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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金訴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三部分)免訴。
    事  實
一、a○○、甲乙○○(經本院另為判決)與少年張○浚(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於民國110年6月間參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咖啡哥」之人所屬詐欺集團,由a○○擔任收簿手,負責向他人收購金融帳戶,指示帳戶所有人前來飯店交付帳戶資料,並協助在帳戶使用期間看管女性帳戶所有人;甲乙○○、少年張○浚則負責擔任監管人員,負責向前來飯店之帳戶所有人收受帳戶資料,帶帳戶所有人辦理帳戶約定轉帳,並在帳戶使用期間看管帳戶所有人等工作。甲乙○○、a○○、少年張○浚、「咖啡哥」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a○○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等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帳戶所有人收購金融帳戶(詳附表一),並以有提供宿舍、必須住在飯店為由,告知渠等必須配合住宿,再指示各該帳戶所有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一所示飯店,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予a○○、甲乙○○或少年張○浚。甲乙○○及少年張○浚再帶同帳戶所有人前往銀行辦理約定轉帳,並在飯店內監督帳戶所有人,由a○○看管邱菲芃、蔣雅伶、劉逸涵等女性帳戶所有人,避免帳戶所有人將帳戶掛失或將款項提領一空。a○○、甲乙○○及少年張○浚收受附表一所示帳戶後,隨即由甲乙○○轉交予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再轉匯至不詳帳戶並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詐欺所得之實際流向,製造金流斷點。於110年6月26日,因邱菲芃、劉逸涵、蔣雅伶、侯忠廷等人發現甲乙○○、少年張○浚離開飯店,且個人帳戶遭通報為警示帳戶,隨即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A○○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書面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作之陳述者,公訴人及被告a○○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第225頁),本院斟酌此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情事,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得作為證據。至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非人對現場情形之言詞描述本身,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違法取得之情形,故亦得作為證據。關於本院所未引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部分即不予贅述,附此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當時不知道這是詐騙,是m○○說有網路遊戲平台工作要交帳戶,我自己也有交,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5號判決,見本院卷一第69-76頁),介紹朋友可以有介紹費,我只有介紹附表一編號1、2、7所示之3人,其他我都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2頁)。經查:
 ㈠被告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有透過網路等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帳戶所有人收購金融帳戶(詳附表一),並以有提供宿舍、必須住在飯店為由,告知渠等必須配合住宿,再指示各該帳戶所有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一所示飯店,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予a○○、甲乙○○或少年張○浚。甲乙○○及少年張○浚再帶同帳戶所有人前往銀行辦理約定轉帳,並在飯店內監督帳戶所有人,甲乙○○又委託a○○看管邱菲芃、蔣雅伶、劉逸涵等女性帳戶所有人,避免帳戶所有人將帳戶掛失或將款項提領一空。a○○、甲乙○○及少年張○浚收受附表一所示帳戶後,隨即由甲乙○○轉交予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再轉匯至不詳帳戶並提領一空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26頁「不爭執之事項」),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乙○○(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170661600號卷一【下稱警一卷】第2-6、17-27、32-39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0號卷【下稱少連偵一卷】第9-11、111-115頁、本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8號卷一【下稱審原金訴卷一】第128-137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915號卷【下稱偵緝三卷】第24頁背面至第25頁)、證人即少年張○浚(見警一卷第205-219頁)、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各該帳戶所有人邱菲芃(見警一卷第55-58、71-79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83號卷【下稱偵九卷】第7-9頁、少連偵一卷第73-81、167-173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7號卷【下稱偵五卷】第6-9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655號卷【下稱偵七卷】第15-16頁)、劉逸涵(見警一卷第81-87頁、少連偵一卷第91-96、235-238頁)、蔣雅伶(見警一卷第107-110頁、少連偵一卷第83-89、159-163頁)、侯忠廷(見警一卷第129-134、141-147頁、少連偵一卷第267-273頁)、邱建凱(見警一卷第161-163頁、少連偵一卷第170-173頁)、陳彥銨(見偵七卷第14頁、警一卷第177-182頁)、黃凱駿(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709號卷【下稱偵八卷】第4-6頁、偵九卷第5-6頁、警一卷第189-196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20號卷【下稱偵十卷】第4-7頁)、鄧駿豪(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卷【下稱少連偵二卷】第73-77頁)於警詢或偵訊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邱菲芃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170661600號卷二【下稱警二卷】第243-272頁)、劉逸涵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583-595頁)、蔣雅伶所有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170661600號卷三【下稱警三卷】第735-759、869-880頁)、侯忠廷所有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170661600號卷四【下稱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頁)、邱建凱所有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0000-0000頁)、陳彥銨所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170661600號卷五【下稱警五卷】第0000-0000頁)、黃凱駿所有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鄧駿豪所有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170661600號卷六【下稱警六卷】第0000-0000頁)、王宣仁所有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六卷第0000-0000頁)、廣告頁面截圖(見少連偵一卷第82頁)及附表二編號1至81「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等在卷可稽上揭事實以認定。   
 ㈡被告雖為上開辯稱,然查:
