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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易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洲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妏

被      告  陳姿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郭泓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743號、110年度偵字第7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姿妏係全洲珠寶銀樓有限公司(簡稱
  :全洲珠寶公司)之代表人,其明知吃得飽小豬、微笑小豬
  、歡心豬等金飾商品,係真愛密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真愛密碼公司)創作具原創性之商品,具有著作財產權,未經該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販售仿冒品。竟於民國108年3月22日
  ,向銓大珠寶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曾瑞吉(未據告訴)購入侵害真愛密碼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吃得飽小豬、微笑小豬
  、歡心豬等金飾商品一批。並於同年3月22日至4月25日間某日,將吃得飽小豬、微笑小豬、歡心豬等金飾商品一批,出
  售予金采唐珠寶銀樓(設屏東市○○路00號)負責人黃揚程
  於108年9月25日,真愛密碼公司蒐證人員在金采唐珠寶銀樓,購得吃得飽小豬及微笑小豬(重均為4分3釐)黃金墜各1只後報警,始悉來源為全洲珠寶公司。而認被告陳姿妏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
  ,被告全洲珠寶公司應依同法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所定之罰金刑(黃揚程另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刑智上易字第64號判決)。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姿妏、全洲珠寶公司,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姿妏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被告全洲珠寶公司犯同法101條第1項之罪。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被告陳姿妏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罪須告訴乃論,且著作權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四、告訴人於112年5月5日,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陳姿妏、全洲珠寶公司之告訴(智易卷191、193頁)。揆諸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