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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易字第 11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豪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志豪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志豪與沙振言因故存有嫌隙。張志豪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住處,使用行動電話連線上網,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張貼、撰寫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以此指摘、傳述沙振言學歷及證照造假與行為不佳等不實言論,足以貶損沙振言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沙振言訴由臺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下開所引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當事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同意為證據使用(見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114卷【下稱本院卷】第125頁),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以之作為證據為當,應認為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張志豪固坦承其於附表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文字,然矢口否認有何誹謗犯行,辯稱:我沒有犯罪,我寫的都是事實,印象中我發文前沒有去高科大論文系統查過,因為我覺得手邊證據已經足夠,且對於告訴人學歷書寫不明之批判屬於對於公共事務之評論云云(見本院卷第53、55、91頁)。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在公開之Dcard論壇撰寫或以電子郵件寄送給多數人之方式,公開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文字,而指摘告訴人之學位與證照造假,又提及告訴人所為不知羞恥、犀牛皮移植臉皮等內容乙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見111年度偵字第18015號卷【下稱偵卷】第7至9、111至113頁,本院卷第5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沙振言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1至14、119至121頁),復有如附表所示Dcard論壇貼文與電子郵件畫面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3、45至47、49至50、52至54頁),此部分事實已經認定。
 ㈡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至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免除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又除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正)惡意原則」之免責規定外,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不罰」,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所設阻卻違法事由,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免責條款,因此一不罰事由既規定於「妨害名譽」罪章,則同在該罪章亦屬於「妨害名譽」言論類型之公然侮辱罪,當未可逕行排斥其適用。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所稱「適當之評論」,係指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程度者而言,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共同之理念,以客觀之尺度資以決之,若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評論不適當者仍難免於不罰,此與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誹謗罪不罰之條件並不相同。且刑法第311條免責事由之前提,須「以善意發表言論」,所謂「善意」與否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判斷之依據;如評論人係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縱其意在使被評論人接受此負面評價,亦難認係非善意發表言論;反之,評論人之評論並非合理適當,超過社會一般大眾可接受之程度,足認其非善意發表言論。
 ㈢被告固於偵查中供稱:有於110年10月份左右請統計學其他2位不知名同學確認告訴人是不是高科大日間企管系的碩士,同學有以手機拍攝碩士畢業的名冊給我看,上面沒有告訴人的名字,我於110年10月份左右有詢問系辦工作人員,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問告訴人的指導老師是誰,工作人員說是李政峰,同學有說李政峰是教EMBA的老師,我以前有看過沙振言上傳YOUTUBE影片標題是EMBA,我就是從這幾個點去查證的等語(見偵卷第111至112頁)。但被告所稱有向同學或工作人員查證云云,未見被告提出查證對象之姓名及查證經過之佐證。至被告所稱曾看過告訴人上傳之YOUTUBE影片標題有EMBA字樣,且提出影片截圖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頁),然被告亦自承沒注意告訴人有無在影片中等語(見偵卷第112頁),當無誤認告訴人領有EMBA學位之可能,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固提出告訴人寫給被告之電子郵件、台南大學碩士在職專班YOUTUBE影片截圖、網路新聞、其他專業人士之簡歷、網路文章及文章作者簡介等資料(見本院卷第103、105、107、107、111、113頁),經核均與本案無關,難認被告有何實際查證之作為。