 ⒈依證人邱菲芃(即附表一編號1帳戶所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a○○在IG上PO徵才廣告打工資訊,表示出借帳戶每天可領5000元,a○○幫我約好公司人員,我依指示在110年6月15日到旅店,我提供中國信託帳戶,他們帶我去辦理約定轉帳,我將帳戶密碼、網銀、存摺、印章、提款卡交給他們。我也有介紹侯忠廷、陳彥銨提供帳戶給a○○,a○○說另外會支付介紹費5000元。他們會限制我們的行動跟手機,a○○說怕我們使用網路銀行把錢挪走,負責看守女生房間的人是a○○,a○○拿薪水1萬元給我,a○○叫我不能報警,說報警會害到她等語(見警一卷第55-57、73-75頁、偵九卷第8頁背面至第9頁、少連偵一卷第74-75、78、168-169頁、偵五卷第7頁、偵七卷第15頁背面),證人劉逸涵(即附表一編號2帳戶所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我從a○○IG看到有工作,日薪5000元,我就跟a○○聯繫,a○○說要一至二週時間,要到高雄,叫我準備存摺、提款卡、印章,我於110年6月14日到a○○指定的旅館,「阿弟」跟我收存摺、提款卡、印章、網銀帳號密碼,隔天去銀行設定約定轉帳,回房間後a○○在房間監控我們,期間a○○都跟我睡同一間,我接到銀行電話說我帳戶有問題,我問a○○這是什麼狀況,她就叫我跟「咖啡哥」聯繫,a○○負責介紹人加入還有監控等語(見警一卷第81-85頁、少連偵一卷第92、236頁),證人蔣雅伶(即附表一編號3帳戶所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我在a○○IG看到求職廣告,我就問她內容,a○○表示每天可領薪水5000元,是合夥關係,所以我就提供帳戶,110年6月17日我到高雄,a○○來接我到旅店,我看到有其他人,a○○跟我介紹這些人都是公司員工,「弟弟」叫我提供存摺、提款卡、網銀帳密,並帶我去綁定帳戶。a○○和甲乙○○看守我們,我是和a○○住在一起,我接到銀行電話說帳戶被列為警示,我就問a○○,她說要跟上面的人詢問。a○○負責介紹我們加入集團,他們上頭叫「咖啡哥」等語(見警一卷第107-109頁、少連偵一卷第85、160-162頁),證人侯忠廷(即附表一編號4帳戶所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我朋友邱菲芃IG張貼「輕鬆賺,一天5000」,我私密她,她說出借帳戶每天可領5000元,所以我也提供帳戶,我在110年6月21日到旅店,我提供8家帳戶帳號密碼、網銀密碼,隔天「鯊魚」帶我去辦理約定轉帳,但實際上沒用那麼多等語(見警一卷第129-130、143-144頁、少連偵一卷第269-271頁),證人陳彥銨(即附表一編號6帳戶所有人)於警詢證稱:我朋友邱菲芃介紹我去工作,只是借帳戶,薪水一天5000元,但是要將帳戶交給對方並且待在飯店不能離開,我到旅店後將存摺、提款卡、印章、網銀帳密交給「小胖」,隔天有一個男生帶我去設定網路轉帳,後來我回新竹時,邱菲芃打給我跟我說做一天變成1萬元,邱菲芃交給我薪水等語(見偵七卷第14頁背面、偵一卷第178-181頁),證人黃凱駿(即附表一編號7帳戶所有人)於警詢證稱:我在110年6月中旬,在IG看到a○○PO文稱有一工作薪水高、一天至少5000,她說要徵金融帳戶供公司使用,我跟a○○約6月中旬,a○○帶我去某飯店房間,我將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交給a○○同行的男子,接下來我被軟禁在房間內,a○○留在旅館陪我,途中不停換地方等語(見偵八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偵九卷第5頁背面、警一卷第192、195頁、偵十卷第5頁),綜合觀之上揭證人證述之內容,並參以邱菲芃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見警一卷第76-78頁),洵堪以認定附表一編號1、2、3、7所示之人係因見及被告於社群軟體IG刊登之廣告後與被告聯繫,且經由被告介紹後,各自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編號1、2、3、7所示帳戶;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人則係因被告有跟邱菲芃提及介紹他人交付帳戶可領取介紹費,遂而由邱菲芃再介紹該2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編號4、6所示帳戶。況且,參以被告亦曾於偵查中自承:介紹1人有5000元,我有介紹6個人等語(見偵七卷第16頁),經核與上開6位證人所述情節相符,是以,堪認附表一編號1、2、3、4、6、7所示之人均係由被告介紹後,由被告向渠等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2、3、4、6、7所示帳戶,並交付予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於本院辯稱其僅有介紹附表一編號1、2、7所示之人交付帳戶等語,與事實不符,無以採信。
 ⒉次依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乙○○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a○○是收簿子的人,她找蔣雅伶、邱菲芃、劉逸涵、鄧駿豪,邱菲芃再找侯忠廷、陳彥銨,a○○有跟他們說要交帳戶,a○○先在外面收,我再跟a○○收。找人來的會有一筆介紹費,a○○找來的人由a○○發薪水,邱菲芃找來的人是由a○○將薪水給邱菲芃,再由邱菲芃拿給他找來的人。是由我、張○浚、a○○監管人頭帳戶之人,a○○比我早加入集團,她是來監管女生,我跟她互相沒有指揮關係,都是聽「咖啡哥」的。人頭帳戶警示後我們會就此分開,不是人頭帳戶離開就是我們剩下的人離開,a○○也知道監管的人頭帳戶被列為警示時需立即轉移監管飯店等語(見警一卷第17、21-23、27頁、少連偵一卷第113頁、審原金訴卷一第129、133-134頁、偵緝三卷第24頁背面),證人即同案少年張○浚於警詢證稱:我開始去那邊工作的時候(110年5月中旬),a○○就在做了,她是看守女生人頭帳戶的人。a○○會叫我去買人頭帳戶的生活用品及三餐飲食,費用是由a○○或甲乙○○拿給我等語(見警一卷第211、216-217頁),觀之同案被告、同案少年證述之內容,經核與前開6位帳戶所有人證述之內容若相符合,堪認被告除有刊登廣告,向他人收受金融帳戶資料以交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外,並於集團成員使用帳戶期間(未被列為警示帳戶前),負責看守女性帳戶所有人,且令少年張○浚擔任跑腿工作,被告亦發放薪水給予經由其介紹而交付帳戶之帳戶所有人,甚至能與集團上層成員「咖啡哥」聯繫等情,應屬明確。
 ⒊現今具牟利性之有結構詐欺集團盛行,詐欺集團常藉由收購或騙取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作為人頭帳戶,以供詐欺集團成員收受、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再由集團成員負責提領或轉匯款項以層轉上手,且時下辦理金融帳戶並非難事,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及經驗,當可知悉若不詳人士以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即可領得高額報酬,顯不合常理,而可能係詐欺集團用以掩飾詐欺取財犯罪之技倆,進而對於上揭收受金融帳戶資料後轉交之行為,將可能係為詐欺集團收取帳戶資料、提領轉匯贓款,以獲取不法所得,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不法款項之去向等節,當有合理之預見。而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為高職畢業(見本院卷二第237頁),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之人,對上情自當有所認知。況參以被告於本案係先收受金融帳戶資料後轉交與他人,並於帳戶使用期間負責看守帳戶提供者,不讓渠等離開房間,且當收受之帳戶經列為警示後,必須轉移其餘帳戶所有人住宿之地點,觀以此種工作性質,智識正常者豈會不生疑問,是以,被告就「咖啡哥」所交付工作之異常性理當有所預見;況被告與同案被告甲乙○○、同案少年張○浚等人於110年6月間因收受附表一編號1、2、7所示帳戶而詐騙其他被害人之案件,業經被告於另案即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9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6、631號案件中均坦承不諱而經判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確定,有上揭2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9-68、77-97頁),益徵被告對於本案所從事之工作係屬詐欺集團財產犯罪之一環,並進而製造金流斷點等節,主觀上係屬知悉而具有直接故意,已甚顯然。
 ⒋另查,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m○○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0年5、6月間我沒有明確介紹工作給被告,沒有說提供帳戶可以獲得款項或給博奕平台使用,也許我們在聊天過程有分享一些訊息,但不是工作的介紹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9-101頁),則依其證述內容,實無法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至被告雖請求傳喚陳鈞祐以證明m○○曾經使用「SKY」帳號乙節,然被告本案犯行,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且觀以被告所欲證明之事項縱屬為真,亦無法據以認定被告於本案主觀上並無故意,是以,核無傳喚之必要,於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尚難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      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咖啡哥」、甲乙○○、少年張○浚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81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件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而共犯張○浚於本案犯行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稽,然被告陳稱:我不認識張○浚,我完全不知道他未成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8頁),參以證人張○浚於警詢證稱等語:我全程都是聽從甲乙○○指示,甲乙○○給我工資,我負責帶人到房間、在房間監控他們的行動自由、帶人辦理約定轉帳等語(見警一卷第207、209-210、215頁),核與證人甲乙○○於警詢證稱:張○浚是聽我指揮,我是受「咖啡哥」指揮等語(見警一卷第5頁)相符,且依卷附證據資料亦不足證明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係明知或可得知悉張○浚為少年,是本案並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常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竟圖謀非法所得,加入「咖啡哥」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所為均屬不該。