你的錢,那是別人的錢,你本來就是要還別人,你月底要還我20,現在你還我會怎麼樣,我是看你有沒有誠意,你有誠意嗎,你有誠意嗎,你不要點頭,你和我講話,我是要聽你講話而已,你現在有沒有誠意處理這件事情,有沒有,說話啦。
(B)有。
(A)有,那現在怎麼辦,現在要不要領出來還我,有嗎?
(B)那個沒有在我這裡。
(A)不在你這裡,在哪裡,在哪裡?
(B)在老大那裡。
(A)那去找老大。
(B)她在上班了。
(A)去跟他拿,你如果有誠意就先還我,其他不夠的月底補,這樣好不好,這樣好不好,好不好,這樣好不好,簿子在你這裡,你說在她那。
(B)我說那個,領的。
(A)領的,你有2本簿子。
(B)沒有阿,你也要有那個。
(A)你女兒來了,現在看要怎麼處理,你自己看。
(C)要去哪裡阿?
(B)派出所。
(A)你是妹妹嘛?
(C)對。
(A)你媽的事你們知道嗎?
(C)知道。
(A)知道?
(C)知道阿,但是沒做的事情,我們要承認嗎?
(B)好了,好了,不要說了,不要說了,惦惦啦。
(C)好。
(A)因為我們都有證據,你媽也有承認,而且我們那個都是很辛苦的錢,賠錢的時候我整整賠了,我做菜市場做10幾年沒有賠過錢,只是賺多賺少,結果我賠錢的時候,你媽媽有夠離譜,她裝錢裝到前面口袋裝滿裝到後面去,更扯的是,你媽媽還傳這個(錄音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