 ㈣又所謂MBA為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之簡稱,即企業管理碩士,EMBA則為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之簡稱,即高階企業管理碩士,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是縱認被告所述詢問查證過程為真,但依被告所述情節,僅能說明告訴人並非就讀日間部畢業之碩士,但告訴人確領有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合併後現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之碩士學位證書,就讀科系為企業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告訴人撰寫的畢業論文亦有上傳至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博碩士論文系統,被告亦自承其知悉告訴人之指導教授為何人,顯然被告可上網輕易查詢得知告訴人之碩士畢業系所、論文資料,而其竟未為之,即發文指摘告訴人簡歷記載MBA學位係騙人等不實內容,難認被告有盡查證義務。再就被告張貼文字內容質疑告訴人之證照資格部分,查告訴人領有國際金融理財規劃之證照,有告訴人提出之證照影本在卷可佐(見偵卷第81、83頁),而被告未曾提出其曾就告訴人之證照資格做出何等查證之佐證,顯然毫無查證作為。是被告在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前,顯未盡查證義務,無證據足證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而觀諸被告在如附表所示內文中,均搭配含有告訴人資歷簡介之截圖,有如附表所示Dcard論壇貼文與電子郵件畫面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3、45至47、49至50、52至54頁),並指摘告訴人把不屬於自己的專業寫在簡歷係騙人、影射告訴人之理財證照為造假等不實事項,復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自具有真正惡意,可見被告主觀上自有損害告訴人名譽之誹謗故意。被告既公開張貼而散布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主觀上自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再以,因被告未經查證就指摘本案之不實言論,並提及告訴人騙人、不知羞恥及犀牛皮移植臉皮等內容,顯然係刻意以偏激文字使觀者質疑告訴人之學歷或證照資格造假,客觀上難認係以善意發表言論,自無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之免責規定適用。
 ㈤綜上,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亦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顯然具有真正惡意,且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第3款之免責事由存在,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言論,均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分別係出於單一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有糾紛,即以網路傳播方式具體指摘、傳述不實文字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犯後否認犯行,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坦承張貼文字之客觀事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前科素行(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本院自述之學經歷、家庭狀況、職業等一切具體情狀(事涉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本院卷第12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時  間
散布文字方式
文     字    內    容
110年9月29日23時50分許
在Dcard「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板」貼文
㈠EMBA哦,騙騙外行人還可以,騙騙沒讀過碩班的還可以,讀   EMBA不是你的錯,把不屬於自己的專業寫在高科大企管系的   官網裡就是你的不對!
㈡這位沙振言是高科大EMBA畢業的!EMBA,EMBA,EMBA 但是他在個人簡歷上卻寫MBA?不知道他是真的不懂這兩者之間的差異?還是他內心覺得從EMBA畢業是件不好意思公開的丟臉事?講難聽一點,沙振言這種行為就叫做騙啦!歡迎你沙振言來告,我就說你是在騙啦!
㈢還有,各位單純的小朋友們,國際認證財務規劃師,要看是哪個單位發的證照? 因為外面業界一張也是“號稱”國際認證xx規劃師,因為外面業界一張也是“號稱“國際認證xx規劃師,最便宜的也就大概付個台幣2000元就能到手。這種賣證照的機構會在證書上做的相當精緻,各種燙金圖案甚至要蓋個關防都能辦到!各種認證單位良莠不齊,有的機構只是在賣認證資格,讓學員付少許金錢就能拿張認證在外招搖撞騙。還有一種拿到國際證照的方式就是“淘寶網”,或是請朋友在大陸當地幫你”購買“一張,在淘寶或大陸做假證的都相當專業化,你要各種國際認證的證照都能客製化!我是不建議大家拿假證照在外騙人,因為騙久了總有一天會被起底爆料,到時候輕則名譽掃地,重則受法律制裁!
110年9月30日19時12分許
以Email郵寄給高科大企管系及其它大學教職人員
貴校進修部企管系有位講師叫做:沙振言...那麼我想請問,一位在大學課堂裡對學生傳道授業解惑的老師,未深刻檢討反省其自家人在外的所作所為,反而不知羞恥揚言提告該名網友...貴校企管系找這種言行具有爭議之人當貴校的講師?我有沒有看錯?難怪外面業界的人說高科大的素質一天不如一天,也說很多貴校學生沒有羞恥心...原來就是課堂上的老師教的啊!
110年10月1日17時許
同上
請問貴校企管系有哪位老師的研究方向或專長 是犀牛皮移植於人類臉皮的可行性研究 可否各位老師能推薦一下,謝謝 我有個朋友想研究這個主題,我朋友也知道貴系有一位移植犀牛皮的成功案例,希望各位老師能推薦~