並斟酌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於集團內擔任之角色分工情形、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見本院卷二第237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審酌被告本案有附表二所示81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行時間介於110年6月14日至同年月23日間(依照附表一、二所示被告收受之帳戶使用於犯罪之期間),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而就被告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被告所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經其陳稱:原本約定介紹1人可以領5000元,他們說結束後一併給,因為有人報警,我與「咖啡、「小胖」、「鯊魚」斷聯繫,我的報酬還在甲乙○○身上,所以沒領到錢等語(見少連偵二卷第69、134頁、偵七卷第16頁),否認有獲得報酬,綜觀卷內資料,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報酬或贓款等犯罪所得,檢察官對此亦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㈡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本案遭被告掩飾、隱匿去向與所在之詐欺贓款,均係由不詳取款人員為之,則本案遭掩飾、隱匿去向與所在之詐欺所得,並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之中,自無從依上開規定知沒收。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收受附表一編號1、7所示帳戶後交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附表三編號1、2(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11)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三所示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再轉匯至不詳帳戶並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詐欺所得之實際流向,製造金流斷點。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即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謂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有其適用;而所謂判決確定,除指犯罪事實之全部已受判決確定之外,尚包括犯罪事實之一部確定。是否同一案件,端視前後案件的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而定(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意見參照)。又同一案件經重複起訴時,應由先繫屬之法院為實體判決,後繫屬之法院,則應為不受理或免訴判決,僅於先繫屬法院為判決時,後繫屬之法院判決已先確定者,始應由先繫屬之法院為免訴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47、103號判決意見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三所示犯行,前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709號提起公訴,於111年2月23日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並經該院於111年8月3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2所示犯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確定等情,有前開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可稽。經核對前案判決書(該判決附表編號12、21部分)與本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11(即附表三編號1、2)所載告訴人均相同,被告犯罪之時間、犯罪手法、告訴人因而遭詐騙之金額亦相同,前案判決所審理之部分與本案起訴如附表三編號1、2部分,屬同一事實之同一案件,本案係於111年12月20日繫屬本院,是本案為後繫屬之法院,而前案如上所述,為繫屬並確定在前之案件,本案既繫屬在後,自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徵諸前述,本件應為免訴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一:
編號
帳戶
所有人
交付之金融帳戶
交付帳戶之時間/地點
對應之
收簿手
1
邱菲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5日/大千商務旅館
(高雄市○○○路000號)
a○○
2
劉逸涵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13)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4日/大千商務旅館
a○○
3
蔣雅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7日/心戀雄棧旅館
(高雄市○○區○○○路00號)
a○○
彰化銀行帳號
(009)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侯忠廷
渣打銀行帳號
(05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1日/德瑞旅店
(高雄市○○區○○○路000號)
邱菲芃
a○○
聯邦銀行
(803)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新銀行
(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邱建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4日/大千商務旅館
暱稱「林秀蕙」之人
6
陳彥銨
玉山銀行帳號
(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中旬某日/大千商務旅館
邱菲芃
a○○
7
黃凱駿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13)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6日/大千商務旅館
a○○
永豐銀行帳號
(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鄧駿豪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
(011)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4日/大方旅店(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不詳
9
王宣仁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
(119)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5日前某日/不詳
不詳

附表二:
編號
起訴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元)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宣告刑
1
1
A○○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向A○○佯稱:可依指示在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6時58分/
10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A○○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273-281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6月15日16時59分/
20,000
2
2
丙○○
(原名李柏禧)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向丙○○佯稱:可依指示在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7時3分/
4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李柏禧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287-292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3
u○○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向u○○佯稱:可依指示操作九州娛樂城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7時4分/
6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u○○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293-294、297-309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6月16日17時0分/
104,000
4
4
z○○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6日向z○○佯稱:可依指示在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7時9分/
5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z○○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11-312、315-317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6
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向庚○○佯稱:可匯款至娛樂城,會有人代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7時52分/
15,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33-334、337-339、659頁、警三卷第843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7日13時40分/
34,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110年6月22日19時6分/
40,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6月22日19時6分/
10,000
6
7
R○○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向R○○佯稱:可協助代操投資,須配合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7時56分/
1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R○○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41-342、345-347、349-35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8
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未○○佯稱:可匯款購買點數使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嗣因匯款金額未換成遊戲點數,始悉受騙。
110年6月15日18時16分/
3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未○○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51、355-359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9
K○○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向K○○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8時21分/
1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K○○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61、365-369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10
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辛○○佯稱:可依指示在網站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8時21分/
1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辛○○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71-372、377-383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5日18時22分/
10,000
110年6月15日18時23分/
50,000
10
12
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向天○○佯稱:可投資娛樂城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9時8分/
3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天○○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沿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395、399-403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15
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向宇○○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9時32分/
1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宇○○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437-438、443-447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2日19時4分/
24,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12
18
X○○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0日向王彥均佯稱:可投資網路貨幣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20時24分/
2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被害人X○○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473、477-481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19
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向卯○○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20時32分/
2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卯○○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483-484、487-491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20
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向巳○○佯稱:可在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20時12分(起訴書誤載為41分)
/3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巳○○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493-494、497-501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24
乙○○
(原名李芠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6日向乙○○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2時47分/
2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29-530、533-536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25
F○○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向F○○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3時50分/
2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F○○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37-538、541-545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26
b○○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向b○○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4時47分/
2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b○○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63、567-569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27
r○○
詐欺集團成員向r○○佯稱:可在網站由老師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6時39分/
5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被害人r○○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47-548、551-553頁、警六卷第2197、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6月16日16時49分/
30,000
110年6月25日13時59分/
5,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110年6月25日14時1分/
50,000
19
28
Q○○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Q○○佯稱:可儲值款項由公司代操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7時14分/
3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Q○○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麟洛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55-556、559-562頁、警五卷第1631、1637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6月21日14時37分/
46,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110年6月21日14時38分/
40,000
20
29
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戌○○佯稱:可依指示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7時44分/
16,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戌○○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71-572、575-577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6日17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45分)
/30,000
110年6月16日17時48分/
30,000
21
30
吳美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向吳美蟬佯稱:可在網站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21時38分/
3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吳美蟬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597、601-605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31
j○○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向j○○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21時41分/
3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j○○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07、611-613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32
D○○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向D○○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2時10分/
3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D○○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15、619-623頁、警三卷第783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6月22日13時15分/
30,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6月22日13時18分/
25,000
110年6月22日13時19分/
50,000
110年6月22日13時20分/
12,800
24
33
n○○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向n○○佯稱:可投資娛樂城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2時50分/
20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n○○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25、629-633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5
34
k○○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向k○○佯稱:可透過「CUW」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3時33分/
10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k○○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35-636、641-651頁、警五卷第0000-0000、1767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6月17日13時33分/
50,000
110年6月19日23時2分/
24,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26
35
O○○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向O○○佯稱:可在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3時53分/
19,985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被害人O○○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61、667-671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17日13時53分/
30,000
27
36
S○○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向S○○佯稱:可指導客戶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3時54分/
30,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S○○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673-674、677-681頁、警五卷第1809、1817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8日19時39分/
3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28
40
B○○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向賴廷昱佯稱:可在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2時43分/
24,000
劉逸涵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B○○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内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二卷第711、715-723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42
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向告訴人酉○○佯稱:可以投資「ARMOR」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5時47分/
30,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酉○○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761、767-773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43
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向玄○○佯稱:可於「鑫悅娛樂城」網站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7時9分/
30,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玄○○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785-786、789-791、881-882、887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2日19時16分/
3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31
44
y○○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向y○○佯稱:可在娛樂城儲值供公司工程師代玩遊戲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7時15分/
23,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y○○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793-794、797-803頁、警四卷第0000-0000、1043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6月22日17時24分/
27,000
110年6月22日17時26分/
50,000
110年6月22日17時28分/
50,000
110年6月23日17時20分/
100,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110年6月23日17時22分/
50,000
32
45
P○○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向P○○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7時43分/
12,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P○○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805-806、809-819頁、警四卷第0000-0000、1087、0000-0000、1173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3日20時22分/
30,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110年6月23日22時5分/
15,000
110年6月23日21時7分/
12,000
侯忠廷之聯邦銀行帳戶
33
46
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黃○○佯稱:可透過「CUW」投資平臺操作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8時34分/
50,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黃○○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821-825頁、警六卷第1955、1961、2253、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5日15時18分/
20,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110年6月25日15時20分/
30,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34
47
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4日向申○○佯稱:可以操作網站投資獲利,但告訴人申○○須繳付獲利之一半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7時25分/
10,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申○○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845、849-853頁、警四卷第1053、1061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3日16時8分/
52,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35
48
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向午○○佯稱:可協助會員在娛樂城上代操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9時39分/
15,000
蔣雅伶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午○○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855、859-865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1日19時52分/
30,000
36
49
T○○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向T○○佯稱:可透過「GIANT WIN」網站投資獲利,但因操作錯誤需賠償後始能取回獲利款項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9時34分/
1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被害人T○○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889、893-901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2日19時34分/
10,000
110年6月22日19時35分/
5,000
37
50
甲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向甲甲○○佯稱:可於「天使娛樂城」網站投資博奕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9時39分/
10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甲甲○○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埤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03-904、907-911頁、警五卷第1549、1557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6月22日19時41分/
50,000
110年6月20日23時21分/
4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38
51
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向寅○○佯稱:跟著「立威老師」投資「Bito Max」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20時12分/
5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寅○○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13-914、917-921頁、警五卷第1879、1889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6月22日20時13分/
21,520
110年6月18日22時0分/
43,98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39
52
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向告訴人丑○○佯稱:可以操作XTS Group網站交易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20時33分/
15,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丑○○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23、927-931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0
53
H○○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向H○○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21時21分/
21,12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H○○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33、937-939頁、警四卷第0000-0000、1051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3日19時3分/
20,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41
54
N○○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向告訴人N○○佯稱:可支付款信代為操作投資網站獲利,復要求N○○須支付傭金或IP解鎖費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22時57分/
5,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N○○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61、965-973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2
55
t○○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向t○○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23時26分/
2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t○○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75、979-985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3
56
q○○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向q○○佯稱:可跟著老師操作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23時33分/
3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q○○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海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987、993-999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4
57
h○○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2日向h○○佯稱:可以依其指示操作網站投資獲利,但若要取款須繳付保證金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3時48分/
68,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h○○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58
s○○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向s○○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0時32分/
30,000
蔣雅伶之彰化銀行帳戶
告訴人s○○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三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警六卷第2005、2017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5日20時12分/
53,844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46
59
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向辰○○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誤信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17分/
35,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告訴人辰○○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7
60
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向亥○○佯稱:要提供性交易,並要其下注賭博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42分/
60,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告訴人亥○○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交易明細、超商代碼、IG個人頁面、對話紀錄(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2字第11071641600號卷七【下稱警七卷】第157-159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8
61
d○○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向d○○佯稱:要約會必須先下注賭博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56分/
15,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告訴人d○○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097、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62
甲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向甲丁○○佯稱:可透過投資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2時26分/
30,000
侯忠廷之渣打銀行帳戶
告訴人甲丁○○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1245、1253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3日23時28分/
30,000
侯忠廷之台新銀行帳戶
50
63
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間向宙○○佯稱:可投資公司專案獲利,另其挪用公款希望協助代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37分/
50,000
侯忠廷之聯邦銀行帳戶
告訴人宙○○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127、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0年6月23日20時39分/
50,000
110年6月23日20時40分/
50,000
110年6月23日20時42分/
50,000
110年6月23日20時43分/
30,000
110年6月23日20時45分/
50,000
110年6月23日20時45分/
50,000
51
64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9日起向地○○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55分/
5,000
侯忠廷之聯邦銀行帳戶
被害人地○○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2
65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向e○○佯稱:可在娛樂城儲值,可代為操作資金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55分/
30,000
侯忠廷之聯邦銀行帳戶
被害人e○○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1151、0000-0000頁、警七卷第175-179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3
66
V○○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7日向V○○佯稱:可透過博弈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4時51分/
1,089,000
侯忠廷之台新銀行帳戶
告訴人V○○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1189、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54
67
U○○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向U○○佯稱:可協助在網站上代操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2日14時16分/
232,000
侯忠廷之台新銀行帳戶
告訴人U○○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5
68
L○○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向L○○佯稱:可依指示在博奕網站下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5時58分/
100,000
侯忠廷之台新銀行帳戶
告訴人L○○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69
Y○○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向Y○○佯稱:可透過投資理財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3時22分/
40,000
侯忠廷之台新銀行帳戶
被害人Y○○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7
70
J○○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向J○○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9時51分/
50,000
侯忠廷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J○○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3日19時52分/
50,000
58
71
o○○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向o○○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9時44分/
50,000
侯忠廷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o○○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9
72
W○○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向W○○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20時47分/
30,000
侯忠廷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W○○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3日20時48分/
30,000
110年6月23日20時49分/
10,000
60
77
甲○○(原名
汪思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汪思穎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8時31分/
50,000
邱建凱之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汪思穎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四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警五卷第0000-0000、1667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8日15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26分)
/5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61
86
l○○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l○○佯稱:可投資賺錢,要領出獲利必須再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17時16分/
12,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l○○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487、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87
C○○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C○○佯稱:註冊網站,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18時52分/
5,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C○○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495、0000-0000頁、警六卷第2217、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5日14時59分/
20,000
王宣仁之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
63
88
甲戊○○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向甲戊○○誆稱:可加入「拉斯維加斯」網站下注投資,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21時31分/
5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甲戊○○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507、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0日21時33分/
50,000
64
89
I○○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I○○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22時48分/
5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I○○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539、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0日22時56分/
25,000
65
90
i○○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i○○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23時27分/
57,2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i○○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91
甲丙○○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甲丙○○佯稱:可在博奕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0日23時33分/
3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甲丙○○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571、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20日23時34分/
30,000
67
92
x○○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x○○佯稱:可至金鼎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x○○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0時34分/
3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x○○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579、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0年6月21日0時35分/
50,000
110年6月21日0時36分/
50,000
110年6月21日0時40分/
50,000
110年6月21日0時40分/
10,000
110年6月21日0時41分/
50,000
110年6月21日0時42分/
30,000
110年6月21日0時44分/
30,000
68
93
M○○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M○○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2時44分/
63,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M○○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
94
g○○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g○○佯稱:可在網站上跟著老師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3時3分/
10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g○○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95
子○○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子○○佯稱:可在網站讓老師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3時25分/
32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615、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71
96
v○○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v○○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13時50分/
30,000
陳彥銨之玉山銀行帳戶
告訴人v○○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2
97
G○○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向G○○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4時47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0分)/
15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G○○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3
98
f○○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f○○佯稱:可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5時51分/
4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f○○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667、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8日15時51分/
20,000
74
100
c○○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c○○佯稱:可在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0時52分/
5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被害人c○○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5
102
張濠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張濠佯稱:可在依指示在網站上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9日13時17分/
50,000
黃凱駿之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張濠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721、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9日13時18分/
50,000
76
105
p○○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p○○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9時16分/
3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p○○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警六卷第2147、2155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6月26日17時12分/
20,000
鄧駿豪之上海銀行帳戶
77
106
E○○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向E○○佯稱:可由專人在「亞東娛樂」網站代操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19時37分/
15,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E○○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797、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8
110
Z○○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Z○○佯稱:可在依指示在網站上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1時45分/
5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Z○○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869、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9
112
己○○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己○○佯稱:依指示在博奕網站上操作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2時15分/
15,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己○○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五卷第1891、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0
113
甲己○○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甲己○○佯稱:可在平台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2時25分/
1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甲己○○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901、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1
114
w○○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w○○佯稱:可在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2時14分(起訴書誤載為23時0分)/
17,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告訴人w○○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五卷第1913、0000-0000頁)
a○○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0年6月18日22時15分(起訴書誤載為23時0分)/
100,000

附表三:
編號
起訴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元)
匯入帳戶
1
5
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向癸○○佯稱:可將款項轉入系統把玩彩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5日17時10分/
50,000
邱菲芃之中國信託帳戶
2
111
壬○○
(提告)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向壬○○佯稱:可依指示在平台上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21時59分/
10,000
黃凱駿之永豐銀行帳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